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八五」期間解決城市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八五」期間解決城市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2〕52號 1992年9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教委、建設部、全國教育工會《關於「八五」期間解決城市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九日
一九八二年以來,解決城市中小學教職工住房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據統計,自一九八一年至一九九〇年,全國城市共投資近五十億元,建成中小學教職工住房二千一百一十一萬多平方米(建築面積),計四十多萬套。城市中小學教職工的住房狀況已有了明顯的改善。約有四十萬戶喬遷新居,並有約相等的教職工戶數擴大了住房面積,改善了居住條件;教職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已由一九八一年末的三點八平方米,提高到了一九九O年末的六點一二平方米。但是,由於歷史上欠帳太多,城市中小學教職工的住房問題還未得到根本的解決。據統計,一九九O年底,全國城市中小學教職工家庭中還有缺房戶三十七萬多戶,其中無房戶十六萬多戶,困難戶二十多萬戶,分別占城市中小學教職工總戶數的27.58%、12.09%和15.49%;此外還有等房結婚的大齡青年教職工六萬餘人,占教職工總人數的3.25%;教職工家庭人均居住面積比全國城鎮居民仍低一平方米。
一、「八五」期間解決城市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問題的意見
在「八五」期間,爭取城市中小學教職工的住房達到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居住面積七點五平方米及成套率40-50%的水平。各省、市、自治區「八五」期間要以解危解困為主,重點解決無房戶及人均居住面積在三至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難戶。凡是目前中小學教職工住房水平低於當地城鎮居民平均水平的,「八五」末要爭取達到當地居民平均水平。部分經濟困難的邊遠省、自治區及少數內地條件較差的城市,可以推遲達到國家目標的時間。
為實現這個目標,採取如下具體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解決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困難是貫徹落實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尊師重教,推進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的重要措施。根據現行管理體制,解決城市中小學教職工住房的責任在地方政府,建設住房所需資金也應由各級地方政府負責籌集解決。各級政府的領導同志要象抓學校危房改造一樣抓教職工住房,把城市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問題列入議事日程,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
(二)制定規劃。各級政府和教育部門,要本着積極的態度,認真制定所轄範圍內的城市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建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教職工住房建設規劃要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在城市規劃中要為教育部門統籌安排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建設用地。各地計委、財政、物資等部門對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建設的基建計劃,要優先安排,在資金材料的供應上予以照顧。
(三)解決城市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問題要貫徹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着眼於機制轉換,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在住房制度已進行改革的地區,在執行當地政府房改方案有關政策中,對教師可以優先照顧。在住房制度尚未改革的地區,應積極多渠道籌集資金,為教職工多建住房。
(四)多方面籌集住房建設資金。資金缺乏是當前解決中小學教職工住房的主要矛盾,因此,要根據國家、集體、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多方面籌集建房資金。
1、中央補助的教職工住房建設專款,主要用於補助困難,鼓勵先進。
2、各級地方政府在每年年度基建投資計劃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建設專款;還應從地方機動財力、預算外收入等費用中安排一些資金用於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建設;地方統建統分住宅中也要給中小學一定比例的住房。
3、從勤工儉學收入中,安排一些資金。
4、通過各種不同方式如自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資合作建房、有償分房、部分產權出售等向學校和教職工個人籌集資金。
5、銀行在貸款上給予支持。
6、當地政府同意的其它渠道資金。
(五)在中小學建房、分房中給以優惠政策,以促進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問題的解決。
1、各級政府應將中小學教職工住房,納入當地住房解困規劃,統籌考慮優先安排。
2、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建設按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執行。
3、各單位分房時,對於配偶是教師的職工,予以優先照顧。
4、中小學教職工從城市公管房遷居後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門,分給中小學教職工居住。
5、當地政府規定的其它優惠政策。
(六)各地教育部門要加強住房建設工作的管理,做到有規劃、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有交流、有獎勵。
(七)國家教委要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各地先進經驗;適當調整、增加和分配好中央補助住房建設的投資;要注意加強基建幹部的培訓,對縣以下從事基建管理工作的同志,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提高其專業素質和工作管理水平以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家教委督導工作也要把中小學教職工住房作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一項主要內容進行督導,對解決中小學教職工住房有突出成績的城鎮,應予以表彰。
二、解決城市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工作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中小學教職工住房標準,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教學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小學教師,其住房面積標準,可以略高於城市居民,但在近期內,仍應以解危解困為主,不宜追求高標準。
(二)城市中小學校園較狹窄,除邊角隙地外,一般不宜在校園內建設住房。更不能因建住房而擠占教學和運動場地。
(三)已建在校園內的教職工住房,產權一律歸教育部門所有,不能出售給教職工個人。
(四)分配住房要提倡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辦法,注意發揮工會和教代會的作用,要首先解決無房戶和困難戶的需要,對無依靠的離退休教職工應給以關照,使其老有所歸,要注意防止和減輕學校對社會所承受的住房負擔。
(五)住房交付使用後,要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加強維護管理,定期進行維修,以延長住房壽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