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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日报/1972年/6月/16日/结伙强劫施暴 陈德宏处死刑 同案张介宗监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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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强劫施暴
陈德宏处死刑
同案张介宗监禁终身

作者:中央日报
中华民国61年(1972年)6月16日

【本报讯】陈德宏等三人在高雄结伙强劫财物,又向被害人轮流施暴案,昨经最高法院判决确定,陈德宏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张介宗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注 1]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所得不法财物新台币六百二十元及二千八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

最高法院判决本案,是依照惩治盗匪条例之盗匪罪三审定谳。 [注 1]于犯罪时仅十六岁,故予减轻刑罚。陈德宏、张介宗、 [注 1]等即将分别发交执行。

陈德宏(男,廿二岁),张介宗(男,廿岁)及 [注 1](男,十六岁)三人,于六十年十月廿一日晚十一时,自高雄拦搭由郑进兴所驾驶之计程车,欲往凤山,见车上已有 姓女乘客[注 2]先行搭乘,乃起歹念,陈犯等即取出尖刀,胁迫司机将计程车开至高、楠公路边,而后将 [注 2]拖入甘蔗园内轮流施暴,再强劫 [注 2]皮包内之二千八百元及郑进兴之六百二十元,而后逃逸,旋被缉获归案。本案在 高雄地院 初审时,陈、张二犯均判处死刑,二审张介宗改判无期徒刑,被告等再上诉最高法院,昨天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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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依中华民国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规定,网际网路对为刑事案件之当事人之少年,不得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2. ^ 2.0 2.1 2.2 依中华民国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条规定,网际网路对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不得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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