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总统选举法 (民国2年)
外观
大总统选举法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袁世凯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0月5日 公布于民国2年10月5日临时大总统令 |
大总统选举法 (民国3年) |
民国2年10月6日《政府公报》第511号 |
临时大总统令
[编辑]据宪法会议咨开:“大总统选举法案,业于十月四日经本会议议决宣布并公决送登政府公报,为此钞录全案,咨达大总统,即希查照饬登”等因。 著国务院饬局照登。此令。
大总统印
中华民国二年十月五日
国务总理 熊希龄
大总统选举法
[编辑]中华民国宪法会议谨制定大总统选举法,并宣布之。
第一条
- 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住居国内满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
第二条
- 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
- 前项选举,以选举人总数三分二以上之列席,用无记名投票行之,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三者为当选。但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者二名决选之,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条
- 大总统任期五年,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
- 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国会议员须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四条
-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左列之宣誓:
- “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第五条
- 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任满之日止。
- 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
- 副总统同时缺位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六条
- 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亦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
第七条
- 副总统之选举,依选举大总统之规定,与大总统之选举同时行之。但副总统缺位时,应补选之。
附则
[编辑]- 大总统之职权,在宪法未制定以前,暂依临时约法关于临时大总统之规定。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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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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