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工信管函〔2024〕643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2024年11月12日) 关于征求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的函
工信管函〔2024〕643号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附件2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附件1 (PDF第3页)

关于征求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的函

天津恒诺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典申请公开10683863码号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内容政府信息可能涉及你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年规定,请你单位作为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理由,如认为申请文件、审批结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将不子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我局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你方。

如涉及逾期未回复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请将你方意见及时部寄至本机关,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804,电话:010 


(联系人及电话: 


Template:PRC-行政执法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