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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01行初190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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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4)蘇01行初190號

原告胡雨軒,男, 

被告江蘇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北京西路68號。

法定代表人許昆林,江蘇省人民政府省長。

委託代理人謝婷婷,江蘇省司法廳工作人員。

原告胡雨軒訴被告江蘇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一案,本院於2024年3月7日受理,於法定期限內向被告省政府郵寄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4年5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省政府的委託代理人謝婷婷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胡雨軒在線上通過網絡開庭形式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24年2月22日,省政府作出(2024)蘇行復不字第48號《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以下簡稱48號《不予受理決定》),以明顯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胡雨軒的行政複議申請。

原告胡雨軒訴稱,省政府作出的48號《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具體理由如下:第一,胡雨軒向西交利物浦大學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西交利物浦大學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授權的組織,其在對受教育者實施處分的過程中,所製作或獲取的信息屬於政府信息根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二條規定,高等學校在信息公開活動中所涉及的信息應當包括政府信息和其他信息兩種類型,前者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約束,後者則適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案中,胡雨軒向西交利物浦大學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政府信息的性質,應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西交利物浦大學作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主體適格。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西交利物浦大學作為被告省政府管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授權的組織,其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覆,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第三,《2022-2023西交利物浦大學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指出:「現將西交利物浦大學本學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報告。」據此,可見西交利物浦大學已經承認其在信息公開活動中所涉及的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綜上,請求法院:1. 撤銷省政府於2024年2月22日作出的48號《不予受理決定》;2. 責令省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原告胡雨軒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 教外綜函(2006)45號《教育部關於批准設立西交利物浦大學的函》,用以證明西交利物浦大學由省政府進行管理;

證據2.《2022-2023年西交利物浦大學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用以證明西交利物浦大學掌握的信息包括政府信息。

被告省政府辯稱:第一,被告省政府作出48號《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內容適當。原告胡雨軒針對西交利物浦大學收到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後未答覆的行為,於2024年2月18日前往省政府當面提交複議申請,請求確認西交利物浦大學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經審查,胡雨軒於2024年1月9日當面向西交利物浦大學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涉及《西交利物浦大學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疾控相關違紀事件處理條例(暫行)》(以下簡稱《處理條例》)的有關信息西交利物浦大學未作出答覆。省政府認為,原告胡雨軒針對該行為提起的行政複議申請,明顯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對該行為不服,原告可以根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法尋求救濟。第二,省政府作出的48號《不予受理決定》程序合法。本案中,原告胡雨軒於2024年2月18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省政府於2024年2月22日作出48號《不予受理決定》並說明了理由,程序上符合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省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依據。證據有:

證據1.《行政複議申請書》及簽收單;

證據2. 48號《不予受理決定》及郵寄憑證;

證據3. 原告胡雨軒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證據1-3共同用以證明:原告胡雨軒提起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48號《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依據有: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二十六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五條。

經庭審質證,對原告胡雨軒提交的證據,被告省政府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2的關聯性不予認可。對被告省政府提交的證據,原告胡雨軒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3和證據2中的郵寄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對證據2中的48號《不予受理決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認可,對合法性不予認可。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均真實合法,同本案具有一定關聯,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24年2月18日,原告胡雨軒至被告省政府當面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省政府於當日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書》載明的行政複議請求為確認西交利物浦大學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2024年2月22日,省政府作出48號《不予受理決定》,決定不予受理胡雨軒的行政複議申請。48號《不予受理決定》載明:「胡雨軒針對西交利物浦大學收到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後未作出答覆提起的行政複議申請,明顯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對該行為不服,胡雨軒可根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尋求救濟。」同日,省政府向胡雨軒送達48號《不予受理決定》,胡雨軒於2024年2月25日收到後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胡雨軒於2024年1月9日向西交利物浦大學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在該申請表「所需信息的用途」欄載明「維護合法權益」,在「所需信息的內容描述」欄載明:「涉及《處理條例》的有關信息。具體信息如下:1.《處理條例》規定的疫情防控期間的特別紀律委員會人員名單;2.依照《如理條例》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人數;3.依照《處理條例》規定給予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各類非學歷項目及培訓項目學生紀律處分的人數;4.依照《處理條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記過處分、留校察看處分、休學處分、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人數;5.因違反《處理條例》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姓名、年級、專業名稱、處分種類、處分期限;6.依照《處理條例》規定作出的書面處分決定。」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胡雨軒因認為西交利物浦大學不履行法定職責向被告省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省政府具有依法作出處理的法定職責。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省政府作出48號《不予受理決定》是否合法。

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適用本法。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據此,高等院校並非行政機關,能否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取決於其相關信息是否與其所履行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相關。如相關信息與發放學歷和學位證書、開除學籍等對公民接受教育權利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有關,因前述相關行為系高等學校依據法律法規授權作出,故與此相關的信息應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反之,如相關信息與法律法規授權高等學校的相關職責沒有直接關聯、沒有涉及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情況,則屬於高等學校自主辦學的範疇,不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本案中,胡雨軒請求公開的信息與《處理條例》相關,其受教育權利未受到損害,故相關信息公開行為並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48號《不予受理決定》認定胡雨軒的行政複議申請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並不予受理,並無不當。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審查,對不符合受理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審查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本案中,胡雨軒於2024年2月18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省政府於2024年2月22日作出48號《不予受理決定》,說明了不予受理的理由,並於同日向胡雨軒送達,程序上符合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綜上,原告胡雨軒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省政府作出的48號《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胡雨軒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胡雨軒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郝莉坤

審 判 員  周 磊

審 判 員  鍾夢遙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張天帆

書 記 員  韓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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