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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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咨大理院暂定司法官莅庭服色文 | 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令(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赵秉钧司法总长许世英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月6日 1913年1月6日 公布于民国2年1月7日《政府公报》第241号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1号 |
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律师服制条例 |
民国2年1月14日《政府公报》第248号补登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图式 |
临时大总统令
[编辑]兹制定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令,公布之。此令。
大總
統印
中华民国二年一月六日
国务总理 赵秉钧
司法总长 许世英
教令第一号
[编辑]第一条
- 推事、检察官、律师制服式,如第一图、第二图,色用黑,领袖及对襟均须镶边。
第二条
- 制服之镶边,各以颜色区分之:
- 一、推事:织金。
- 二、检察官:紫绒。
- 三、律师:黑绒。
第三条
- 书记官制服式,如第三图、第四图。色用黑。
第四条
- 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制帽式,如第五图、第六图,帽沿用绒,色用黑,侧面及上端均缘边,各如制服镶边之色。
第五条
- 凡制服、制帽各料,均用本国丝织品或毛织品。
第六条
- 本制公布后一月内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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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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