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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Intermediate Court of Macau Appeal Case No. 902 of 2015.pd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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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免被處罰,祇要行為人自我認為是犯罪中止人便可,而這點的邏輯更與《刑法典》第306條的規定相符。(詳見上訴狀內第68至第78點結語所提及的上訴理由)。

8. 另無論如何,本案的情況亦屬「不能未遂」(不可能的犯罪未遂)的範疇。這是因為原先承諾的免費餐飲最終被取消,賄選罪罪狀內所指的「承諾」便無從兌現,賄選罪便成為「不能犯」(不可能的罪行),「不能犯」便等同於「不能未遂」,如此,根據《刑法典》第22條第3款的規定,嫌犯的行為不應受到處罰,更何況一如前述,在本案內根本沒有證據去證明賄選罪罪狀中所指的「承諾」。(詳見上訴狀內第79至第92點結語所提及的上訴理由)。

9. 總言之,原審判決違反了《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第1款第5項的條文,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第2款a項的規定,上訴庭應廢止原審判決,改判兩名嫌犯無罪或改判不得對兩名嫌犯的行為作出處罰。(詳見上訴狀內第93至第94點結語所提及的兩名嫌犯最終提出的上訴請求)。

就兩名嫌犯的上訴,駐原審法庭的檢察官行使了答覆權,主要認為(詳見卷宗第1134頁至第1139頁背面的答覆書內容):

1)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兩名上訴人(嫌犯)的有關行為應構成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第1款第 5 項所規定的賄選罪;

2)因身份為廉政公署調查人員的兩位證人,成為“AAAA 聯盟”的會員時祇是基於私人原因,而並非以做“臥底證人”為目的,故即使在案卷中沒有廉政公署的有關批示,上述兩位廉政公署調查人員所作的證言不應據《刑事訴訟法典》第 113 條第 1 款、第 2 款 a)項的規定被視為禁止;

3)2013 年 9 月 13 日,兩名上訴人(嫌犯)被拘捕後,有關人士已向RRR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