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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 Treaty Series · Nations Unies — Recueil des Traités
1976
第三十四條
一.遇有第三十三條所稱情形宣告出缺,且湏行補選之委員任期不在宣告出缺後六個月內屆滿者,聯合國秘書長應通知本盟約各締約國,各締約國得於兩個月內依照第二十九條提出候選人,以備補缺。
二.聯合國秘書長應就所提出之候選人,按照字母次序編製名單,送達本盟約締約國。補缺選舉應於編送名單後依照本盟約本編有關規定舉行之。
三.委員會委員之當選遞補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宣告之懸缺者,應任職至依該條規定出缺之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委員經聯合國大會核准,自聯合國資金項下支取報酬,其待遇及條件由大會參酌委員會所負重大責任定之。
第三十六條
聯合國秘書長應供給委員會必要之辦事人員及便利,俾得有效執行本盟約所規定之職務。
第三十七條
一.委員會首次會議由聯合國秘書長在聯合國會所召集之。
二.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後,遇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之情形召開會議。
Vol. 999, I-14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