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湖南省宪法全文草案
缘起
[编辑]湖南省宪法会议为顺应世界潮流巩固国家基础增进地方福利制定省宪法如左
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湖南为中华民国自治省以现有之土地为区域
第二条 湖南省自治权属省民而以选民组织之省议会代表之
第二章 省民
[编辑]第三条 凡中华民国国民住居本省区域内者皆为省民
第四条 省民无种族宗教阶级之别在法律上平等
第五条 省民得正当保卫其身体生命及其劳动结果所得之财产
第六条 省民得自由信仰自由婚嫁自由住居自由迁徙自由执业
第七条 省民得依法律自由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
第八条 省民得依法律请愿陈诉及诉讼
第九条 省民得无费受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种教育
第十条 省民得依法律服务于公职工役或兵役
第十一条 省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本宪法原则者皆承认之
第三章 选民
[编辑]第十二条 凡省民具下列资格者皆为选民
一 住居本省一年以上
二 高等小学毕业或其相当之程度
三 通过本省参政考试或审查合格者
四 隶属于本省一职业团体
五 未经褫夺公权或已恢复者
六 未经宣告破产或已撤销者
七 未经患过精神病或已全愈者
以上资格之规定解释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条 选民得选举及被选举或被任命为立法司法行政等公职其方法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选民得直接参政行使创议权复决权及罢免权其方法以法律定之
第四章 省政府
[编辑]第十五条 省政府以选民组织之省议会代表之对外则以省长代表之
第十六条 省政府之职权如左
一 处理省教育实业及交通
二 处理省财产
三 兴办省市政及水利工程
四 征收赋税
五 发行省债
六 设立省银行及省内外各分行
七 维持省军推行短期征兵制
八 维持省警察及保安事宜
九 设立大学校及专门学校
十 兴办省慈善卫生及公益事业
十一 处理国政府委任事项
十二 维持各省间相互关系
十三 监督提倡县市乡自治
第五章 省议会
[编辑]第十七条 省议会由各县议会及一等市议会选举组织之每县及一等市出议员一人
第十八条 凡住居各该县之选民报名为省议员候选人者皆得当选
第十九条 省议会常年开会但每四个月得休会一次每次至多两个月为限
第二十条 省议会议员任期三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省议会议员互选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
第二十二条 省议会之职权如左
一 选举省长省长不职时得弹劾之但其结果由各县议会及一等市议会投票
决定之选举弹劾及投票决定之方法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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