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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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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1989年2月21日
发布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根據基本法(草案)掃描本整理校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考慮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生效以後,須有機構就基本法若干條款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爲此,建議在基本法生效的同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立一個工作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組成。謹將具體方案附後,請予以研究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四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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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二、隸屬關係: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

  三、任務: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四、組成:成員十二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員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