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5年2月25日的政权组织法
← | 1875年2月24日的参议院组织法 | 關於公權組織之憲法 制定机关:法国国民议会 1875年2月25日 譯者:商务印书馆 |
1875年7月16日的政权机构关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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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编辑]立法權於元老院及代議院行之。代議院議員。從選舉法之所定者。以普通投票選舉之。元老院之組織權限。以特別法定之。
第二條
[编辑]共和國大統領。於元老院代議院所會合而成之國民議會。以投票之過半數選舉之。共和國大統領之任期爲七年。但得再選。
第三條
[编辑]共和國大統領。與兩院議員同有法律之起草權。經兩院決議之法律。大統領公布之而監督確保其執行。共和國大統領。有行特赦之權。但非依於法律。不得行大赦。共和國大統領。統帥海陸軍。共和國大統領。任命文武官。共和國大統領。於國家之儀式。得占上席。外國之公使及大使。須受大統領之承諾。共和國大統領所發之各公文。須有國務卿之副署。
第四條
[编辑]此憲法發布之後。參議院常任議官有缺員之時。共和國大統領經內閣會議而任命之。依前項之規定所任命之參議院議員。非經內閣會議。不得以命令免其職。依千八百七十二年之法律所任命之參議官。在其任期滿限以前。非依此法律所定之手續。不得免其職。又在國民議會解散之後。非依元老院之決定。不得免其職。
第五條
[编辑]共和國大統領。但須有元老院之同意。得於法律上之任期滿了以前。解散代議院。代議院解散之後。須於兩月以内召集選舉會。更行選舉。選舉終結之後。須於十日之內。召集代議院。
第六條
[编辑]國務卿關於政府一般之政務。須負連帶之責任。關於自己之行爲。須各任其責。共和國大統領。非有大逆之罪。則不任其責。
第七條
[编辑]因死亡及其他之原因、而共和國大統領缺位時。兩院須從速會合選舉大統領。新大統領被選之前。則内閣議會。執行行政權。
第八條
[编辑]兩院依其發議或因大統領之要求。以過半數之投票決議於各院之時。有宣告修正憲法之權。於各院爲前項之決議後。兩院須會合於國民議會而討論其修正。關於修正憲法之決議。不間其爲全部或一部。非得國民議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行之。不得以政府之共和政體為發議修正憲法之目的。曾經統治法國者之家族。不得選舉為其和國大統領。但以千八百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法律。付與於陸軍大將馬苦馬烘之權力未曾消滅之時。非依共和國大統領之發議。不得修正憲法。
第九條
[编辑]行政權及兩院之會議。須開會於委耳寨。
第十條
[编辑]於國民議會。當應散會前一月。須舉行元老院之選舉。元老院成立於國民議會散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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