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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行政學院關於青年幹部培訓班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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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行政學院關於青年幹部培訓班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8〕109號
1998年7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行政學院《關於青年幹部培訓班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關於青年幹部培訓班有關問題的意見
(國家行政學院 1998年7月13日)

為了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抓緊培養跨世紀優秀青年幹部,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行政管理幹部隊伍,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行政學院辦學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1996〕38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國家行政學院青年幹部培訓班(以下簡稱青干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青干班以應屆優秀大學畢業生和在職國家公務員中的青年骨幹為培訓對象,主要為政府機關培養業務骨幹和後備力量,學制兩年。

二、青干班選招學員採取單位推薦、考試考核、擇優錄取的辦法進行。從應屆大學畢業生中選招學員,由人事部會同國家行政學院、教育部按照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要求組織實施,取得人學資格的學員,同時取得國家公務員資格。從在職國家公務員中選招學員,由國家行政學院會同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組織實施。

三、從應屆大學畢業生中選招的學員,在校期間享受同等學歷國家公務員工資待遇,學習期間計算工齡。醫療待遇和戶口管理參照高等院校在校生的有關規定執行。從在職國家公務員中選招的學員,在校期間的工資、醫療待遇由原單位負責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調離國家公務員隊伍。

四、青於班學員實行淘汰制,凡在政治思想表現、理論學習以及掛職鍛煉等方面不能達到要求或因故不能完成學業的,是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退回原單位;是應屆大學畢業生的,取消其國家公務員資格,退回上大學前戶口所在地,由當地人才交流機構協助推薦就業。

五、青干班學員結業時,國家行政學院對學員的表現作出鑑定,提出使用建議。從應屆大學畢業生中選招的學員,由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予以安排。對人學前為大學本科畢業生的,其職務可定為副主任科員(職務工資2檔);入學前為獲得碩士學位研究生的,其職務可定為主任科員(職務工資2檔)。從在職國家公務員中選招的學員,由原單位安排使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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