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 (2024年11月12日)
← | 工信公开〔2024〕791号 | 行政复议答复书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
工信复决字〔2024〕第2091号 |
PDF;附件1、附件2 |
行政复议答复书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李典提出申请“2024年7月19日仍有效的码号10683863使用证书。”,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码号使用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详见附件一),函件未签收并退回。后与码号使用单位法人李飞致电沟通,法人拒不配合提供10683863码号使用证书(详见附件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由于第三方逾期未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我部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许可审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因此在与码号使用单位电话沟通结果基础上,选择不予公开该信息。
附件一:《关于征求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的函》
附件二:电话沟通记录单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一
关于征求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的函
天津恒诺鑫科技有限公司:
如涉及逾期未回复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请将你方意见及时部寄至本机关,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804,电话:010
(联系人及电话: )
附件二
电话沟通记录
时间:2024年8月21日星期三17:00
主题:与码号使用单位天津恒诺鑫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李飞沟通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编号ZXSQ202407210001)
电话拨打对象:天津恒诺鑫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李飞
主要内容:
就申请人李典提出申请“与码号10683863匹配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中所需信息具体内容与与码号使用单位天津恒诺鑫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李飞进行沟通,其表示拒收了我们所发出的征求三方意见函,不允许公开其公司码号使用证书,且情绪激动要求主动联系申请人。我们做好安抚并告知信息公开事项的要求流程,法人不配合,后续在联系的过程中,拒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