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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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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并因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而具备强制约束力,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因而属于公有领域

  • 根据1989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第二款及1990年和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 根据1990年9月6日施行、2020年3月1日废止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在此期间:
    • 由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 以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为标准代号格式的标准,是强制性地方标准。
  • 根据2020年3月1日施行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2020年3月1日以后,仍存在制定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可能,此时若有足以直观佐证该地方标准强制性的依据时,则可证明其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 若无法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时,则该地方标准可能是推荐性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
    • 1990年7月23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90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的推荐性标准,具备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指出,“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因此,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且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也具有与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对应的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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