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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2月24日的参议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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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組織元老院之憲法
制定机关:法国国民议会
有效期:1875年2月24日—1884年12月9日(不含本日)
譯者:商务印书馆
1875年2月25日的政权组织法
本作品收錄於《法美憲法全文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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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院以三百名議員組織之。卽由諸縣選出二百二十五名。又由國民議會選出七十五名而成者。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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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奴州及諾耳州。各選舉元老院議員五員。捨奴安費留耳州。巴德加勒州基倫州。魯奴州。非尼土特耳州。可特德諾耳州。各選舉元老院議員四名。俄魯瓦安費留耳州。梭耳耶魯瓦州。依耳耶委冷州。捨奴耶窪芝州。依惹耳州。褒依德頓州。松母州。布休鳩倫州。耶士奴州。魯瓦州。曼休州。美奴耶魯瓦州。瑪比安州。德耳德留州。俄特加倫州。邪蘭特安費留耳州。加耳窪頓州。耶魯耳州。巴士比勒州。加耳德州。亞伯倫州。汪德州。俄倫州。俄窪芝州。烏俄士鳩州。亞利耶州。各選舉元老院議員三名。其他諸州。各選舉元老院議員二名。領土伯耳和耳州。亞耳簡利州內之三州。及殖民地之瑪基尼州。加德路布州。瑠尼温州。及法領印度之諸州。各選舉元老院議員一名。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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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人非達四十歲以上。且有公民權及參政權者。不得爲元老院議員。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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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及殖民地之元老院議員。以得投票之過半數者爲當選。
然亦有以左所記載之人。組織選舉人會。集會於縣及殖民領地之首府。以連名投票而選舉之者。
第一代議員
第二縣會議員
第三郡區會議員
第四於各町村會自邑之選舉人中所選出之委員(但每會選舉一名)
於法領印度殖民議會及地方議會之議員。可代用為縣會議員、郡區會議員、及町村會議員。
右之會議。於各地之首府開之。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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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民議會所任命之元老院議員。以依連名投票得過半數者爲當選。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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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及各殖民地之元老院議員。以九年爲任期。每三年改選其三分之一。於第一議會之初。分全國爲三區。名區所選出之議員。其數相同。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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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議會所選舉之元老院議員。為終身官。
因死亡辭職及其他之事故議員中有缺員時元老院須於兩月以內。舉行其補缺選舉。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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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院與代議院同有法律之起草權及修正權。但財政法案。最初須提出於代議院而經其議決。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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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院得組織法院。以裁判共和國大統領與國務卿及妨害國安之犯罪。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30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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