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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南非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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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聯邦憲法
制定機關:英國議會
1909年9月20日
有效期:1910年5月31日—1961年5月31日(不含本日)
譯者:商務印書館編譯所
1961年南非共和國憲法法令
本作品收錄於《世界現行憲法續編
譯者按南非洲英屬殖民地組織聯邦之議。發軔於一八七七年。至一九〇八年。杜蘭斯哇那太爾屋倫齊好望角四殖民地代表。先會於圖爾旁。繼會於角城。擬定聯邦憲法草案。明年二月九日。表決於博風大後。經各殖民地議會通過。於是四殖民地組為南非洲聯邦。殖民地改稱州。其立法議會改稱州議會。州議會權限。僅能議決本州事件。聯邦另設議會。專任立法職務。此項草案。於一九〇九年七月及同年八月二十一日通過於英國上下兩院公布實行。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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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南阿非利加殖民地之二以上。在本法成立後一年以上。於一政府之下。得爲立法聯合。
此聯合。稱爲南阿非利加聯邦。

第二條已聯合之各州。可保有現殖民地之名稱。但「屋倫齊」河殖民地。則改稱為「屋倫齊」自由國州。

第三條聯合之執行政府。由從來歸屬於大英國主權之三者成之。
(甲)總督、
(乙)內閣會議 Executive Council、
(丙)兩院。
兩院之一為元老院 Senate 其一為衆議院 House of Assembly 。

第四條總督之俸給。每年為一萬「派文特」。
總督對於各州教育、及屬各州其他事務之命令。有為制可之權。

第二章 元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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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元老院由左之議員而成。
(甲)被選舉者、三十二人、
(乙)被任命者、八人、
前項(乙)種議員中四人。就南阿有色人種之希望及興論、有十分智識者、命之。

第六條任命議員之權。存於在內閣之總督 Governor General in Council 。
前項議員之任期爲十年。

第七條各州選舉議員八人。
前項之議員。在各州立法院爲選舉。
選舉則兩院議員會同。依比例代表法投票決之。

第八條爲元老院議員者。必要之資格如左。
(甲)年齡在三十歲以上。
(乙)以在一州有衆議院議員選舉權、而被登錄者。
(丙)當被選舉或被任命。曾五年以上住於聯合區域內者。
(丁)以歐洲人之子孫爲英國人民者。
(戊)選舉之議員。須在聯合之區域內、有五百「派文特」以上之不動產者。但其不動產、在於契約及特定擔保之目的者。當由不動產價值中、除去債務。所餘仍在五百「派文特」以上。

第三章 衆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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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衆議院、由聯合內之選舉人、所直接選舉之議員百二十一人而成。

第十條關於選出議員數。各州之分配如左。
(甲)好望角五十一人
(乙)那太爾十七人
(丙)屋倫齊河殖民地十七人
(丁)杜蘭斯哇三十六人

第十一條議員當為歐洲人之子孫。會五年間居住於聯合地內者。

第十二條選舉人不依於異人種或有色種之理由、而被奪選舉權。
在好望角殖民地土人之特權。非有兩院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被變更。

第十三條兩院之議決不一致時。則兩院開聯合會、依其多數決之。

第四章 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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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選舉區、則設特別委員。可以歐洲人之成年男子爲基礎而編制之。區之配置。在五年可爲一回自動的變更。

第十五條選舉依單記移動投票法。 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比例代表之制。則用於各選舉區。

第十六條衆議院議員之敷。已達百五十人者。則各州之代表可僅據各州所有歐人成年男子之人口分配而決之。

第五章 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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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各州以該當於現在各殖民地、爲其施政。則可據左之三者施行之。
(甲)係於總督所任命之一執政官。
(乙)執行參事會。
(丙)州會。

第十八條州會之權限如左。
(甲)以於州爲事業、而得收入之目的。課直接稅於州內。
(乙)從於在內閣經總督許可國會所定之規程。依州之單獨之信用、而起公債。
(丙)無五年以上高等教育。但經國會設規定於州者。則不在此限。
(丁)在國會所限定範圍之農事。
(戊)病院、及其他慈善事業之建設、維持、及管理。
(己)市之設施、區會及其他同性質之地方制度。
(庚)非鐵道、築港、及跨於他州之工事。爲在各州內地方的工事及企業。但在國會宣言移工事爲國家事業或依州會之協定。關於工事、經議決者。不在此限。
(辛)道路、浮橋、及橋梁。但連結二州者、不在此限。
(壬)養魚及野獸之保護。
(癸)記載於本項之事關於各項。就各州所發法令之施行。課罰金科料禁錮等刑罰者。
(子)在內閣之總督、所認爲單在州內之地方事項之一般事項。
(丑)關於國會委任發命令之權於州會之事項。

第六章 首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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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首府置於左之二地。
(甲)「圖爾旁」為政府官署之所在地。
(乙)「博風大」為立法院所在地。

第二十條州首府、依於從前之位置。卽「博風大」「圖爾旁」「勃洛封登」「披的爾馬立自勃格」等。

第七章 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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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英語及蘭語。為本聯合之通用語。有平等之權利與特權。

第八章 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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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在南阿非利加設一高等法院。從前所設置之各殖民地高等法院。可為該高等法院之一部。
在南阿非利加有事件上訴皆得提起於前項高等法院。

第二十三條在英國樞密院特許爲上訴者。則得由南阿非利加高等法院。上訴於英國樞密院。

第九章 公債及鐵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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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現在各殖民地之公債。移轉之於聯邦政府。

第二十五條鐵道、則以一國務大臣及三人所組織之商議員會。而置於其管理之下。

第十章 憲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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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兩院得從多少之制限。而變更憲法。但限於關國語之事項、及關代表基礎之事項。非得兩院三分之二之多數。不得變更

第十一章 官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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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聯合成立之後。在內閣之總督。可命官務調查事務員。該事務員。從於國會所決議。而掌理關於官吏之任命、紀律、退隱及恩給、等事項。

第二十八條聯合成立之際。從事於各殖民地之官務者。依於不熟諳其英蘭兩語之理由。可被罷免官職。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因本作品是聯合王國政府機構在皇家著作權下創作的作品,而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並於1975年以前出版。

參見皇家著作權下的藝術作品(Crown copyright artistic works)皇家著作權下的非藝術作品(Crown copyright non-artistic works)擁有皇家身份的政府機構(List of Public Bodies with Crown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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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30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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