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恢復寶安縣給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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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恢復寶安縣給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國函字277號 1982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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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六月十日、八月二十七日請示和十月十一日電悉。
一、同意恢復寶安縣。管轄原屬深圳市的大鵬、葵沖、坪山、龍崗、坪地、橫崗、平湖、布吉、觀蘭、龍華、石岩、西鄉、沙井、福永、松崗、公明等十六個公社和光明華僑畜牧場。縣人民政府駐西鄉。寶安縣由深圳市領導。
二、恢復寶安縣後,深圳市管轄市區內的人民路、和平路兩個街道辦事處,以及沙頭角鎮和福田、附城、南頭、蛇口、鹽田等五個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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