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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檢察官律師書記官服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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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咨大理院暫定司法官蒞庭服色文 推事檢察官律師書記官服制令(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國務總理趙秉鈞司法總長許世英
中華民國2年(1913年)1月6日
1913年1月6日
公布於民國2年1月7日《政府公報》第241號
臨時大總統令 教令第1號
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2年1月14日《政府公報》第248號補登推事、檢察官、律師、書記官服制圖式

臨時大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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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制定推事檢察官律師書記官服制令,公布之。此令。

大總
統印

中華民國二年一月六日
國務總理 趙秉鈞
司法總長 許世英


教令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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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推事、檢察官、律師制服式,如第一圖、第二圖,色用黑,領袖及對襟均須鑲邊。

第二條

  制服之鑲邊,各以顏色區分之:
  一、推事:織金。
  二、檢察官:紫絨。
  三、律師:黑絨。

第三條

  書記官制服式,如第三圖、第四圖。色用黑。

第四條

  推事、檢察官、律師書記官制帽式,如第五圖、第六圖,帽沿用絨,色用黑,側面及上端均緣邊,各如制服鑲邊之色。

第五條

  凡制服、制帽各料,均用本國絲織品或毛織品。

第六條

  本制公布後一月內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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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非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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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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