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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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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
國發〔1996〕10號
1996年2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6年/第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請示

國務院:

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加強了對期貨市場的規範整頓工作。經過兩年多的努力,我國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勢頭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市場行為逐步規範,監管能力進一步加強,試點工作步入正軌。但是,目前期貨市場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最為突出的是少數大戶憑藉資金實力,聯手操縱市場,牟取暴利;少數人挪用公款進行期貨投機,損公肥私,或利用銀行貸款、拆入資金以及變相集資進行炒作;個別客戶在交易中蓄意違規,甚至進行金融犯罪活動。這些行為不僅干擾了企業從事套期保值等合法的經營活動,而且嚴重破壞了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妨礙了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遏制過度投機活動,加強對期貨市場的監管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國有或者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國有企事業單位)只能從事與其生產、經營有關商品期貨品種的套期保值交易,不得進行投機交易,更不允許進行惡性炒作。國有企事業單位從事套期保值交易應當向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出具主管部門或者董事會的批准文件。對未能出示批准文件的,期貨交易所不得接受其為會員,期貨經紀機構不得接受其為客戶。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證監會將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責令改正、罰款、停業整頓、取消試點交易所資格或取消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處罰,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國有企事業單位未經主管部門或董事會批准,擅自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因從事期貨投機交易發生虧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二、各類金融機構一律不得從事商品期貨的自營和代理業務。凡從事商品期貨自營業務的金融機構,從1996年3月4日起40個交易日內,要將已持有頭寸全部平倉;凡從事商品期貨代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從1996年3月4日起,不得接受新客戶,並在40個交易日內通過平倉或者將客戶頭寸轉移到其他期貨經紀機構的方式了結所有代理業務。各期貨交易所對已成為會員的金融機構,要監督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了結所有期貨自營和代理業務,並在清理債權債務後,取消其會員資格。期貨經紀機構對於已成為客戶的金融機構,要監督其在規定時間內平倉,並在清理債權債務後取消其客戶帳號。

任何金融機構不得出具期貨交易資金保函。嚴禁用銀行貸款或拆入資金進行期貨交易。各級金融機構要加強監管,防止信貸資金流入期貨市場。

三、期貨經紀公司一律不得從事期貨自營業務。凡從事自營業務的期貨經紀公司,從1996年3月4日起40個交易日內,要將已持有自營頭寸全部平倉。對違反規定繼續從事自營業務的期貨經紀公司,證監會根據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責令改正、罰款、停業整頓、取消期貨經紀資格的處罰,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為了加大對期貨市場的監管力度,有效地防止和查處操縱市場行為,證監會可以按程序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和客戶在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進行查詢。

五、各期貨交易所要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建立「市場禁止進入制度」。對於操縱市場或者進行期貨欺詐造成嚴重後果的機構和個人,一經查實,要宣布其為「市場禁人者」,並報證監會,由證監會通報各交易所;除平倉指令外,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受到證監會通報的「市場禁入者」,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3年內不得為其辦理期貨交易開戶手續。對違反規定接受「市場禁入者」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證監會將對其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取消試點交易所資格或取消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處罰,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六、為了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套期保值和發現價格的功能,避免大量資金惡炒小品種,使期貨市場擺脫品種越來越小、投機越來越盛的惡性循環,在適當時機選擇一些在國際上比較成熟、最具套期保值功能的大宗商品品種,在少數規範化程度較高的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嚴格監管的條件下進行試點。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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