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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答复通知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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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申请人李典向我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在补充材料中要求对贵司制定的《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工信部政法〔2023〕 3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附带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贵司,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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