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齋先生集/卷之十四
答問
[编辑]禮疑
[编辑]喪禮
[编辑]國恤
[编辑]答在魯族姪
[编辑]卽見領台收議。曾經侍從或臺侍以上皆許受杖。而自上從之。若愚則平日未嘗以臺侍自處。到今受杖似爲未安。第喪大記成服條曰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未知在我國則以何等官當士耶。朱先生服議雖庶人軍民苟非貧不能責全者。亦許絰杖。方欲以此推而爲據而爲受杖之計。此於令意如何。望商量而示敎也。
答在魯族姪
[编辑]國恤小祥衰裳。以大功布改製而不練。乃是啓下節目。而若其貧不能改者仍舊衰裳只去負版辟領衰者。又是追後定奪者也。
觀此書示啓下節目曰。衰裳以大功布改製而不練。今只曰衰裳不練則其他冠及承衰之服。恐當練之也。第大功布不練之說可疑。按喪服大功章註曰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麤沽之。服問曰三年之喪旣練矣。服功衰。註曰功衰。父喪練後之衰也。橫渠先生曰練衣大功之布以爲衣。故言功衰。功衰上之衣也。家禮亦謂大功用熟布。以此觀之。所謂大功布者。卽是練布也。今曰以大功布改製不練者何耶。愚嘗以此稟于先師。答曰喪服大功章註曰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麤沽之。疏曰欲鍛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已。又斬衰傳曰冠六升。鍛而勿灰。註曰鍛而勿灰者。以冠爲首飾。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冠六升勿灰。則七升以上故灰矣。以此推之。夫加灰而鍛治之者。非練之類而何哉。此家禮所以稍麤熟布爲大功之服之義本無可疑。而問解後說所謂儀禮則大功布元無用練之語。有未可曉者也。昔年拜尤丈於華陽洞。其時尹子仁以書來問練服。尤丈檢本文設次陳練服一條。示愚曰此足爲小祥改製練服之證。先輩諸賢胡爲有不改之說耶。愚亦答曰然。蓋以丘氏所引書儀之文觀之。所謂設次陳練服。乃朱子用儀禮以變書儀舊制處甚明。然其註中只曰以練服爲冠者。恐是先言其重者以擧之意耳云云。今以喪服禮記家禮及尤齋先師說觀之。小祥服之用練布者。其意明白。今曰不練者。未知別有曲折耶。
葛腰絰三重四股。乃是古禮。收入於喪禮備要註。而家禮則無所見。五禮儀亦無之。故今番啓下節目元無擧論。此必禮官未考古禮之致。而第念三重四股之義。倉卒不易曉得。頒布八路之時。人多疑惑。莫適奉行。則寧略之無害耶。
喪服斬衰章疏曰旣虞卒哭。去麻服葛帶三重。間傳曰旣虞卒哭。去麻服葛帶三重。陳註曰葬後以葛絰易腰之麻絰。差少於前。四股糾之。積而相重。鄭註曰葛帶三重。謂男子也。五分去一而四糾之。帶輕旣變。因爲飾也。雜記曰三年之喪旣顈。註曰旣顈者。旣虞受服之時。以葛絰易腰之麻絰。無葛之鄕以顈代。家禮楊氏註曰卒哭丈夫去麻帶服葛帶。〈丘儀以此爲練時之服〉以此觀之。練服之葛帶三重者。禮意有在也。今用麻絰兩股之制者。乃俗禮之末失也。
練冠之纓。領相以儀禮有用素之文。素卽布屬。用布亦宜爲對。自上以儀禮施行判下矣。所謂用素者。續通解喪服變除篇練受服除服下小註崔氏變除云云之說。元非經文。姪亦未知其果合古禮。而但下敎則有不然者。若以斬衰冠繩纓之文。斷知其練冠亦同云。則絞帶菅屨。何爲而至練變爲布帶繩屨耶。條屬者。通屈一條繩若布爲武。垂下爲纓云云。乃是雜記冠亦條屬章鄭玄古註。則條屬通繩。或布而言也。
儀禮斬衰章經曰冠繩纓。傳曰冠繩纓條屬。疏曰屈一條繩爲武。垂下爲纓。疏衰章經曰冠布纓。疏曰此布纓亦如上繩纓。以一條爲武。垂下爲纓。雜記曰喪冠條屬。三年之練冠亦條屬。註曰通屈一條繩若布爲武。〈若布二字果見於鄭註。而陳註無此二字。〉垂下爲纓。今先觀經傳及註說。又觀此雜記鄭註。則所謂通屈一條繩者。是言斬衰練冠也。若布者。是言疏衰練冠也。蓋此註幷擧斬疏練冠而言也。若練時不分斬疏而通用布而已。則註只當言以布爲武及纓而已。何以於若布上又言一條繩。爲此重複之剩語耶。觀此中間一若字則其繩與布分屬於斬疏者不啻明白。今令於此註說。只主布爲武。而反舍一條繩。有若斬疏之練冠纓皆爲用布者然何耶。且令曰絞帶菅屨。又何以至練變爲布帶繩屨耶云云。其意欲以成服時麻絞菅屨。至練降殺爲布帶繩屨者證。此初喪繩纓。至練而降殺爲布纓也。然此又恐不然。練時之用布帶繩屨。禮有明文。冠纓之用布。於禮無所據。況冠布之用練武。纓之用練繩。自是已爲降殺。何必以古禮無所據之布纓。方謂之降殺耶。況喪服一篇。已經朱子勘定。而喪服變除及喪服制度。俱是未經朱子之勘定。則何可以未經朱子勘定之崔註一說。獨爲十分正當。而盡廢諸說耶。
答在魯族姪
[编辑]絞帶以當練之意。入於議中。榦之所據以爲說者。蓋從儀禮註疏及張,朱之說。同春,先師兩先正之言而有所云也。○先師答崔奎瑞問曰斬衰絞帶。依家禮大功用熟布之文練之亦可。答榦問曰絞帶亦用七升布則其練法。亦與衰裳同。○春丈庚子獻議曰絞帶亦當用練矣。〈想春丈之意。以爲圖式旣曰七升布爲之。則七升自是練布。故直下練字。〉○間傳曰斬衰三升旣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布〈六升卽鍛而勿灰者〉○服問曰旣練服功衰。〈功衰卽鍛治加灰者〉○張子理窟曰雜記有父母之喪尙功衰。此云尙功衰者。蓋未祥之前。尙衣經練之功衰。又曰小祥乃練其功衰而衣之。則練與功衰非二物也。○勉齋黃氏曰按練再受服。經傳雖無明文。而謂旣練服功衰則記禮者屢言之矣。又曰張子說與傳記註疏之說。同謂鍛練大功布以爲衣。則非特練中衣。亦練功衰也云云。○宋龜峯答沙溪曰朱子於家禮。旣以熟布定爲功衰。而小祥換練布。已質於墨衰之問。與橫渠用練之意相合。練受服圖只據疏家之說。而生熟亦未詳悉。則未知欲用生者何所取而爲法耶。因古禮用布之意。採橫渠已定之論。參以朱子之語。依家禮功布用熟之節。而祥之用熟無疑矣云云。○按今朝家練時衰裳已有定制。則功衰之說雖甚明白而不須言也。然此云云者。只以大功七升之爲練者。欲證絞布七升之亦爲練也。且以已上數說觀之。初喪三升。至虞變爲六升。虞後六升。至練變爲大功七升。大功七升。卽練布也。然則絞布七升之爲練者。亦可知也。
竊觀衰裳不練。無他考據。只以檀弓練衣下註正服不變爲證也。然此於愚意。不能無疑。何者。間傳曰斬衰三升。旣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所謂六升。卽鍛而勿灰者。虞後旣受以六升。則初喪生布衰裳。至此而已除矣。然則至練之時。已除之衰裳恐不可復言不變也。據此所謂不變者。其非生布可知也。況練後服功衰之說。多見於古今禮書。所謂功衰。卽大功七升布也。大功七升。卽練布也。且以儀禮考之。六升鍛而勿灰。子夏傳也。七升用灰。賈疏也。大功布鍛練。鄭註也。此皆在於儀禮中。則沙溪所謂元無用練之文者。未知其何謂也。故先師亦嘗疑之矣。且雖曰無用練之文。夫豈又有不練之文耶。以此觀之。衰裳之用生布者。只有檀弓註不變之說。而其不變之爲生布者。以間傳言之。亦不分明也。所謂用練者。儀禮傳註疏,禮記間傳服問雜記,橫渠,朱子,勉齋,瓊山,〈丘儀曰古禮以小祥爲練。小祥而不製練服可乎。〉龜峯,同春及先師之說皆可據而爲證也。且考之問解。其言用練之意亦詳。惟更按一條有不練之言。而亦無偏主之意。況元無用練之說。已爲可疑。而所引正服不變之爲生布者。亦不分明耶。然則何可專主檀弓不變之一註說。而盡舍古今許多可據之諸說耶。況家禮小祥條曰設次陳練服。此練服二字未知以練服言耶。其以不練服言耶。練服上旣無不字。則其不以不練服言者較然矣。今以已上諸說觀之。益信先師之說正得禮意也。
附國恤中四禮
[编辑]答申明允
[编辑]雜記所謂以喪而冠者。必爲亡者欲其成人主喪也。成王旣葬而朝於祖者。似是爲朝於祖廟而冠也。至於臣庶之或冠或不冠。何關於國哀喪禮。而遽引雜記成王兩說耶。竊考禮曰身及主婚者無朞以上喪乃行。至於大功未葬。亦不許行。則況方喪三年借吉行之耶。朱子於婚則一月之外許軍民。大祥之後許中大夫以下。而於冠則終不擧論。且朝令亦無冠禮許行之文。竊恐不敢行之外無他道理。未知如何。
所論嚴明矣。第冠禮不敢行則已。如果行之則恐當依朱先生服議婚禮中所言。以一月外許軍民。禫後許大中大夫以上爲準。分無官有官及官之高下而行之似可矣。蓋婚禮之華盛。不翅冠禮。而朱子猶且隨其等殺而許行者可知也。今觀服議中且以婚姻一事言之八字。則婚姻之外。其又有或祭禮或冠禮之可言者。似可推知也。盛說雖好。但不分無官有官官之高下。而渾淪統言者似欠也。家禮所謂朞以上不可行者。冠婚同也。婚禮旣行方喪三年之內。則今高明以冠禮獨不可行者何也。先師曰將冠而遭國恤者。固當仍成服而冠矣。不然當待卒哭之後。只冠者備禮行之。參以婚禮等殺。尤無不可也。先師此說。亦以服議中婚禮爲準也。雜記說以本文觀之。亦未知必爲主喪者言也。成王事。高明之說恐得之。
有人遭母喪於大喪之明日。而成服在於大喪成服前一日。芝村叔令退行於大喪成服後一日曰。若在大喪成服前。或與大喪同日成服。皆歸僭猥云。未知此說亦有經據否。
國喪時成服先後。曾子問之說。亦可以爲據。然曾子問說指有官者言也。今遭喪者若是無官之人則尤似無拘。未知如何。同甫僭猥之說。其或別有可據之禮而云耶。若以先行爲僭猥。則殯亦不當先行。而孔子何以使之先行耶。
祭條龜峯說下或人欲以內喪同於私服期親。而冠婚喪祭照斷。欲行其說。似原於退溪所謂內喪與君喪有間之說。竊意內喪雖是期年。實一國之通喪。尊嚴之分。宜不可與私服期者比而同之。然則君喪內喪之服雖有輕重。而若喪祭之行廢。恐不宜異同也。未知如何。
所論恐得之。
大喪成服前人家朝夕上食。頃日芝叔家則以素食行。尹瑞膺家設食床奠於靈座如前。但不擧哀不設香燭。金聖期家哭泣設饌一如常時。朴尙甫則於其兄靈座全廢不行。未知何者爲得耶。
先師曰朝夕上食朔望奠皆行。以曾子問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君薨旣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兩條可據云云。聖期家之設行。蓋亦遵用先師說也。
曾子問首條君喪旣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如之何。孔子曰歸居于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朔望之君所而廢私奠。朝夕不之君所而伸私情可見矣。今或人以爲朔望奠朝夕上食不廢之證。恐誤見本文之致也。
所論精密矣。第曾子問本意。以有官者言也。若是無官者。恐當在家而行朔望奠也明矣。
國葬前私喪虞卒哭祔練祥禫。無官者當行。有官者退行云云。謹按卒哭以下之祭可退行。若虞則所以安神也。退行於國葬五月之後。殊非急疾行虞之義。與小記集說所謂不可後者有違如何。
有官者退行虞祔等祭。卽據小記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一段。以爲傍照也。蓋急疾行虞者常也。退行虞祔者變也。此所以禮有不同。又何疑也。
答申明允
[编辑]禮註所謂君服除後乃得行二祥者。以嫡子有官者言也。其下又曰嫡子在家。自依行親喪之禮云云。以嫡子無官者言也。上下二說。若是明白。今高明不爲分別。渾合而言之何耶。尤丈所謂士庶白衣冠與卿宰同者。是一時義起之說也。先師所謂當行者。是據禮註明白之說也。義起之說雖好。而恐不如禮經註說之有據而無可疑者也。
婚姻是吉禮。而猶行於國恤卒哭之後。況此禫祀。何可不行於國恤旣練之後乎。婚時旣爲三日借吉。則禫時暫爲霎時着吉。以示喪禮之有終。似無不可。遂菴不可行禫之說。無乃指卒哭前言。而傳之者不分卒哭前後而言故耶。未可知也。
卒哭前時祭不可行也。卒哭後朱子及五禮儀幷許嫁娶。則時祭恐無不可行者。栗谷答牛溪書亦言其當行矣。卒哭前忌墓兩祭。有官者當廢。無官者略設。退溪,栗谷,龜峯,寒岡,先師皆有其說。而近聞自官下帖。雖士庶家皆不敢行云。未知其如何也。旣曰有官者當廢。則雖喪家三年內新墓。若是有官者。恐無異同。如何如何。所謂減數者。先輩以不三獻不讀祝爲言。此外未有所考也。其餘俗節及大小祭奠。先師於四禮變節末端已有定論。考見如何。第此等祭亦在朝家禁斷中。則奉行之外。恐無他道也。
與在魯族姪
[编辑]曾子問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註曰云云。然皆謂嫡子主祭而居官者。若庶子居官而行君服。嫡子在家。自依時行親喪之禮。○按觀此可以除三字則其指練祥而言可知也。蓋雖同是兄弟。有官而居君所則行君服。無官而在家則自依時行親喪之禮。禮意若是分明。故先師平日以此註說爲主。尤丈以爲仙寢未冷而行二祥則是薄於君父也。以此其時或有行之者。或有廢之者。頃年國恤時。因黃江獻議。勿論官之有無皆禁之。已成時王之制云。果爾則禮之是非。姑舍勿論。只當遵行而已。此註說今爲無用之言矣。
栗谷先生答牛溪先生曰。如珥則卒哭前忌墓兩祭俱廢。如兄則無衰服。略設一奠。不備殷禮無妨也。卒哭前朔望參則非祭祀也。依常例行之何妨。節祀略設於墓前無妨。卒哭後時祭當依常例。○按栗谷先生之以有衰無衰。分祭與不祭者。似本於曾子問註說。而先師之以有官無官爲忌墓祭及朔望參行廢之節者。其意蓋亦以禮註爲主。而又歸重於栗谷之說也。惟今番則與栗谷時稍異。下至一命之官。亦皆受衰。則恐當以此爲準也。但其中無衰者。依栗谷及先師說行之。恐似無妨。
宋龜峯答牛溪曰。大中小祀幷停云者。國家之大中小祀也。忌祭薄設。只行奠禮。而幷告國喪在殯之由。墓祭亦如忌祭之儀。朔望之只設酒果。又當如禮。無所損益。行又何嫌。禮有等殺。父或有廢。子或行之。君或有止。臣或爲之。何可以陵寢之廢。爲難行耶。○按此則大中小祀幷停之說。於在家無官者。似無所嫌。未知如何。
答在魯族姪
[编辑]國恤卒哭前私喪二祥。沙溪不分有官無官。有未知其必不可行之說。尤丈堅守師說。推及於無官者。而以爲卒哭前不可行練祥。至有仙寢未冷。薄於君父之語。然此不過因人書問。私相往復之說。其後黃江遂以二先生之言。入於收議中。今則已成不刊之典。誠可歎也。然不惟禮註之說甚分明。且以事勢言之。多有拘礙難便者。今有人大祥前數日遭國恤。而待卒哭則是將退行祥事於五六月之後。若前卒哭將至。而又有後國恤如中仁二聖相繼昇遐之時。則又將退行於十餘月之後。是三年之喪。將爲四年也。且禮必言其極處。設使不幸而有三國恤則又幾至於五年。此豈不爲未安耶。此等事古人必已精熟商量。故禮註之說有此云云。況練祥非吉祭。自是凶祭。則尤似無嫌。今不量事勢。硬立禁制。未知其可以傳之永久而無弊耶。時王之制。不得不遵行。而禮意似不然。故玆又奉質焉。
與在魯族姪
[编辑]無官人禁練祥。終似可疑。今以朱子服議中婚姻一事言之。一月之外許軍民。三月之外許士吏。復土之後許選人。所謂選人。卽今之生進也。蓋無官者於君。恩義素輕。不若有官者之恩義兼之。故隨其人而各有等殺也。夫禮莫盛於嫁娶。而猶且於卒哭前行之。則是亦可謂薄於君父耶。薄於君父之事。朱子何以許其行耶。嫁娶是吉禮。練祥是喪祭也。今以吉則行而以喪則不行。此愚所以終不能解惑者也。
答柳道卿
[编辑]私親緦以上喪成服前。皆當廢朝夕上食。則有官者於國恤成服前行朝夕上食。恐未安。況殷奠耶。
擊蒙要訣五服之人成服前皆廢祭。其所謂祭。卽指忌墓祭而言也。今曰私親緦麻以上。成服前皆當廢朝夕上食。未知此言見於何書耶。有人問國恤成服前廢上食何如。先師答曰若非同室父母兄弟之喪。恐難廢云云。似當以此爲準。如何如何。
答李厚而
[编辑]曾子問。孔子曰有君之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然則服君喪者。雖遭親喪。不得成服乎。以重喪未除而遭輕喪之例推之。有官者雖持君喪。爲親制服。有甚害義耶。
以曾子所問有私喪可以除而〈除必是大祥〉有君服者觀之。是君服之前。已先服私喪者可知也。以夫子所答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者觀之。蓋君服重而私服輕。故常時服君服而不敢服其私服云爾。今註說變其先後。以先遭君喪而後遭私喪者爲言曰。不敢爲親制服。此與經文本旨相違。未知古者先遭君喪而後遭私喪則其禮如此耶。不敢以臆見仰對也。
小大祥本日略設單獻者。想出於朱子答曾無疑問曰是日略設祭奠。始盡人情之說也。宋龜峯以國喪在殯。不能備禮行祭之意。當有告辭云。此言恐合受用。
答李厚而
[编辑]曾子問君喪中除私喪者。適子與庶子有追祭不追祭之異者。或以其適子是承重而主喪主祭者。故其禮如此也。庶子則無承重主祭之事。故不復追祭耶。無官之庶子除服時設祭與否。以註所謂他日庶子雖除君服。無追祭之說推之。則雖不祭亦可耶。
答朴子龍
[编辑]以栗谷說觀之。哀侍旣爲衰服則自當爲有官之人國恤卒哭前恐不當行禫祭。若待卒哭後則其間至於五六朔之久。過時不禫。禮有明文。恐當傍照後喪中不可行前喪禫之禮。設位哭除。恐或無妨否。先師說見南溪禮說。商量行之如何。若或合櫝則當有吉祭。而方在卒哭前。事甚拘礙。姑祔于祖廟。待卒哭後似或可也。
答若魯族姪
[编辑]前頭祥後。家居在途當用何服。禫時變除借黑當否。
按雜記幷有父母喪者。其除前喪之服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旣曰卒事反喪服。則其卒事之前。不可仍服後喪之服而除之也明矣。此恐可以推類觀矣。其下方註曰以示於前喪有終也。前喪有終之意。今於禫除似亦有據也。且若依沙溪後喪中不行前喪禫之說而行之則已。今聞朝家旣已許行私家禫吉兩祭。則豈有旣行禫祭而無變除之節耶。出入時所服亦無可據文字。頃者桐湖諸哀以此爲問。愚以爲君服重而禫服輕。出入似當幷服君服矣。
吉祭時以國恤三年內。雖不受胙。告利成一節。不可以不爲受胙而廢之否。
告利成不似受胙之盛禮。行之恐無妨否。
朝夕哭
[编辑]答在魯族姪
[编辑]妻喪無子者朝夕哭。當終練不廢。而或以爲當限葬前行之。或以爲可使婢僕替行。未知如何。子喪無其妻子者。亦當行朝夕哭耶。
妻喪重制也。旣具三年之體。而朝夕哭又是喪禮之大節目。則恐不可不行。限葬前行之。於禮無考。禮有代哭之事。今照此而使女僕代行之或無妨耶。至於子弟無妻子者之喪朝夕哭有無。不敢知。然以年老父兄。逐日晨昏哭泣於手下期服。恐有所不逮。
奠
[编辑]答韓永叔
[编辑]朔奠條附註。楊氏引初喪立喪主條。凡主人謂長子以奉饋奠之文與父在子無主喪之禮而合之曰。長子主喪。以奉饋奠。以子爲母喪。恩重服重故也。朔奠則父爲主者。朔殷奠。以尊者爲主也云云。此恐不然。蓋初喪喪主長子。是通父母喪三年者。而父在子無主喪者。是父在服母期者也。其爲各項。不啻分明。而今楊氏幷而一之者何也。恐失照勘。
來示恐得之。
答洪純甫
[编辑]墓所體魄所在也。几筵靈魂所在也。故節祀幷設之。若路遠不得幷參。則似當以几筵爲重。如有他子姪則分兩處行之恐得宜。
答李甥普溟
[编辑]朱子曰薦新告朔。吉凶相襲。似不可行。未葬前可廢。以此觀之。祖先祠廟朔望參。葬前廢之無疑。若同是喪奠則似無吉凶相襲之嫌。恐不可廢也。
上食
[编辑]答在魯族姪
[编辑]子孫之喪。其妻若子在則三年几筵恐不可廢。至於父在母喪。期年而撤筵。禮意自別。恐不可以彼而疑此也。
弔
[编辑]答具啓勳
[编辑]嘗聞之師曰弔內喪者不哭禮也。但與喪人平日情親則哭之亦可。此恐可合受用也。
答李厚而
[编辑]同姓有服之喪。過期後始造其廬。而几筵已撤則受弔無處。當如古人之立於廟前。垂淚相見耶。主喪猶在心制。他人不必哭。而同姓至親則入廟展拜。退與主喪者相向而哭。亦不害爲從厚之道否。
此禮檀弓越人來弔事外。未有所考。但越人與同姓有服之至親有異。則恐不可據而爲證也。雖期服已盡。几筵已撤。而主人猶在心制。弔者又是屬近情親。則始見之日。相與哭弔。其在人情似不能已也。沙溪先生曰朋友情厚者則墓草已宿。哭之何害。夫墓草已宿則其在經年後可知也。朋友情厚。猶尙如此。況期服至親耶。
答李士根
[编辑]婦人受弔之禮。未知在於何書。不稽顙者。抑何義歟。
檀弓齊莊公襲莒于兌。杞梁死焉。其妻迎其柩於路而哭之哀。莊公使人弔之。對曰有先人之弊廬在。君無辱命。註弔諸其室。又曰魯婦人之髽而弔也。自敗於狐鮐始也。註時家家有喪。故髽而相弔也。節目則無詳見處。不敢知。惟家禮成服後有內外相弔之禮。恐當以此爲準。不稽顙。恐是婦人殺禮歟。
賻
[编辑]答韓永叔
[编辑]儀禮知死者贈。知生者賻。疏賻是補主人之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以此觀之。若只知生者而賻。則恐無賻狀於靈筵之禮。
奔喪
[编辑]答韓永叔
[编辑]白布衫繩帶。想古者奔喪變服之節如此。父母似無異也。
答在魯族姪
[编辑]奔喪者成服之禮。姪意則雖輕服。亦當於到喪次四日而後成服。而座下前日之敎則以爲惟父母喪外齊衰以下。皆以聞喪日爲計。到喪次之日若滿四日或過四日。則雖卽日可以成服。此其所以異也。更考禮記奔喪篇。奔喪者非主人章曰。於又哭於三哭皆免袒。註曰非主人者。或親或疏之屬也。齊衰以下不及殯章亦曰。於又哭免成踊。於三哭免成踊。三日而成服。三日者註云三哭之明日也。以此觀之。旣云不及殯。則其道路絶遠。聞喪已久可知。此當爲齊衰以下。亦必到家四日成服之的證也。又有一條極分曉者。雜記曰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未成經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絰帶之日數。鄭註曰疏者小功以下。親者大功以上也。疏者不及。亦自用其日數。疏曰疏者若其及主人之節。則與主人同成服。若不及主人之節亦自用其依禮之日數。奔喪之後至三日而成服也云云。以此觀之則後三日成服。豈不尤明乎。座下每以家禮無明文爲敎。而奔喪者之四日成服。自是常禮。且以上文奔親喪條已見四日成服。故於此省之也。且其所謂奔喪則至家成服者。只言路中雖滿日數。不可成服。必至家然後成服之意而已。若曰從聞喪日爲計。至家後或滿或過則卽成。未滿則滿而後成之云。則此亦豈見於本文乎。
所示詳明。當改滯吝。
答洪純甫
[编辑]檀弓有有殯聞兄弟喪。同國則往哭之語。然若累日程則爲哭宗族。久離喪側。得無未安耶。此與雖緦必往之說。皆只言兄弟。而不擧他親者。何義歟。
本文曰雖緦必往。註曰雖緦服之異居而遠者。則地遠可知。而猶曰往哭。然則恐不當以離喪側爲拘也。旣言兄弟則他親恐包在其中。然此皆以同姓言。異姓則恐否。
治葬
[编辑]答在魯族姪
[编辑]王制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註孔氏則引左傳大夫三月士踰月者。以爲大夫除死月爲三月。士數死月爲三月。是踰一月。故言踰月。陳氏則以爲諸侯降於天子而五月。大夫降於諸侯而三月。士庶人降於大夫而踰月。其以上文降殺俱兩月。故略言之歟。今以賤見推之。陳氏說似順。而要解只取孔說。此果有意於取舍耶。
孔陳註說。愚亦疑之。每恨未及取正於函丈也。
答崔一觀
[编辑]祖妣襄事。將合窆於祖考。而問諸術家則山運不利。今年立春後則決無變通之道。來月十三日外。更無可用之日。以喪計之。纔間三十餘日矣。欲行合窆則有同渴葬。情禮未安欲俟三月。權窆他山以待吉年。則恐或爲事變所掣。終未合葬云云
家禮三月而葬。註大夫三月。士踰月。王制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註大夫除死月爲三月。士數死月爲三月以此觀之。家禮所謂踰月。亦三月也。禮意如此則恐不可以將來未然之事。預爲過慮。況春秋譏其渴葬耶。
答洪純甫
[编辑]葬時告先墓。只依問解所錄矣。或言告辭上下宜有頭辭及謹告字。如何。
有頭辭者。祝辭式也。此告祝之所以有分也。末端謹告字。書之恐宜。
答韓永叔
[编辑]開塋域與葬時祀后土祝辭。或稱姓名。或稱封諡前後不同。其有官而無封諡者。何以稱之。又本無官者。亦不書姓名耶。
葬而有諡。周道也。故未葬時祝。只曰某官姓名。旣葬而祝曰某官封諡。蓋葬則有諡。而以諡易名故也。若有官而無諡。則恐只稱某官。本無官者。似當隨生時所稱。而其下書姓名可也。
翣
[编辑]答韓永叔
[编辑]黻翣畫黻雲翣畫雲者何義耶。且家禮俱載黼黻雲三翣。而不言大夫士用之之同異。丘氏以爲今擬大夫用黻翣二雲翣二。士用雲翣二云。而沙溪先生亦取此說載之備要。丘氏之所以不從家禮。而士不用黻翣者。何所據耶。
畫翣之畫雲。喪大記只曰不爲斧而爲雲氣。此外無他可考。大記曰諸侯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大夫黻翣二畫翣二。士雲翣二。此說甚分明。而家禮亦曰準格。所謂準格者。卽指貴賤有品節而言也。
啓殯
[编辑]答洪子容
[编辑]啓殯奠。在發引前一日。而世俗皆從擇日拘忌。行之於祖奠之後。如何而可也。
當依家禮行之。擇日拘忌之說。恐是無稽之甚也。
朝祖
[编辑]答洪子容
[编辑]朝祖時若祔位爲亡者之子女。則依前坐卓未安。降置席上如何。
家禮朝祖註曰。此禮蓋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也。此旣曰辭尊則其非辭祔位之幼少者可知也。況生前將出謁廟時。旣無祔位降置之事。則何可於朝祖之時。獨爲降置席上耶。
答在魯族姪
[编辑]按禮主人於祠堂升降之時。皆由阼階。獨於朝祖不由阼階何也。
朝祖蓋象平生出必辭尊之禮。則其猶用子道。而不由阼階者義可見也。此與祠堂祭祀時升降阼階者。其義自不同也。
答申明允
[编辑]朝祖一款。支子支孫於宗家祠。亦可爲之否。
恐然。
答尹殷叟
[编辑]與繼高祖曾祖之宗異居。則其禮似難行。曾看張旅軒集曰以其不得朝祖之意。告于宗家祠堂爲當云。依此爲之其可耶。
遣奠
[编辑]答柳道卿
[编辑]遣奠之不言主人拜禮。未知何意。然以家禮考之。襲奠亦無拜禮。小殮奠始曰卑幼者皆再拜。而又不言主人以下。故丘儀曰孝子不拜。大殮奠曰如小殮之儀云云。則其無主人之拜禮亦可知。豈初終之時。主人悲哀荒迷。不能備禮。故無拜耶。至朝奠。乃曰主人以下再拜。上食曰如朝奠儀。夕奠曰如朝奠儀。朔奠曰如朝奠儀。有新物則薦曰如上食儀。祖奠曰如朝夕奠儀云云。則自朝奠至祖奠。皆有拜禮明矣。惟遣奠曰饌如朝奠而已。更不曰如朝奠儀。儀禮遣奠圖亦只言主人踊。而不言拜禮。則此等處似不無微意。無乃此時尸柩已載車將發。則主人之悲哀荒迷。與初終時同。故亦無拜禮耶。惟丘儀有主人以下哭拜之文。
答在魯族姪
[编辑]饌如朝奠有脯云。朝奠本自有脯。又何待別言之耶。可疑。
遣奠之脯。將以納諸苞中者。故於此又特擧有脯二字以言之。
發引
[编辑]答韓永叔
[编辑]柩行則主人以下哭步從。返魂則皆乘車馬。豈有差殊於柩行返魂而然耶。
來示似然矣。
答尹殷叟
[编辑]發引條所謂撮蕉亭。是何物耶。
撮蕉亭未詳爲何物。諺解謂茅亭。或云如今香亭子之類。
窆
[编辑]答具啓勳
[编辑]亡人落齒鬚髮。初終時忘未入棺。則或云當入壙中。或云別作小樻。埋于墓左無妨也。
初終時忘未入棺。則納于壙中。埋于墓左。皆於禮無所考。向見一人家以亡人平日所落齒髮。納于壙中。亦未知其如何也。
贈
[编辑]答李君輔
[编辑]儀禮圖旣夕禮窆條曰藏苞筲于旁。註引喪大記而釋旁字曰棺槨之間。家禮神主圖式註曰竅其旁以通中。又襲奠主人以下爲位而哭條註曰。三年之喪。夜則寢于尸旁。發引章途中遇哀條註曰。主人兄弟皆宿柩旁。旁字竊詳文義。皆是旁側之旁。然則贈玄纁條柩旁之旁。與此四旁字當一視而無殊矣。據此玄纁之置棺槨之間無疑矣。又開元禮玄纁奠于柩東。或者據此柩東二字。置玄纁于柩上東邊。此甚不是。家禮大殮條註曰祝取銘旌。設跗于柩東。其下經文又曰設靈床于柩東。玄纁置柩上東邊。則銘旌靈床亦將置柩上東邊乎。所謂柩東。指其東邊旁側者。於此可不辨而明矣。
證辨明白。
答申明允
[编辑]下棺掩土。是千古永訣之際。而主人因贈而拜。餘者無拜辭之節。雖拜之似無大悖耶。
主人之拜。非爲永訣而拜也。因其贈禮而拜也。餘人則恐當依家禮哭盡哀而已。
題主
[编辑]答士直族弟
[编辑]李臺東彥竟作獄中抱冤之鬼。慘不忍言。雖無朝家收牒之擧。官爵乃其禍崇。故諸議不欲書職。銘旌則以完山李公書之。前頭神主之題。異於銘旌。未知何以爲書然後得當耶。
題主事。於禮無所考據。不敢妄論。第朝家旣以重罪處之。而至於自己之至冤極痛亦莫之伸白。則依來示不書官銜。姑以某府君書之。以俟他日或有辨暴之期而改題則可耶。陷中據丘儀書以有明朝鮮故某公諱某字某則亦如何。曾見張旅軒答人之問有此禮。然亦未知其如何也。
答徐仲則
[编辑]人有嫡子嫡孫俱亡。而嫡孫無後。只有嫡子婦嫡孫婦。今於其祖父之喪。或云嫡子婦主祭而以顯舅題主爲可。或云姑以次子攝祀題主。以待長孫立後改題爲可。兩說何者爲得。倘用上說則三年後祖考妣改題主時。顯字之下當何以書之耶。果如下說則祖父母改題主。亦當以攝祀孫書之。其能無僭越之嫌。而亦不違權變之道耶。嫡子嫡孫之主。皆以顯兄亡姪改題耶。
禮必須一無男主而後不得已用女主。今者有次子在〈嫡子之弟〉。則以顯舅題主云者。似非禮意。況日後改題時。自舅以上諸位稱號。決然推不去耶。惟來示所謂次子攝祀題主。以待長孫妻立後改題者恐得之。頃年以此禮面稟于尤丈則所答亦如是矣。若祖父母及嫡子嫡孫之主改題事。恐亦當依來示爲之。但旣以次子攝祀則改題時祖父母神主旁註某攝祀上只書孫不書孝。而〈今新喪題主旁註子字上。亦不書孝。〉嫡子嫡孫之主姑闕旁註。以別於正主。且祔於祖廟。幷俟他日立後而後一一改定。似或可矣。
答朴尙甫
[编辑]先師答或人之問曰告弟云弟某則書名無疑。但聞近世知禮家於亡子神主。猶不書名云。雖於弟祝。姑闕其名。容或爲斟酌得宜處耶。不敢質言云云。先師此言亦是疑而未決之辭。未知何以則可也。若不書名則已。若書之祝與主。恐無異同。蓋以備要題主條小註觀之可知也。
答韓永叔
[编辑]題主條對卓置盥盆帨巾者。是對筆硯之卓而置盥盆帨巾也。非謂別設卓。以對彼卓也。備要題主之具曰卓二。一置筆墨。一置盥盆帨巾。此甚可疑。
對卓置盥盆帨巾如前。所謂如前者。言如前小殮條所謂其東有臺其西無臺者。恐非謂別設一卓也。備要之言。無乃以卓代臺之意耶。
答在魯族姪
[编辑]庶母旣無立後之孫。而惟一子婦參祭。則題主以亡姑書之。未知如何。但沙溪以爲婦女旁題。禮無明文。然則不書旁題耶。
周元陽祭錄一無男主而後婦人主之云云。然則亡人神主其勢似不得不以亡姑書之。旁註沙溪先生旣不斷定。則未知如何而可也。姑闕之無妨耶。
答申明允
[编辑]竊聞華陽宋先生家。於題主不書顯字。且孝廟朝有勿書顯字之令。未知信否。
題主顯字。向來面稟于尤丈。答曰胡元之禮何可用也。吾家先世神主幷不書顯字云矣。孝廟朝禁令。今始聞之矣。
答李厚而
[编辑]禮一無男主而後女主之。今以後室題前室神主非禮也。其夫家弟姪孫行。豈無一男子耶。
答李士根
[编辑]婦人題主不書姓貫。當從家禮。又何疑焉。先代神主旣有所書。則未及改題之前。祝辭中恐難先爲拔去。來示告辭改題者恐得之。
答致福族孫
[编辑]庶子於其母題主。書以亡母。則旁題及祝文亦不可稱孝子耶。妾子承重則其母題主。當以庶母書之耶。
朱子曰祭所生母。只得稱母則略有別。然則其子只當稱子而已。似不當稱孝耶。承重子之題所生母主。書以庶母亡母。幷似可疑。而此於古今禮書無所考。不敢臆對。
墓碣墓表
[编辑]答申光彥
[编辑]碣石通貴賤用之。以先輩文集考之可知矣。今略擧其一二。則退溪集有上舍朴君,敎授權君墓碣銘。栗谷集有宣務郞朴公墓碣銘。慕齋集有習讀官元柱墓碣銘。沙溪集有處士崔君墓碣銘。〈其餘不可盡記〉是皆賤職及無官者。而先正長老皆撰碣銘。則此非後人所可法者耶。
有人雖未免爲親赴擧。而自少專用力於學問上。及其歿而士友嗟惜。稱之以處士。則其墓表去學生二字。特書以處士。未知無害於禮意耶。
書以處士似好。
改葬
[编辑]答李士亨
[编辑]親喪未葬前。祭奠不得躬行禮也。今因前喪遷奉合窆之擧。將以緦服隨喪。而或者以爲服緦隨喪。當躬行祭奠云。未知或有可據之說耶。遷葬時告廟。喪人以凶服入廟親行。沙溪先生言之。或因此等事而有此言耶。
虞祭以前。喪人禮無親執奠獻之事。而今舊山遷葬。適與新喪一時合窆。則朝夕饋奠之節。恐當依新喪几筵之禮。主人兄弟只可哭拜而已。蓋此與告祠告墓時告辭用主人名者。似有間。則或者之說。未知其如何也。況備要遷葬條出柩以後。只曰上食哭奠如初喪而已。未見喪人躬行之文耶。嘗觀先師答或人葬母時遷父合葬之問。以退溪先生比類於幷有喪之說爲是。彼常時幷有父母喪者。葬前亦無躬行饋奠之禮。則今日之疑。似可推此而決矣。
答李甥普溟
[编辑]遷葬緦服。蓋以親見父母尸柩。不忍無服。故爲之緦也。春秋傳曰擧下緬。緬者猶遠也。下者謂服之最輕者。服之最輕卽緦服也。以其遠。故其服輕也。然此以平時遷葬者言也。今若在父母三年之內。則其身方有齊斬重服。以齊斬之重服。見父母之尸柩。則何必更製最輕之緦服乎。而況旣服齊斬。又服緦麻。則是一人之喪葬而爲二服也。此豈禮意哉。夫旣不別製緦服。則雖或在練後。其不當獨製緦絰而特加於首者。可推而知也。先生所謂不別製緦者。其意蓋如此也。第今遷葬。適與祥月相値。若遷葬時用此不別製緦之禮。而至祥日又除衰麻之服。則非但三月之後更無可除之緦服。其在三月之內。便作無服之人。此豈非難處之甚者耶。或謂大祥除衰之後。追製緦服。以續其餘服而足其三月之數云。然以愚意言之。亦有可疑者。蓋當初遷葬之時。旣不製緦。則到後追製。殊爲未安。可疑者一也。遷葬緦服。本爲親見尸柩而設。則今尸柩旣葬之後。方始製緦。於禮無據。可疑者二也。遷葬時旣以斬衰行事。則斬衰便是遷葬時所用之服也。今於遷葬已過之後。因祥除而更製緦服。則此乃遷葬後無處可用之服也。可疑者三也。遷葬時所服乃斬衰。而遷葬後又爲緦麻。則以緦讀斬。等級懸絶。可疑者四也。事非經常。隨處室礙。未知何以處之則可也。謹按丘氏儀節曰。葬後出就別所。釋緦麻服素服而還云云。金鶴峯問曰在途素服則還家當服何服而終三月乎。退溪先生曰疑仍素服。又問曰葬時服緦麻。旣葬易服而還。更無服緦節次耶。先生曰豈不以旣葬非如見柩時而仍服麻。似無漸殺之意。故服素食素。而持緦服之意在其中耶云云。今據丘儀及退溪說則大祥除衰後。仍禫服以素衣素帶終其緦月之數。後月朔日哭除素衣帶。受以吉服吉帶則庶幾不至大悖於禮意否。
答在魯族姪
[编辑]改葬緦考之於禮。惟子爲父臣爲君妻妾爲夫孫爲祖後者而已。此外無所擧論也。若父在母喪。禮旣不言。則不敢妄論。第杖朞之中。實具三年之體。而又申心喪三年之制。則改葬時服緦。恐不可已。未知如何。
答李汝恢
[编辑]今於父喪葬時遷母合葬。則以祭先重後輕之禮。先行父虞於正堂。就幕所行母虞可也。然反哭而復就幕所。似涉煩苛。未知如何。
來諭所謂先行父虞於正堂。然後就幕所行母虞者恐得之。
答申明允
[编辑]禮應服三年者緦。然則非應服三年者。不可服緦。只當以素服布巾行事。第妻服是期之重者。雖用加麻一節恐無妨也。王肅所謂無服者。非謂元無服者。似指無緦服者而言也。餘親赴葬者。是日親見尸柩。故以素服布巾。略示其變而已。恐無月數之可限。若不見尸柩之人。雖素服布巾。似不必爲也。
答申明允
[编辑]或云改葬之緦。親見尸柩。事同初喪。而三月又是象三年。其服之重可知。宜用稍麤生布云云。
旣云緦則其服當用緦制也。
遷葬告墓之節。前則進祠堂告。後則奉主出就正寢何也。
出就正寢。以有哭泣一事故也。沙溪,同春皆以爲葬畢告廟有哭泣之節。當出就寢。
先妣緬禮告祝。家君皆當之。則告廟祝先靈之先字。改以尊字如何。夙夜靡寧。啼號罔極。改以何語。
竊觀忌祭祝夫告妻。改諱日爲亡日。題主亦云亡室。或改以亡字亦無妨否。備要初虞祝告妻云悲悼酸苦。不自勝堪。張旅軒告妻祝曰悲悼之懷。不自堪任。於此二者。商量用之如何。
答韓師伯
[编辑]虞祭無參神。而改葬則無生前常侍之儀。虞祭行參神如何。
見柩之後。自當有常侍之禮。依初喪虞禮行之恐得之。先師改葬儀。虞祭亦無參神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