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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1976



第三十四条

一.遇有第三十三条所称情形宣告出缺,且湏行补选之委员任期不在宣告出缺后六个月内届满者,联合国秘书长应通知本盟约各缔约国,各缔约国得于两个月内依照第二十九条提出候选人,以备补缺。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就所提出之候选人,按照字母次序编制名单,送达本盟约缔约国。补缺选举应于编送名单后依照本盟约本编有关规定举行之。

三.委员会委员之当选递补依第三十三条规定宣告之悬缺者,应任职至依该条规定出缺之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经联合国大会核准,自联合国资金项下支取报酬,其待遇及条件由大会参酌委员会所负重大责任定之。


第三十六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供给委员会必要之办事人员及便利,俾得有效执行本盟约所规定之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一.委员会首次会议由联合国秘书长在联合国会所召集之。

二.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后,遇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之情形召开会议。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