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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 902/2015 號
上訴人(嫌犯):A、B
上訴所針對的法院: 澳門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合議庭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刑事案第CR2-14-0140-PCC號
一、 案情敘述
澳門初級法院第二刑事法庭合議庭審理了第CR2-14-0140-PCC號刑事案,一審裁定案中兩名嫌犯A、B是以共犯身份和既遂方式實施了一項原由3月5日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以下簡稱為《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第1款第5項、第145條和第147條所聯合規定懲處的賄選罪,對二人分別處以一年零六個月和一年零三個月的實際徒刑,同時對二人處以中止行使政治權利兩年的附加刑(詳見本案卷宗第766頁至第766頁背面的判決主文)。
兩名嫌犯不服判決,向本中級法院提起平常上訴,在同一份上訴狀內主張下列事宜(詳見卷宗第794至第884頁和第887至第9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