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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º
同日,嫌犯A將其中一張「AAAA聯盟」的會員名單(詳見卷宗第58頁)及一張講稿(詳見卷宗第59頁)交於嫌犯B,要求嫌犯B幫忙致電名單上的會員,並須向每一名接通電話之會員講述講稿件上之具體內容,嫌犯B答應嫌犯A之請求,兩名嫌犯分工行事聯絡會員,向會員“拉票",並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做出有餐飲回報之承諾。
7º
2013年在9月10日下午約3時56分,嫌犯B使用其本人之手提電話(號碼……)按上述名單致電其中一名會員TA(電話號碼……)。嫌犯B聲稱是E後援會打來的,要求TA全家總動員在9月15日投第XX組E一票,並表示TA及其全家人在投票當日(由早上九時下午六時)可到……馬路RRR……樓享用免費午餐,並有專車接送往返投票站酒樓。
8º
之後,嫌犯B繼續按名單致電TD、TE、TF、TG、TH、TI、TJ、TK、TL、TM、TN、TO 及 TP等人,目的為呼籲上述會員投第XX組一票,並曾向TE暗示投票日可到E後援會……總部享用免費飲食,同時亦曾向TK暗示可在RRR酒樓享用免費餐飲。嫌犯 B並在名單上記錄會員是否去RRR酒樓之意向(詳見卷宗第30頁至58頁)。
9º
同日(9月10日),嫌犯A亦按手上持有之四張「AAAA聯盟」的會員名單及通話時之稿件(詳見卷宗第105頁至107頁、第109頁及110頁)逐一致電各會員,當中包括TQ、TR、TS、TT、TB、TU、TV、TW、TX、TY、TZ、TAA、TBB、TCC、TDD、TEE、TFF、TGG、THH、TII 及 TJJ。
10º
嫌犯A按照上述稿件的內容向上述「AAAA聯盟」的會員聲稱是E後援會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