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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日報/1972年/6月/16日/結夥强刼施暴 陳德宏處死刑 同案張介宗監禁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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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强刼施暴
陳德宏處死刑
同案張介宗監禁終身

作者:中央日報
中華民國61年(1972年)6月16日

【本報訊】陳德宏等三人在高雄結夥强刼財物,又向被害人輪流施暴案,昨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陳德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張介宗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註 1]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所得不法財物新臺幣六百二十元及二千八百元分別發還被害人。

最高法院判決本案,是依照懲治盜匪條例之盜匪罪三審定讞。 [註 1]於犯罪時僅十六歲,故予減輕刑罰。陳德宏、張介宗、 [註 1]等卽將分別發交執行。

陳德宏(男,廿二歲),張介宗(男,廿歲)及 [註 1](男,十六歲)三人,於六十年十月廿一日晚十一時,自高雄攔搭由鄭進興所駕駛之計程車,欲往鳳山,見車上已有 姓女乘客[註 2]先行搭乘,乃起歹念,陳犯等卽取出尖刀,脅迫司機將計程車開至高、楠公路邊,而後將 [註 2]拖入甘蔗園內輪流施暴,再强刼 [註 2]皮包內之二千八百元及鄭進興之六百二十元,而後逃逸,旋被緝獲歸案。本案在 高雄地院 初審時,陳、張二犯均判處死刑,二審張介宗改判無期徒刑,被吿等再上訴最高法院,昨天判決確定。

維基文庫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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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依中華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網際網路對為刑事案件之當事人之少年,不得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2. ^ 2.0 2.1 2.2 依中華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規定,網際網路對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不得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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