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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1976


第七条

在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宣言之决议案一五一四(十五)目标未达成以前,凡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与其各专门机关主持下订立之其他国际公约与文书给予此等人民之请愿权利,不因本议定书各项规定而受任何限制。

第八条

一.本议定书听由业已签署盟约之国家签署。

二.本议定书须经业已批准或加入盟约之国家批准。批准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三.本议定书听由业已批准或加入盟约之国家加入。

四.加入应以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为之。

五.联合国秘书长应原字未收录于Unicode,异体字字典编码:A01063-004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之交存,通知业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之所有国家。

第九条

一.以盟约生效为条件,本议定书应于第十件批准书或加入书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二.对于第十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之国家,本议定书应自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后发生效力。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