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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恢復寶安縣給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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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廣東省恢復寶安縣給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批覆
國函字277號
1982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八三年/第一號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日、八月二十七日請示和十月十一日電悉。

一、同意恢復寶安縣。管轄原屬深圳市的大鵬、葵沖、坪山、龍崗、坪地、橫崗、平湖、布吉、觀蘭、龍華、石岩、西鄉、沙井、福永、松崗、公明等十六個公社和光明華僑畜牧場。縣人民政府駐西鄉。寶安縣由深圳市領導。

二、恢復寶安縣後,深圳市管轄市區內的人民路、和平路兩個街道辦事處,以及沙頭角鎮和福田、附城、南頭、蛇口、鹽田等五個公社。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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