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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此,刑事起訴法庭法官起訴第一嫌犯A第二嫌犯B為直接共犯及既遂行為觸犯了1項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第1款第五項所規定及處罰之賄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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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嫌犯向本院提交載於卷宗第576頁至第579頁的書面答辯。在其答辯狀中,聲稱案中所提及的30多名證人均明確指出來電呼籲投票的男子並沒有提及任何免費飲食,約16名證人指來電呼籲投票的男子沒明確提及任何免費飲食,但“據過往選舉情況"、“估計"、“認為"、“覺得"飲食為免費,認為明顯為證人的個人推斷,無任何事實支持,且「RRR」及「HH酒店」在2013年9月15日選舉日並無任何免費飲食提供予選民,更沒有出售任何自助餐餐劵予任何選舉組別或社團,基於存疑無罪且欠缺主觀故意,應開釋嫌犯。
第二嫌犯沒有提交任何書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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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確定的訴訟前提條件維持不變,隨後以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有關程序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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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由說明:
完成對整個案件的分析後,現把以下對裁決具重要性的事實列為已證事實:
1º
2008年,E創立「AAAA聯盟」,2009年,E與D以澳門BBBB會之名單在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中獲選成為立法會議員。
2º
2013年,E議員再以澳門BBBB會之名單參選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組別為第XX組,並組織“E後援會",由「AAAA聯盟」的主任F、副主任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