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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恢复宝安县给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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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恢复宝安县给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国函字277号
1982年12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三年/第一号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日、八月二十七日请示和十月十一日电悉。

一、同意恢复宝安县。管辖原属深圳市的大鹏、葵冲、坪山、龙岗、坪地、横岗、平湖、布吉、观兰、龙华、石岩、西乡、沙井、福永、松岗、公明等十六个公社和光明华侨畜牧场。县人民政府驻西乡。宝安县由深圳市领导。

二、恢复宝安县后,深圳市管辖市区内的人民路、和平路两个街道办事处,以及沙头角镇和福田、附城、南头、蛇口、盐田等五个公社。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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