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已校对
312
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1976
第七條
在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宣言之決議案一五一四(十五)目標未達成以前,凡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與其各專門機關主持下訂立之其他國際公約與文書給予此等人民之請願權利,不因本議定書各項規定而受任何限制。
第八條
一.本議定書聽由業已簽署盟約之國家簽署。
二.本議定書須經業已批准或加入盟約之國家批准。批准書應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三.本議定書聽由業已批准或加入盟約之國家加入。
四.加入應以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為之。
五.聯合國秘書長應將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1063-004每一批准書或加入書之交存,通知業已簽署或加入本議定書之所有國家。
第九條
一.以盟約生效為條件,本議定書應於第十件批准書或加入書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之日起三個月後發生效力。
二.對於第十件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議定書之國家,本議定書應自該國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三個月後發生效力。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