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湖南省憲法全文草案
緣起
[编辑]湖南省憲法會議爲順應世界潮流鞏固國家基礎增進地方福利制定省憲法如左
第一章 總則
[编辑]第一條 湖南為中華民國自治省以現有之土地為區域
第二條 湖南省自治權屬省民而以選民組織之省議會代表之
第二章 省民
[编辑]第三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住居本省區域內者皆為省民
第四條 省民無種族宗教階級之別在法律上平等
第五條 省民得正當保衛其身體生命及其勞動結果所得之財產
第六條 省民得自由信仰自由婚嫁自由住居自由遷徙自由執業
第七條 省民得依法律自由言論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集會結社
第八條 省民得依法律請願陳訴及訴訟
第九條 省民得無費受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種教育
第十條 省民得依法律服務於公職工役或兵役
第十一條 省民之自由權除本章規定外凡無背於本憲法原則者皆承認之
第三章 選民
[编辑]第十二條 凡省民具下列資格者皆為選民
一 住居本省一年以上
二 高等小學畢業或其相當之程度
三 通過本省參政考試或審查合格者
四 隸屬於本省一職業團體
五 未經褫奪公權或已恢復者
六 未經宣告破產或已撤銷者
七 未經患過精神病或已全愈者
以上資格之規定解釋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 選民得選舉及被選舉或被任命為立法司法行政等公職其方法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選民得直接參政行使創議權複决權及罷免權其方法以法律定之
第四章 省政府
[编辑]第十五條 省政府以選民組織之省議會代表之對外則以省長代表之
第十六條 省政府之職權如左
一 處理省教育實業及交通
二 處理省財產
三 興辦省市政及水利工程
四 徵收賦稅
五 發行省債
六 設立省銀行及省內外各分行
七 維持省軍推行短期徵兵制
八 維持省警察及保安事宜
九 設立大學校及專門學校
十 興辦省慈善衛生及公益事業
十一 處理國政府委任事項
十二 維持各省間相互關係
十三 監督提倡縣市鄉自治
第五章 省議會
[编辑]第十七條 省議會由各縣議會及一等市議會選舉組織之每縣及一等市出議員一人
第十八條 凡住居各該縣之選民報名爲省議員候選人者皆得當選
第十九條 省議會常年開會但每四個月得休會一次每次至多兩個月為限
第二十條 省議會議員任期三年每年改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省議會議員互選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
第二十二條 省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省長省長不職時得彈劾之但其結果由各縣議會及一等市議會投票
决定之選舉彈劾及投票决定之方法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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