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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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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地址: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孙杰,职务:区长

现就冯岩对即墨发布情况通报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一案,答复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对象为《情况通报》,该《情况通报》属于对相关问题的事实认定,并非答复人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情况通报》发布面向的是社会公众,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发布《情况通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且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因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规定,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此致
青岛市人民政府

答复人: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