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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村先生文集 (李喜朝)/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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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十 芝村先生文集
卷之三十一
作者:李喜朝
1754年
卷之三十二

箚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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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禮箚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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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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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板廟主。自西而列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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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夫子所答或問不是古禮者。非謂自西而列也。盖謂古廟制。每位各一室。而今則共一室而自西。故以爲非古禮也。如何。

別子爲祖。繼別爲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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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之爲言。以旁親來宗於己也。別子非宗。乃繼之者爲宗也。至於百世不遷。則豈別子當之。而繼別自當五世祧去否。如今士大夫家。其先世有功臣。則每爲不遷之祖。此又遵何禮耶。

六板有大宗無小宗。大傳曰。君有適昆弟。使之爲宗。更不得立庶昆弟爲宗。有小宗無大宗。大傳曰。君無適昆弟。立庶兄弟一人爲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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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意君之世子。旣爲國君。固不可論。其次弟。則又自當爲別子爲大宗。爲百世不遷矣。又其次則其兄旣爲大宗。不當復然。豈又當自爲小宗否。按旣曰。別子。若有庶子。又立爲小宗。則別子之弟之爲小宗。似盖無疑矣。盖只別子而已。更無他弟。則固當有大宗。而無小宗矣。豈又有他弟。而猶不得立爲小宗。使國君之子。而反不如別子之子耶。且雖是妾子。旣無適子。則似當立爲大宗。而今曰使庶兄弟一人爲宗。如小宗。豈大宗是嫡軆。而庶卑嫡尊。故雖無嫡子。而猶不敢代行否。旣曰。使一人爲宗。則設有衆昆弟。而只一人外不得爲小宗矣。豈別有立宗之法與義耶。○更考大傳。別子所自出。乃大傳中語。而朱子以所自出。爲衍文也。今記者。錄先生問答。因其語有別子。因用大傳之文。並曰。所自出。故以朱子所謂衍文者。明此之亦當然也。泛看誠不能無疑。若就標題中。略載大傳本文與註。則似曉然。如何。

七板黃氏瑞節曰。不得祀者。退溪曰。指繼高祖而言。有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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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意窃謂黃氏所謂以上爲大宗之祖者。非必指別子也。盖雖繼祖之宗。比之繼禰。則爲大宗。故謂之大宗也。上旣曰。繼禰之小宗者身爲子。小宗之祖爲禰。而以上不得祀矣。故卽便引其語。而略擧之以爲所以以上不得祀者。盖其爲大宗之祖。故吾不得祀之也云耳。然則所謂大宗者。自繼祖至繼別子皆然。不必指繼高祖而言也。且不必有闕文也。如何如何。

九板墓下子孫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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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本文文勢觀之。旣曰。墓下子孫之田。似與集覽註所謂其墓子孫之田者自別。若但於墓下田割取。却又不均。可疑。

十七板墓所必有祠堂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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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之別子。旣爲百世不遷之祖。士庶人之始祖。宜亦爲一例。而先生以爲只存得墓祭何也。所謂墓祭。乃祭之於墓也。今旣遷主于墓。則宜若可埋也。而又立祠堂以奉墓祭。然則墓祭。非祭之於墓也。特一祠堂之祭也。未知如何。墓祭若行於祠堂。則墓上將無所事矣。如只奉神主於祠堂。而祭則行之墓上。又未有不埋之義矣。可疑。○更考。所謂百世不遷者。卽遷于墓所而不埋也。墓所旣有祠堂。則墓祭似亦當行於祠堂也。

三十一板後輩立受拜於門東西。如前輩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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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弟妹旣共受卑幼拜矣。未知又更有可受之後輩耶。後凡女僕下以兄弟所使曁諸子舍所使。分謂前輩後輩。而此則似非指女僕言者。愚意諸弟妹旣共受拜。而但於卑幼之中。亦自有尊卑高下之分。如子姪於弟妹爲後輩。而孫則又於子姪爲後輩。此段之意。似謂諸弟妹旣受卑幼拜訖。先退則其卑幼行高者爲一例。復受拜於其子孫。如諸弟妹之受卑幼拜云也。如何如何。

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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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板身及主婚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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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禮則曰。必父母無朞以上喪。乃可行。婚禮則曰。身及主昏者無朞以上喪可成昏。前後變文如此。此後人之所疑者也。愚意彼曰。父母。此曰主昏。非有別意。不過互文而言之爾。盖彼曰父母云者。盖指父而主冠者也。若曰。非主冠者。則主冠者之有喪與否。皆不可計。而徒視父母。而爲之行不行矣。若然。本文何以曰。有故。命其次宗子若其父主之耶。此曰。主昏云者。盖指主婚而爲父者也。若曰。非父則父之有喪與否。亦不可計。而徒視主昏者。而亦爲之行不行矣。若然。冠禮何以曰。父母無朞以上喪。始可行耶。窃念冠婚之禮。父與主人。皆有所事。一或有故。則皆不可行。其必互文而不一言者。如於上下二處。但並曰。父母則人必錯認以爲主冠主婚之有喪。則無不可行矣。如又並曰。主昏主冠者。則亦必錯認以爲父母之有喪。則無不可行矣。此所以不得不互文者也。至若昏禮。身在主昏之先。而冠則不擧者。盖固有因喪而冠。成王旣葬而冠。則冠固比昏少輕。故冠則父母與主人爲重。而身之有故。或有不能自遂者。至於昏禮。必身及父母與主人。皆無故然後可行。夫以冠之稍輕。而父母有故。猶不得行。况以昏之重者。而又有醮子之盛禮。則其不得行也。豈不甚明也耶。淺見如此。不審如何。

十三板無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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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標題。以無贄。爲通前後而言。前卽見尊於舅姑者也。旣曰。如見舅姑禮。又於見宗子處亦云。然則似皆有贄無疑。本文文意。果以無贄。皆指前後兩段而言。則當曰皆無贄。而不當只曰無贄。据此。見尊長之無贄。尤可見其彼必有贄也。且後婿見婦之父母亦皆有幣。則豈孫婦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處皆無之耶。

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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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板嫁母,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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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母。乃父死後改嫁者也。出母。卽其被父譴出離棄者也。未知中國之制。其被譴出離棄者。不可改嫁。而必其父死。然後方可嫁耶。以小記註。出母。父所棄絶。爲他姓之母以死者觀之。似亦若改嫁者然。盖改嫁然後可爲他姓之母故也。若然則出母。卽又爲嫁母也。如何。且旣曰。其降服爲嫁母,出母。而又曰。子爲父後。則無服。豈衆子則當降服杖朞。而長子承重者。全然無服耶。

三十七板緦麻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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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稱內外兄弟而姊妹見闕。何也。外親。雖適人不降。則外內姊妹。當亦爲緦。而姊妹之爲之也。似亦然矣。

三十八板爲夫之曾祖,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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旣於夫之祖父母爲大功。則當以次降等。爲小功緦麻。而曾高祖幷爲緦麻。何也。且緦麻條。爲夫之從祖祖父之服見闕可疑。

四十一板墨衰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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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襄公之以墨衰從戎。未見其義。夫漢高爲義帝縞素從軍。則雖白衣。亦何妨否。朱子以爲出外治事。則只得服之。雖不服墨衰。豈不得治事耶。

一板皆三月而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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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除死月。士數死月。此所謂三月者。卽大夫之三月歟。抑士之三月否。且羅大經所謂貧賤富貴夭壽賢愚。各自有定。謂之天命不可改云者。恐或未然。盖人之稟氣。有淸濁厚薄之不齊。因此而有富貴貧賤夭壽之各異。然特大槩然耳。亦豈若今之術士所言實有一定而不可易者哉。果然人雖自戕自伐。亦不可以其戕伐。而有所損益於其壽夭也。此豈理哉。况至賢愚。則尤有大不然者。若如此說。氣質之患。終不可治。而人皆可以爲堯舜者。皆虛語也。愚意羅氏所攻風水之說。固極正當。然於此段所論。則恐未能深考而發也。如何。

五板爲灰隔如槨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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槨。卽今所謂外棺耶。抑灰隔與槨。元是一物否。所謂以薄板隔之之板。則卽築灰之板耶。旋抽其板之板。亦卽此板耶。下范家所用槨。亦何物否。宋制雖不許石槨。而木槨則用之耶。先生答廖子晦。復以木槨爲無益。使以石數片合成。然則家禮。何故以薄板爲灰隔。如木槨否。凡此皆未詳。

十一板四分居前。八分居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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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主之制。判前後頷爲二而合之。故謂前頷四分。後頷八分也。

十八板男東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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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及初喪爲位。皆以男左女右。而上朝祖下。男女道路之法。謂男右女左。何也。且此旣曰。靈幄前。男東女西。而又特著婦人幄於靈幄後。可疑。又此爲親賓之次。而女亦與焉。何也。此非相値之義。亦未詳。

二十二板其下左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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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傍之爲題者之左。已有先儒所論。抑且以其下二字觀之。其非神主之左益明。盖從粉面所書言之。則其下爲神主之右故也。如何。

同板祝辭曰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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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出於曾子問註曰。若宗子死。則庶子告於墓。而後祭於其家。亦不敢稱孝子某。但稱子某而已。又非有爵者。稱介子某之比也。

二十四板刻於其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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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卽人之左耶。石之左耶。若曰石之左。則轉及後右爲有碍。必不應逆而書之也。然則乃人之左也。上文神主左旁之左。據此尤無疑。

八板喪主主婦還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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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主主婦。所當還詣靈座前。而奉新主詣祠堂矣。迎字似不襯。如何。豈或詣字之誤耶。

十三板未甞相見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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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雜記註以爲不以殺禮而待新吊之賓。似若以主人於親戚之相見者言之。雜記之意果如此否。愚意主人於未甞相見者哭之。無論親戚與否。皆當如此。盖自是相吊之禮也。此則似是其親戚各爲其相見者而言之也。如何。

十四板几筵必三年而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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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爲母喪。父在則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乃古禮也。此所謂必三年而除者。豈以時制之故。父在爲母。亦三年。故祭亦如此故耶。所謂大祥之祭。亦指二十五月而言也。然否。

同板埋于兩堦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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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旣曰。埋于墓側。此六字。固似當爲衍文。然若不代以他語告畢下。便無歸屬。以上文告畢。遷于墓所長房等例。推之可見。恐當有埋于墓側四字矣。如何。抑先生初以禮記說爲主。以埋于兩堦。爲註。復以墓側。爲下文此固非衍文。豈亦失於照管。未及修正處也耶。且下文註說所謂只埋於墓所者。謂始祖之墓耶。抑豈指其當人之墓耶。禮說。又謂緣無始祖墓所以難處。只得如此云。所謂如此。又指何而言也。且先生以爲今人家廟。安有兩堦云。若有兩堦。則自當埋之堦間耶。家禮祠堂之制。自有兩堦。何不以埋于堦間爲定。而復以墓側爲定耶。凡此皆未能詳也。更考。墓所似謂始祖之墓所。謂如此者。盖指淨潔處言之也。

十七板踰月其善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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踰月。以王制註越一月者觀之。卽間一月也。夫子旣以朝祥暮歌。爲未善。而又自旣祥五日而彈琴。則歌與彈琴。又何有別否。禫祭在祥月之中。則旣祥五日。姑未及行禫之前也。琴。亦樂也。於是月禫。徙月樂之義。未知如何。

二十板大功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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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通䟽。以業爲業學業。而朱子與陳氏。並以樂言之。抑兩皆不當爲否。大功當限其服否。抑指其葬前否。若曰。當限其服。則居喪猶且讀禮。况以期大功之服。而豈不能讀書耶。業學業。卽與誦讀無異。又何以曰誦可也耶。

二板溫公曰。可以祭則卜筮。不必亥日及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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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擧亥而不及丁。何也。若以此段看之。似若以亥及分至。不必用。惟其時至事暇。則雖他日。亦無妨云矣。而又以爲若不暇卜日。止用分至亦可。分至之相値未易。且尤非時至事暇之本意也。如何。

十八板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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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旣立始祖之廟。又推始祖所自出之帝。祀之於始祖之廟。以始祖配之。則平日只祀始祖於其廟。到禘時。復祭其上一代於其廟。反以其上一代爲主。而以始祖爲配位矣。求其廟本爲始祖之廟。而有時又爲其上一代之廟如此。豈無所未安否。且程子以始祖。爲厥初生民之祖。若然。又豈有所自出之帝耶。

小學箚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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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於三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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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疑民生之生。是生活之生。父生非父不生生之族。此三生字。是生出之義。下文報生以死之生。乃生活之義。與上文民生之生同。盖細觀文義。民生於三。泛言生活於君父師三者也。父生以下二生字。專就父上言。故知其爲生出之生矣。生之族之生。亦承食敎而言族。故與上二生字同矣。至於報生以死。則承上文民生致死。而言報生以死。故此生字。分明與民生字同。沙溪之作五生字。皆爲生出之義者。有所未詳。愚伏之以民生報生。作生活則似當。而生之族之生。作生活。恐未然矣。且若如函丈說。以報生之生。作生出之生。則此只爲父子而言矣。君師二者。未免脫漏。窃恐經意包君師父三者。而言報生以死也。然則此生字。當以民生之生釋之也。如何如何。

廣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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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篇。自司馬溫公以下。皆以父子君臣夫婦長幼朋友。順其序而論之。獨末端司馬公一節。專指治家。似於朋友不合。其上范文正云云。亦是恤族之事。兼入於朋友。其果如何。且長幼專以兄弟言。又無序字意味。何也。

曲禮少儀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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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少儀。固是小子之學。儀禮。卽指何書否。必非朱子所編經傳通解也。豈以曲禮少儀。合稱儀禮否。曲少之外。抑果指他書也。

許氏小學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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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魯齋以內篇。爲小學之本源。外篇。爲小學之支流。愚意篇名雖分內外。其實則只是一事。盖此綱領。只是立敎明倫敬身三者而已。謂稽古者。卽以漢以前聖賢所行之事。以實上篇三者之言而已。至於嘉言善行。又以漢以後賢者所言與所行。卽廣其義。而又實之也。非有本末宗支之可分。只以其爲古今之殊而分內外也。豈魯齋此言。錯看朱子培根達支之語。欲以分屬小學一書故也歟。

薛氏曰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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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朱子曰。小學是事。大學是發明此事之理。然則以小大學。分言理事固可也。至於小學一書之中。而分立敎明倫敬身嘉言。屬之言理。稽古善行。屬之言事。則恐非朱夫子本意。且此書立敎明倫敬身。非爲明理言。盖只具擧古訓所論日用當行之方。使人服行其事也。雖與直載古人所行已然之跡者。各有不同。然恐不可以屬之理也。朱子於稽古篇首曰。摭往行實前言述此篇云云。而又以嘉言善行爲外篇。則德涵所謂言與行者。恐當矣。且薛氏又以理事。分精粗本末。沙溪所論熊氏之失。恐甚明確。不知記中取舍。何以如此也。且其曰。本末精粗。一以貫之。其此書之謂者。雖爲推尊是書而發。語意恐太夸張。若如此說。小學一書足矣。何必又有大學工夫。而小學亦非小子之事矣。必如陳北溪說。雖至大學之成。亦不外是。然後爲方辭理俱到。旨意的當。無病敗也。如何如何。妄論及此。可謂僭矣。悚悚。抑記中。又引新安說。以証文淸之言。愚意立敎明倫敬身。與性善恐不同。盖所謂性善。只泛言其理如此而已。此則備著聖賢所敎。傳記所載事親敬長隆師親友之道。實有多少儀文。多少節目。此豈泛言其理者耶。若以朱子答吳晦叔書。以小學知行淺少之意。朱子又曰。小學直理會事。別爲一說。以見小學雖主服行。亦不當專昧其理之意。則似或可也。如何如何。

物欲交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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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欲分內外。固似精細。然未有無物而有欲者。如有目故欲色。有耳故欲聲。有口鼻故欲味臭。有四肢故欲安逸。凡欲莫不然也。然則亦不須如是太分析也。記中所謂通看者似當。而集註饒氏說。亦只曰。聲色臭味之欲云。而考之諺解。則以爲物與欲交蔽爲釋。似非註意也。如何。

不食邪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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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每意此是飮食之失其本性。而過爲巧好者。今復思之。邪味與邪色。語意一般。此處上下。皆戒以或失其正。則似專指不當食之味也。旣曰。不當食。則自非義之食。以至異味巧味與不備者。皆在其中也。盖所謂邪色。卽不正之色。而不正又非禮非義之謂。故欲合作一義看也。如何。上年。金友栽問此段義。妄以前見答之。後聞李友挺英言。金友至以證之朋友。盖當時以臆說略對如彼。今思之。又復如此。可謂意見不定也。可笑。記中所引通解內治之說。亦有未詳者。所謂非正味者。果指何㨾。

可以衣裘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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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曰。衣不帛襦袴。則此當只曰衣裘帛。必添可以二字。何也。盖上則慮其損傷。且不要着好物事。故直下不字以禁之也。此則雖服固無害。而亦非必不可已。如學禮學夏之不可不爲者。故曰可以衣裘帛也。此意恐當添錄也。如何。

四十始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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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五十服官政下。陳氏曰。上言仕者。爲士以事人治官府之事也。愚意旣未及乎大夫。則固爲士矣。然旣曰合則服從。不可則去。恐非只謂治官府之事者。如今三司亞長,東壁以下。固士也。而實是行道之職。則恐不可只歸之官府之治事者也。官府治事而已。則又豈有道合不可之大義耶。陳說可疑。

記故謂父母之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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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見此段義。恐所謂泛言有父母之喪云者。恐得之。况朱子旣曰。大槩言之。則尤可謂明證矣。至於記中所論二十二歲過禫。可以嫁夫。而必更限以三歲爲疑者。固然矣。而以妄見推之。窃亦有不然者。夫仲春雖爲婚姻之月。而此非可以率天下而盡然者。盖必有燕婉之求。媒妁之言。然後可以定婚。夫安得盡行於一月之內。設令不及於仲春。而三月四月定婚。則豈有姑且不行。必更待明年。然後行之之理也。如以標有梅一章言之。梅實之落幾已。傾筐墍之。而猶未遇求我之庶士。則可知其未易定也。况有喪禍者。娶用非仲春之月者。實如記中所引。周禮註說。則所謂有故者。安知其必指二十歲二月遭喪者也。盖如二十歲二月。因未定婚。至秋冬未及嫁。而或父或母亡。則勢須到二十二歲。秋冬然後可行祥禫矣。然則其歲之月所餘幾何。况旣到冬後。而來歲婚月不遠。則姑且少待其月而行之。尤合於情法矣。抑又念二十歲旣未婚而遭喪。其已許婚者外。喪中旣不可以求婚。則喪畢卽嫁。尤恐有未易焉者。此不過泛說。大槩以爲二十歲遭喪。二十二歲服除。則二十三歲當嫁云矣。其間月數之或有餘或不足。恐非所可深疑者也。且正使二十歲正月遭喪者。二十二歲正月行祥。則其歲之內。自當嫁夫。恐亦不必拘此二十三歲之文。必待其來年也。如何如何。且有一說可明有故二字之非並指父母兩喪者。夫將婚遇喪。已是意外。雖預爲設辭以告之。只言一喪足矣。何必復言兩喪耶。果若如是。假設節節推排。則其爲有故而不得嫁者。又豈特父母之喪而已。今有繼高祖之宗者。有女將嫁而遇其父喪。則於其女雖爲期喪。然父在喪中。旣不可以主婚。勢須待其喪畢。旣畢而又遇母喪。又旣畢而身又死。又旣畢。而妻又死。則是其女當過八年之後。可以嫁也。奚但止於二十三歲而已哉。由是推之。其所假設。只謂一喪而已者。恐尤明白無可疑者。勉齋之收入通解。誠未可知。然必不過偶失於照管者矣。若此說得行。女在母喪。而猶且嫁夫。則誠恐禮防大壞。義理晦塞。恐不但爲一事之得失而已。今此記中所論三未安者。誠亦切當。至於所引朱子云云。尤足以見取舍之意。然愚意此非小節。恐不可不復加明辨。使後人無所更疑。若更得尤齋先生定論。並載其中。則尤似好矣。如何如何。或疑婦人於父母喪三年內。有不能遂其私情。未免與夫同處者。則婚姻大事。不可過時。旣在心喪。容或有可嫁之道者。然區區窃謂其所同處。未必合禮。則不當以今人習非之故而便廢居喪之大防。况婚姻與同處。豈不亦有輕重之等哉。如居喪未謹。或有終身之累者。其事固亦不輕。然以之脫喪服吉。娶妻嫁夫者。恐又不可同年而語明矣。况女旣出嫁。爲夫所屈。則其所同處。雖曰失禮。容有可恕之道。至於在家之女。旣無所壓。而徒以時之稍過。汲汲然奪情行婚者。終覺有所不可者矣。愚見如此。不知何如。

家有塾止國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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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卽指周制言否。孟子曰。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朱子曰。庠序校皆鄕學。學國學也。盖三代所變之名。只爲鄕學。而至於國中之學。則未甞改也。今記中所論引王制等文以爲天子諸侯之國中。並有小大學。而其外則皆爲小學。然則此家塾黨庠遂序之制。皆不行於國中。國中小兒八歲以下者。皆入於國中所有小學。而只就鄕遂之外。備此塾庠序之制否。若以本註。庠敎閭塾所升之人。序敎黨學所升之人者觀之。其未升大學之前。亦自有屢升之法。雖曰。名小學。而事體又却自別矣。王制司馬卞論官材註曰。鄕學秀者之升曰選士。國學秀者之升曰進士。以此推之。其自鄕學中已爲屢升。自塾而升之庠。自庠而升之序者。可知矣。鄕遂之小學。則旣如此。而國中又無塾庠序之別。只全爲一學。則其無屢升之法。只自小學直升之大學否。若然者。內外之法。又復逕庭何也。若曰。國中亦有塾庠序云。則旣有小學。又有此三學。豈又不爲疊床之歸耶。王制將出學註。引䟽曰。周立四代之學於國。而以有虞氏之庠爲鄕學。然則庠又只爲鄕學而已。塾序又當立於何處。而爲何學也。旣曰。四代則校亦當有。而此只曰家有塾而已。又無所謂校。此又何也。且此曰二十五家爲閭。同在一巷。巷首有門。門側有塾。則亦當曰閭有塾。而只稱家。此已未詳。且與尤齋所謂古人室屋之制。必有外門。門傍是塾者不合。亦可疑也。○尤齋又以十歲出就外傅。與八歲入小學。先後倒置爲疑。而記中無有論及此事者。何也。此段可疑。誠如老先生說者。若果於八歲入小學。則不但爲出就外傅。居宿於外而已。似無到十歲後始然之理。按大學小註。熊氏曰。按大戴記保傅篇。古者年八歲。出就外舍。束髮就大學。束髮謂成童。尙書大傳曰。公鄕之太子。元士之嫡子。年十三。入小學。二十。入大學。白虎通曰。八歲入小學。十五入大學。此太子之禮也。按年數互有不同。而朱子抑以白虎通爲斷之。今以此數書校之。戴記與白虎之言合。而大傳則不同。朱子於此。旣已有去取後生末學。固不當更有他議。然此十歲云云。亦先生所以載錄者。則彼此所引若是逕庭。誠不能無疑。如以大傳所言爲信。則十歲出就外傅。十三又入小學。先後次序。却似平順。而只是旣經先生所棄。則亦難言也。豈古者天子諸侯之子與民庶有異。尤當早諭敎。故八歲十五爲小大學之年。而民庶以下。則或如內則大傳所言也耶。朱夫子旣以白虎通爲斷。而白虎通亦曰。此太子之禮也。則無乃亦有可商量否。窃意朱夫子於此。旣從太子之禮爲斷。而戴記之言。亦然。故遂以八歲十五爲定論。然大傳之言。亦不可專廢。今若合此內則所云。而作爲一說看之。則抑不至有未安者耶。設如尤齋所論以外傅爲通指塾庠序學。而塾亦通謂之學。則是十歲。方爲入小學。而亦過八歲之數也。其爲可疑亦一也。如何如何。程子亦曰。八歲入小學。十五入大學。此與內則皆不可廢者。而互相不同如此。終不知其何故也。按通解樂正。崇四術下。引尙書傳曰。年十五。始入小學。十八。入大學。與熊氏所引大傳之言不合。且將出學下䟽曰。餘子十八。入大學者。皆是殷法也。若周法。立當代大學。在公宮左。卽東膠也。又立小學於西郊。卽有虞氏之庠也。習書則於虞氏之學習。禮樂則於殷氏之學習。舞則於夏后氏之學云云。然則國中皆有四代之學。而庠爲小學之名而在西郊矣。其詳皆不可知。其分書禮樂所習之處者。並何義也。殷法旣以二十入大學。則小學亦必在十歲以後。內則出就外傅之云。豈或合殷制而言之耶。

任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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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解。釋恤曰賑於憂貧。盖兼憂患言之也。諺解。只作賑貧意釋之。恐未安。如何。下八刑之恤。亦然。

盥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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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中。以盥爲洗手。以爲擧其小則大者在其中。然溫公雜儀。凡子事父母條。盥音管。洗手也。下未冠笄者靧面條。靧音悔。洗面也。旣各以洗手洗面。分釋盥靧二字。則一盥字。不可包得靧字意者明矣。未冠笄者。有靧面一節。而長者則只洗手。此有未曉。常以爲疑。今此處。亦然也。

婦事舅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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縰笄総。婦與丈夫無異。髦亦宜然。而此不擧何也。豈爲夫所屈。不得以不忘己之父母之物。用之於事舅姑之禮耶。然則不待父母喪而已去之矣。如何。

以親身恐穢汚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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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中以親身。爲父母之身。謂與通解註不同。愚意恐未然。盖不但彼此兩義。不應有異。以文意推之。若看作父母之身。則當曰恐親身穢汚。而不當以恐字入以親身之下。旣曰以。又曰恐。文義豈不相礙乎。愚意穢汚。亦指簟席言。盖曰。以其親於身之故。慮其或致穢汚也云耳。更詳之。

范氏曰。子能以父母之心爲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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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氏此語。或疑於夫子此節。其意無所當者。愚意朱子所謂恐親之念我不忘云者。卽以父母之心爲心者也。盖父母於子。不欲其遠遊。遊亦必有方者。乃其心也。子能體父母之心而行之。則可謂以父母之心爲心者也。如何。

父母在止不救也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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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子以親旣亡。爲人報仇而殺身者。謂之亂民。此盖指如聶政,荊軻之類也。非上文通解許友報仇之謂也。意各有在。不可拘泥看也。如何。禮記曰。父母在篇名當考。

復請其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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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字。陳氏註說。固通。而然愚意則釋以연고亦好。盖婦旣獻之舅姑。舅姑雖不受。而已姑私藏。不敢不稟。而直與之更請。以欲與私親兄弟之故。舅姑許之。然後與之也。此義恐亦可備一說也。如何。

走而不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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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於走。已是少緩之意。而今曰。走而不趨。則急又甚矣。親召固當急赴。至於走。則威儀大壞。無乃太過耶。若以當急。不當緩之意。大槩活看。則無妨耶。

口澤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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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中所錄芝山言以爲若如所言。必舐食。然後有口澤也。愚意婦人於酒食。不但主其事而已。亦當飮也。故曰口澤。若只以飮食之器而謂之。則恐未必然。如何。又按玉藻本註。亦曰。常用以飮。故口所潤澤。猶有餘氣。似尤無疑也。

樂其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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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解。以怡聲柔色。爲樂其耳目。愚意恐不但謂此。盖子之養老。使其親之耳之所聞。目之所視。無不可樂。如大而善言善事。小而聲音采色。莫不皆然。不特指其子之一身而言也。如何。且樂其心。不違其志。窃謂心以本體言。志以隨事言。樂與不違。其意味工夫。亦各有淺深偏全之不同也。如何。

臣先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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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君父之藥。臣子必先甞者。盖慮其藥之或誤也。亦謹疾之道也。如孔子之於康子之藥。謂未達而未敢甞。其甞字之意則同。曲禮本文小註方氏說。亦曰。君於平居無事之時。其膳也。膳夫品甞之。太子親視之。亦以致其謹而已。則於有疾之時。尤所不可忽也。其意一也。然則集解釋度其所堪者。似未明切也。如何。按。下侍食於君。先飯註。王日一擧。膳夫授祭品甞食。王乃食。記中引論語輯註云云。其曰。每品物皆先甞之。示無毒也。盖與此一也。

致齋止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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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小註。方氏曰。齋於內。所以愼其心。齋於外。所以防其物。晦齋於居家雜儀。亦載此語。恐當尤爲明證。亦宜添錄記中。如何。

存以上文止三者而言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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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以此節三不忘爲存。上文見乎其位三者爲著。不惟上下牽合。文義未愜。其分存與著。爲作二義看者。似尤未安。記中所論以心志一段爲指存。色聲三段爲指著者。其文勢次序。亦未知其必然。愚意此節。盖総結上文而言者。三不忘。卽是致愛與致愨。存與著。卽指上文見乎其位三者也。盖上文則曰。必見必聞。此則曰不忘。不忘卽愛愨之至。念之不忘之謂也。見聞。卽以此不忘之。故便如實有所見所聞也。其有見有聞者。卽所謂存與著也。盖存著二者。雖其語有主愛主愨之異。而旣有則字其爲愛愨之效者。可謂分明矣。而今記中乃以三不忘。分指致愛則存。致愨則著。是又不分工夫與效驗也。此未知其如何耶。按所引通解續云云。亦以存爲心志不忘之故。著爲聲色不忘之故。盖亦以效言。可以證成此義也。但以心志聲色。各分愛愨者。與記中所論却相似。豈愛必可以言於心志而愨非所可與。愨必可以言於聲色而愛又無所干也耶。妄意愨與愛。非有二心。愛之誠實無僞者。卽是愨也。恐不可分而言之。而通解及記中所論如此。可疑著存不忘。盖承上語以爲所以能著存者。自當不忘乎心。宜無須臾之不敬云也。非如上聲色心志也。此可活看處也。如何。

爲宮室不斬於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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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退溪語錄曰。宗家歲久頹落。欲修治。而家貧無以爲材。先生令伐墓木以爲用。或以斬丘木爲疑。先生曰。以之爲私用。則固不可。若取墓山之木。治先祖之宮。以奉先祖之祀。則是肎搆之大者也。有何不可乎。此一欵。似當錄入於此。以備後人承用也。

不敢毁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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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敢毁傷。恐不但只指其血肉言。盖身體髮膚。形也。其理。卽性也。此曰。不敢毁傷。當兼其理看。猶曰踐形也。如曾子啓手足。亦此意也。朱子曰。不能敬其身。是傷其親。然則不敢毁傷。卽謂敬其身也。如此看如何。體卽身之體。而諺解釋身體曰。몸이며얼굴이며。似若爲二物。且與面字義相妨如何。下身也者。父母之遺體處亦然。豈以形體。謂之얼굴耶。

終於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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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意立身。非如修身之意。盖以其身末後究竟處言之。故爲終。盖合一生而論者也。

行父母之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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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氏曰。行。猶奉也。愚意不必作奉字看。只以本字釋之。亦自好。盖如行身之行也。如何。

曲禮曰。凡爲君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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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禮記本文於爲字。無曰去聲者。以文義及諺解推之。其爲平聲無疑也。爲下小註去聲二字。恐是衍字也。且記中斥註引聘禮釋言字。然增註但曰。君言君命也。恐未見其必引彼文而釋此也。且不知其迂滯之病也。如何如何。

孔子止不可不知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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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堂不下堂。固如本註說。非互文也。但長樂所論。朝服拜及門外之說。似亦當以參互看也。使者歸。旣當拜送於門外。則其至也出拜。亦豈不於門外。使人君所而朝服。則其受君命之時。亦不當私服明矣。况豈朝服而無拜耶。長樂說。恐未見有病也。如何。本註只言下堂與不下堂之分。而他不云云者。亦無乃如長樂之意故耶。更詳之。

君命召不俟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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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乘車。如今騎馬舍車則當徒矣。君命雖當急赴。豈至徒行耶。夫子固亦曰。吾不徒行。以吾從大夫之後也。此與走而不趨。當參看。窃意此等處。似當活看。不可以辭害意。然朱子集註曰。行出而駕車隨之。豈古人亦有乘馬之事乎。以有馬者。借人乘之。可見。而駕車差遅於駕馬。故先乘馬行。而車乃隨之耶。至於徒行。則恐必不然。如何。

何氏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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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中。以何晏謂晉人。按綱目。魏嘉平元年。曹芳十年。司馬懿殺曹爽及何晏。夷其族。然則當爲魏人。其非晉人明矣。

君臣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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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李氏分作二目。一曰事君之禮。一曰爲臣之節。然事君之禮一目之中。亦恐又有節目之可言者。如以鄕黨篇語言之。若依論語集註所分。則似太細瑣。而然上引論語。自君召。使出降一等。則又當連擧其篇之語。而必間入禮記曲禮賜食賜果之文。然後復引論語。以從其類者。此等似皆有義也。雖不逐節細分。大槩如此之意。則讀者不可不知也。如何。

日月以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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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意周禮。旣有媒氏掌民婚。則其歲婚月行婚之數。似實有書告之法。如今國令民家産子物故。亦令告于官府。賑恤時。饑民名數。亦皆一一書告者。亦此意也。記中以令男三十娶。女二十嫁者。同於告君云云。若只如此。則恐不可謂之告君也。如何。

禽獸止無別故也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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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有別之別。註釋亦無的訓。諺解則曰。ᄀᆞᆯᄒᆡ욤。若如李大成說。專作別其配耦看。則雖似明白。却無餘意。盖如厚別。及諺解雖亦以別言。而其意亦不但謂別其配耦而已。然欲下語。則又難的知爲說。盖未詳本意故也。今觀尹丈語。亦以李大成說。謂終非本義。其本意可得的指以言否。願聞之。

內外不共井。不共湢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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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中謂古人未必有二井。盖言男女不同時而汲。愚意古者女僕不出中門。男僕不入中門。則其勢自不得不有二井也。以文勢言之。亦不可謂不同時而汲者也。如何。且上文已有不敢共湢浴之語。此又重出何也。窃意彼以妻於夫言。故此則復以外內泛稱之也。如何。

饋食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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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增註曰。饋食。供饋酒食也。諺解亦曰。飮食。而經文食音似。諺解亦然。上文君賜食。諺解亦曰음식。而音則如本字。解則同。而音則異。何也。又按通解文曰。事在供酒食而已。食下無音釋。盖當依本字讀也。註引詩傳惟酒食是議。而考之。詩傳亦無音釋。其不以似音讀也明矣。此音似者恐誤。如何。

孔子曰。婦人伏於人。出家語。見儀禮經傳通解昏義篇。參知而動。可驗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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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意上文旣以三從之道言。此又曰。事無擅爲。行無獨成。而繼以此語。盖曰參知於夫或父或子。皆然。而後動。可驗於夫而後言也。陳氏使人相參之說。已欠襯切。沈說待師傅引古語者。亦恐非正義。至於尹丈所引白沙先妣之事。則又轉無交涉於無專制之本意矣。如何。

棄於人。棄於天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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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意所謂刑人非暧昧。受刑者實有罪惡。而獲罪者以朱子世世爲惡不改者觀之。可見。實得罪於天矣。奚但棄於人而已耶。豈亦互文否。且此五不取逆家子外。其餘皆難一切論定。似以大槩言之。設令其先世如許。至其身果賢矣。則豈容可棄。况喪父長子。則尤未必然。如有父兄之敎者。未必盡賢。其或自立向善者。未必不賢也。此皆不可以辭害意處也。如何。

樂極則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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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氏說。固自如此。然溢與反。皆爲弊。意以反於天理釋之。則志滿亦然。何獨於樂云爾耶。愚意似謂樂極則相反。如所謂興盡悲來者。盖一於樂。而不有以節之。則必有不好者故耳。如何如何。且馬氏釋欲不可縱曰欲克而止之。如以欲爲情之動。則克止二字。似太重。如何。

不噦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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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古註。且依栗谷所論。釋以不噦咳。似當屬於口容止。而不襯於聲容靜。盖所謂靜者。卽擧其聲之已發而言。其當靜也。若不出噦咳。則元無聲矣。又豈有當靜之可言耶。退溪問答。似得其意。如何如何。

終二章明威儀心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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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目。李氏以終二章。爲威儀心術。交相培養之禮。今考其上一章。卽執虛如執盈。入虛如有人也。此當屬於心術。而於威儀不襯。豈並此合三章而言。交相養之道。而其曰十八章。當爲十七章。如何。

始加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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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曰。元服。首服也。諺解以머리엿복。愚意首服。恐當以第一意看。諺解所釋。未知如何。介爾景福。亦以大受大福釋之。亦似少不同矣。如何。

稽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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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之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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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之敗之。卽指其身言否。愚意恐皆指命也。如何。

詩傳箚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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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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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序有小大。大卽子夏所作。小卽漢衛宏作。而朱子以爲其傳已久。宏特增廣而潤色者也。集傳周南篇題。旣引小序而曰。小序則後凡言序及舊說。皆當爲指此小序言。盖上旣曰小序。故後雖不更稱小序。亦可見其爲小序也。

小註朱子曰。此詩看來。是妾媵做所以形容。得寤寐反側之事。外人做不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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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詩。以朱子所謂宮中之人於其始至。作是詩者。觀之。可見其爲宮人之詩矣。其曰。寤寐反側。琴瑟鍾皷。皆宮人之事也。哀不傷樂不滛。亦謂宮人情性之正也。第八板輯註胡氏說。尤分明。惟是朱夫子此言可疑。若曰。宮人自道其己事。則有何形容云云。又安有外人做不到之說哉。豈夫子之意以爲妾媵。自能形容其心。非外人所可及耶。且妾媵是從嫡而來者。后妃未來之前。亦有所謂妾媵否。豈泛指宮妾言否。且後人多以琴瑟。言於夫妻。或疑其本出於此。然此則乃出於妻子好合。如皷瑟琴之語。非本於此也。如何。

第九板孔子論詩以關雎爲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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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衡此言。豈以孔子刪詩時。特以周南爲詩首。而又特冠此篇於周南故耶。然孔子以前篇次。今無以可考否。

十六板宜其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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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字。集傳。釋以和順。慶源輔氏以爲使二家之人。相與和順。豐城朱氏。又以孝敬慈義。釋和順。愚意其字與於字。義稍不同。若曰。宜於室家。則朱釋似當。而此則人見其女子之賢。知其必有以宜其室家之人也。輔氏說似得章句本意。如何。且考朱子與劉子澄書。論婦德曰和睦。謂宜其家人云云。似亦如此矣。

二十八板召南公侯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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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南兔罝。旣稱文王以公侯。則其不稱王。可知矣。此又以南國諸侯。稱公侯。與文王略無等別。窃意文王此時。雖三分有二。而所謂有之者。不過歸心聽命而已。文王亦率其歸己者。而事紂而已。故公侯之稱則一也。如何。

三十三板召公所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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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註。三山李氏曰。召公爲伯。在武王時。此詩稱伯者。後人追稱之耳。愚意若如此說。兔罝公侯。亦當改稱爲王。何獨於此追改耶。集傳曰。伯。方伯也。盖方伯連帥。實天子之爵名。而此時雖無所封號。其所行者。則實方伯之事也。故民或稱之以伯耶。可疑。

四十六板騶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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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趾,騶虞。非是直有是物。朱子旣曰。只是取以爲比矣。然則所謂騶虞者。卽指南國諸侯言。推而本之。則莫非文王之化。有以致之也歟。抑詩人之旨。專以文王。直指爲騶虞也歟。

邶出自北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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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旣曰。因出北門。賦以自比則集傳註釋處。亦當曰賦而比。而此只作比。何也。

君子偕老玉之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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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淇澳第二章。集傳曰。天子玉瑱。諸侯以石。今以玉瑱。用於宣姜。何也。

河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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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傳以爲襄公卽位。夫人思之而作此詩。小註。華容嚴氏。乃以爲桓公猶在。襄公方爲世子。舊說誤矣云。未知如何。抑因此窃思之。母子大倫也。設令母爲父所出。將不得入父之廟。豈有不得返其子之國之理耶。若處之以別宮。養之以國母。則爲可以少伸襄公之心。而亦無所壓於宗廟之重矣。朱子曰。母出與廟絶。不可以私反何也。正使其母。實有罪惡。得罪於宗社。見出於先君。襄公旣立爲君。則亦不當棄而置之他國。獨享其諸侯之樂矣。况以宋桓夫人之賢。必無如許罪惡。可以見出。是應出於桓公一時之好惡。而非夫人之罪明矣。豈不可私自奉養也耶。禮子爲父後。則爲出母嫁母無服。服固如此。至於處以別宮。養以國母。恐未知其不可也。小記註曰。出母。父所棄絶。爲他姓之母以死者。盖旣被其出。則自復他嫁。故然也。今若實非其罪。如莊姜之於莊公。而其賢如許。且非如他姓之母。則雖不當謂其無罪。而復入桓公之廟。爲宋之臣子者。獨不可返諸其國。致其誠養也耶。然而朱夫子之言如此。必有義理精微者。姑俟更商。

園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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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葛屨章下。廣漢張氏曰。葛屨,汾沮洳,園有桃三詩。皆言急迫瑣碎之意。然今觀此章。實以憂其國小無政而作矣。未見有急迫瑣碎之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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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固通用三正。然旣從夏正。稱四月五月六月七月。而又自以夏正正月。爲三之日。二月爲四之日。其三四字。已相妨碍。至下四月維暑。六月徂夏。並皆從夏正言之。正月繁霜。則又以純陽之月言。然則夏正正月之名。果如何否。

韓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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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集傳曰。諸侯一娶九女。二國媵之。皆有娣姪。小註。羅氏曰。姪者。何兄之子。娣者。何弟也。安城劉氏曰。嫡妻。有娣有姪。同姓。二國之媵。亦有娣有姪。則九女也。然則嫡妻旣自有姪娣。二國媵。又各有娣姪。合爲九女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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頌。卽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而周頌中。如臣工載芟等篇。非與於祭告之事。亦得爲頌。何也。豈所謂當爲豳頌者。誠然乎哉。周頌雖有屢章。而每合稱曰一章。如良耟之類。魯頌,商頌。又却不然。何也。且周頌則但於其章下稱賦也。以見其下。皆爲賦。而魯,商二頌。亦依風雅之例。皆各著興比賦。此又未詳。以商頌言之。長發,殷武以一節爲一章那。烈祖,玄鳥以一篇爲一章。長發殷武。每節之下。皆曰賦。而其上三章。則只於初節下稱之。並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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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集傳曰。此詩言僖公牧馬之盛。小註。慶源輔氏曰。僖公當作魯侯。前云惟閟宮一篇。爲僖公之詩。餘無所考。不應於此。定以爲僖公也。愚意朱夫子於上下諸章訓詁解釋處。自謂未詳。而後擧先儒所論。以備一說。及至章下総論。乃擧先儒之言以釋者甚多。今此似亦如此。僖公恐未必誤也。如何。

栗谷理氣書箚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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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道心。相爲終始者。何謂也。今人之心。直出於性命之正。而或不能順而遂之。間之以私意。則是始以道心。而終以人心也。或出於形氣。而不拂乎正理。則固不違於道心矣。或拂乎正理。而知非制伏。不從其欲。則是始以人心。而終以道心也。

舜之所謂人心道心。似指言其發端之初。其必兼情意相爲終始者。何處可見乎。

人心雖爲形氣而發。然非不好者。而今以爲私意。則是便不好之惡念矣。未知如何。

發者。氣也。所以發者。理也。其發直出於正理。而氣不用事則道心也。七情之善一邊也。發之之際。氣已用事。則人心也。七情之合善惡也。知其氣之用事。精察而趨乎正理。則人心聽命於道心也。不能精察而惟其所向。則情勝欲熾。而人心愈危。道心愈微矣。

知非制伏。固道心也。然以拂乎正理者。謂之人心。則是豈可但曰危而已耶。

人旣具此形氣。不得不有人心。豈於發之之際。因氣之用事而有之耶。謂之合善惡。則是直以人心爲惡也。未知如何。

情雖萬般。夫孰非發於理乎。惟其氣或掩而用事。或不掩而聽命於理。故有善惡之異。

人心道心。皆發於性。而爲氣所掩者爲人心。不爲氣所掩者爲道心。

上旣曰。氣或掩而用事。下又曰。爲氣所掩者爲人心。掩與用事字。皆恐不好。有若以人心爲人欲者。何耶。古人固多以未發前氣。不用事爲言。此則未發故然也。今若以用事。爲氣機發動。則道心亦然。如曰氣已作用。而涉於不好。則人心便是人欲矣。如何。

道心之發。如火始燃。如泉始違。造次難見。故曰微。人心之發。如鷹解韝。如馬脫羈。飛騰難制。故曰危。人心道心。雖二名。而其源則只是一心。其發也或爲理義。或爲食色。故隨其發而異其名。

西山眞氏如火如泉。未易充廣之說。輯要以爲雖可通而然亦云非以未易充廣而名。今於此書。復用如火如泉說。安應休書。則又謂之精微難見。故曰微。前後似少不同。可疑。

理無爲而氣有爲。故以情之出乎本然之性。而不掩於形氣者。屬之理。當初雖出於本然。而形氣掩之者。屬之氣。此亦不得已之論也。

此所謂屬理屬氣者。似指人心道心。而以雖出於本然。而形氣掩之者爲人心。則人心非爲形氣以發。乃始必出於本然爲道心。而形氣掩之然後爲人心也。未知如何。

理之本然者。固是純善而乘氣發用。善惡斯分。徒見其乘氣發用。有善有惡。而不知理之本然。則是不識大本也。徒見其理之本然。而不知其乘氣發用。或流而爲惡。則認賊爲子矣。是故。聖人有憂焉。乃以情之直遂其性命之本然者。目之以道心。使人存養而充廣之。情之掩乎形氣。而不能直遂其性命之本然者。目之以人心。使人審其過不及而節制之。節制之者。道心之所爲也。夫形色天性也。人心亦豈不善乎。由其有過有不及。而流於惡耳。若能充擴道心。節制人心。使形色。各循其則。則動靜云爲。莫非性命之本然矣。

聖人氣質淸粹。性全其體。無一毫人欲之私。故其發也從心所欲。不踰矩。而人心亦道心也。賢者則氣質雖淸粹。未免有少許濁駁雜之。故必資進修之功。然後能復其本然之性。其發也有直遂其本然之性。而不爲形氣所掩者。有雖發於性。而形氣用事者。形氣雖用事。而人心聽命於道心。故食色之心。亦循軌轍。譬如儲水。不肖者氣質。多濁少淸。多駁少粹。性旣汩其本然。而又無進修之功。其發也多爲形氣所使。是人心爲主也。間有道心雜出於人心之間。而不知所以察之守之。故一任形氣之私。至於情勝欲熾。而道心亦爲人心也。

直遂本然之性。而不爲形氣所掩者。道心也。雖發於性。而形氣用事者。人心也。遂字發字。未知如何。

淸水傾出。塵滓未動。道心之比也。淸水雖出。塵滓已動。人心之比也。以塵滓比之人心。未知如何。

人心道心。俱是氣發。而氣有順乎本然之理者。則氣亦是本然之氣也。故理乘其本然之氣。而爲道心焉。氣有變乎本然之理者。則亦變乎本然之氣也。故理亦乘其所變之氣而爲人心。而或過或不及焉。或有纔發之初。已有道心宰制。而不使之過不及者焉。或於有過有不及之後。道心亦宰制。而使趨於中者焉。氣順乎本然之理者。固是氣發。而氣聽命於理。故所重在理。而以主理言。氣變乎本然之理者。固是原於理而已。非氣之本然。則不可謂聽命於理也。故所重在氣。而以主氣言。

人心道心。通情意而言者也。人莫不有性。亦莫不有形。此心之知覺。傍由形之寒煖飢飽勞佚好惡而發。則謂之人心。初非不善。而易流於人欲。故曰危。直由性之仁義禮智而發。則謂之道心。此則旣無不善。務在擴而大之也。只是精微難見。故曰微。

道心
人心善惡

說曰。當其未發氣未用事。故中體純善。及其發也。善惡始分。善者。淸氣之發也。惡者。濁氣之發也。其本則只天理而已。

說曰。道心。純是天理。故有善而無惡。人心也。有天理也。有人欲。故有善有惡。如當食而食。當衣而衣。聖賢所不免。此則天理也。因食色之念。而流而爲惡者。此則人欲也。道心只可守之而已。人心易流於人欲。故雖善亦危。治心者於一念之發。知其爲道心。則擴而充之。知其爲人心。則精而察之。必以道心節制。而人心常聽命於道心。則人心亦爲道心矣。眞西山論天理人欲。極分曉。於學者工夫。甚有益。但以人心專歸之人欲。一意克治。則有未盡者。朱子旣曰。雖上智。不能無人心。則聖人亦有人心矣。豈可盡謂之人欲乎。

又曰。情之不善者。雖亦本乎理。而旣爲汚濁之氣所掩。失其本體云云。

牛溪往復及安應休書。聖學輯要。皆以人心道心。兼情意爲說。而此說則無之。豈晩年所見。或有所變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