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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选举法 (民国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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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选举法 (民国2年) 大总统选举法
中华民国大总统 袁世凯
中华民国3年(1914年)12月29日
公布于民国3年12月29日大总统令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民国36年)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北洋政府)

民国3年12月30日《政府公报》第954号

大总统申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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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法会议议决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兹特公布之。此令。

大总统印
中华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务卿 徐世昌


大总统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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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住居国内满二十年以上者,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

第二条

  大总统任期十年,得连任。

第三条

  每届行大总统选举时,大总统代表民意,依第一条所定,敬谨推荐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者三人。
  前项被推荐者之姓名,由大总统先期敬谨亲书于嘉禾金简,钤盖国玺,密贮金匮,于大总统府特设尊藏金匮石室尊藏之。
  前项金匮之管钥,大总统掌之。石室之管钥,大总统及参政院院长、国务卿分掌之。非奉大总统之命令,不得开启。

第四条

  大总统选举会,以左列各员组织之:
  一、参政院参政:互选五十人。
  二、立法院议员:互选五十人。
  前项各款互选,用记名连记投票法,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由内务总长监督之。
  届组织大总统选举会,立法院在闭会期内时,以在京议员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为大总统选举会会员。

第五条

  大总统选举会,由大总统召集,于每届选举期前三日以内组织之。

第六条

  大总统选举会,以参政院议场为会场,以参政院院长为会长。
  参政院院长如系副总统兼任或有其他事故时,以立法院议长为会长。

第七条

  选举大总统之日,大总统敬谨将所推荐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者之姓名,宣布于大总统选举会。

第八条

  大总统选举会,除就被推荐三人投票外,得对于现任大总统投票。

第九条

  选举大总统,以会员四分三以上到会,用记名单记投票法,得票满投票人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若皆不足当选票额时,就得票多数之二人行决选,以得票较多数者为当选。

第十条

  每届应行选举大总统之年,参政院参政认为政治上有必要时,得以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为现任大总统连任之议决,由大总统公布之。

第十一条

  大总统任期未满因故去职时,应于三日内组织大总统临时选举会。
  临时选举未举行前,大总统职权由副总统依约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代行之。如副总统同时因故去职,或现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时,由国务卿摄行其职权。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之职权,不得代行或摄行。

第十二条

  届行临时选举之日,由代行或摄行大总统之职权者,咨行大总统临时选举会会长,指任会员十人,监视开启尊藏金匮石室,恭领金匮到会,当众宣布,就被推荐三人中,依第九条之规定投票选举。

第十三条

  现任大总统连任或当选大总统继任,均应于就职时为左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宪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项誓词,须声明遵守约法。

第十四条

  副总统之任期与大总统同,任满时,由连任或继任之大总统,推荐有第一条资格者三人,准用选举大总统之规定行之。
  副总统任期未满因故去职时,由大总统依前项之规定行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之日,中华民国二年十月五日所宣布之大总统选举法废止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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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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