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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京02行終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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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4)京02行終833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四北大街267號。

法定代表人邢磊,局長。

委託代理人馬憲亮,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楊霞,北京尚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錢糧胡同3號。

法定代表人周金星,區長。

委託代理人胡涵煦,北京市東城區司法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李典因訴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東城區市監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東城區政府)不予立案告知及行政複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所作(2023)京0101行初86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23年6月20日,東城區市監局針對李典的投訴舉報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以下簡稱被訴告知),告知李典: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核查,舉報不屬實,該舉報事項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所規定的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針對投訴事項,經調解,一方表示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案終止調解。李典對被訴告知不服,向東城區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經補正後,東城區政府依法受理,於2023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東政復字〔2023〕578號,以下簡稱被訴複議決定),維持東城區市監局作出的被訴告知。

李典對上述被訴告知及被訴複議決定不服,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撤銷東城區政府作出的被訴複議決定;撤銷東城區市監局作出被訴告知;本案訴訟費由東城區市監局、東城區政府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6月6日,東城區市監局收到李典通過全國12315平台的舉報單,被舉報人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舉報內容為:5月31日,北京移動未事先公告,即在當晚提前關閉「權益超市」權益兌換功能,致使消費者在當晚無法使用賬戶內的權益券兌換所需的價值18元權益。消費者從打算兌換開始,一直嘗試到當日23:59,均未能成功打開「權益超市」的兌換界面,直至權益券於當日24:00過期。6月1日,消費者在「權益超市」頁面看到,被舉報企業於5月31日發布公告稱5月31日22:30起將進行系統維護。該公告未通過短信、電話等方式及時送達消費者。消費者通過綠色通道聯繫被舉報企業,訴求為補發新券一張,今日接10086答稱無任何補償意願。舉報請求:認定此欺詐、格式公告侵權事實並處罰。2023年6月12日,東城區市監局對被舉報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製作《現場筆錄》,經現場檢查,東城區市監局調取被舉報入發布系統維護公告的數據發現,被舉報入於2023年5月31日9時發布系統維護公告,提前向用戶告知系統升級時間和業務影響,系統維護公告發布後,用戶通過權益超市彈屏、用戶權益頁面均可以看到該維護公告提醒,在通知信息頁面可以看到具體公告內容,2023年6月19日,被舉報入向東城區市監局出具《情況說明》,表示「可以為用戶補發一張plus會員兌換券,暫時無法滿足李典先生其他的訴求」,同日,東城區市監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第二日,東城區市監局通過全國12315平台作出被訴告知,告知李典不予立案,李典不服,於2023年8月12日向東城區政府郵寄行政複議申請,後經李典補正後,東城區政府於2023年8月22日受理,2023年8月23日向東城區市監局送達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及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2023年8月26日,東城區市監局向東城區政府提交行政複議答覆書及相關證據材料。2023年10月19日,東城區政府作出被訴複議決定並郵寄給李典,2023年10月20日,李典簽收。李典仍不服,於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東城區市監局具有對李典的投訴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東城區政府作為東城區市監局的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具有相應的行政複議職責。《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行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本案中,東城區市監局針對李典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認定被舉報人針對其系統升級已提前發布公告,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據此認定被舉報人不屬於欺詐,對該舉報事項決定不予立案,作出被訴告知,並無不當。李典所提2023年8月28日新提出的訴求及東城區市監局、東城區政府與被舉報人聯手作出虛假陳述等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東城區市監局接到李典的投訴舉報,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調查、決定是否立案及答覆的職責,程序合法,惟東城區市監局在複議期間補充調取證據3的附件3、4材料不妥,一審法院予以指正。另,對於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相關公告內容及客服回復問題,東城區市監局應依法監督管理被舉報人,建議其公告內容及客服回復需完善,尤其在月底或年底因系統維護、升級等需臨時關閉,致影響業務、消費者暫時無法享受權益服務的,除應提前公告外,可在公告中說明相關權益可延期二三個工作日進行領取或兌換;被舉報人的客服應在進一步核實後作出有無補救措施的回覆。

根據適時有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東城區政府在收到李典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經補正後依法受理,後經審查作出被訴複議決定的過程中,履行了行政複議程序,維持被訴告知,亦無不當。綜上,東城區市監局作出的被訴告知及東城區政府作出的被訴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李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李典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典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東城區市監局、東城區政府承擔。

東城區市監局、東城區政府均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予以維持。

一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法定期限內提交的證據均已移送至本院。經審查,一審法院對各方提交證據的認證意見正確。根據上述有效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東城區市監局作為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有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事項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東城區政府作為東城區市監局的本級人民政府,具有對不服東城區市監局的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受理並作出複議決定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李典向東城區市監局舉報:2023年5月31日,北京移動未事先公告,即在當晚提前關閉「權益超市」權益兌換功能,致使消費者在當晚無法使用賬戶內的權益券兌換所需的價值18元權益,認為被舉報人北京移動涉嫌欺詐。針對李典的舉報事項,東城區市監局對被舉報人處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核實,認定被舉報人針對其系統升級已提前發布公告,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據此認定被舉報人不屬於欺詐,故東城區市監局決定對李典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作出被訴告知並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李典,並無不當。東城區政府收到李典的行政複議申請後,履行了受理、送達等法定程序,所作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亦無不當。

需要指出的是,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雖然在系統升級前已提前發布公告,其行為不構成欺詐,但對於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應當制定相應規則,採取補救措施予以彌補。一審法院針對東城區市監局應依法監督管理被舉報人所提建議,本院不持異議,希望東城區市監局能切實予以落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源頭。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典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本院應予維持。李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李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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