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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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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1989年2月21日
发布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根据基本法(草案)扫描本整理校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效以后,须有机构就基本法若干条款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为此,建议在基本法生效的同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立一个工作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组成。谨将具体方案附后,请予以研究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四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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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二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