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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進一步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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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進一步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5〕17號
1995年3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清產核資是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八五」計劃期間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清產核資工作在1992年至1994年分別進行了小範圍試點和擴大試點。通過幾年的實踐,清產核資工作的各項政策和制度日趨完善,領導體系和工作體系基本建立,並探索和積累了一套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法,培養鍛煉了一支專業工作隊伍。按原定計劃,1995年要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完成清產核資工作,任務十分艱巨。為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清產核資工作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分級分系統進行,具體組織工作由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都要切實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領導,要有一名主要領導同志負責這項工作,並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各級清產核資工作機構並充實其人員力量。

二、1995年全國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任務:一是對境內外全部國有企業的戶數進行清查,統一編制國有企業代碼;二是全國尚未進行清產核資的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要全面完成清產核資任務;三是對全部國有境外企業、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四是對全部國有企業占用的土地進行清查和估價,逐步建立國有土地基準價制度;五是將本年度完成的清產核資數據與前幾年完成的清產核資數據進行銜接,形成全國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總表;六是認真核實企業法人財產占用量,核定國家資本金,並檢查清產核資各項政策的落實情況。

三、1995年全國清產核資的範圍是:境內外全部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尚未進行財產清查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境內國有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以1995年3月31日為統一的清查資產時點;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內容為資產清查、產權界定、價值重估和土地估價、資金核實、產權登記以及建章建制。境外國有企業、機構以1994年12月31日為統一的清查資產時點;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內容為清查財產、清理損益、核實權益、登記產權、建章建制。全部清產核資工作於1995年年底基本完成。

四、在1995年全國清產核資工作中,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擴大清產核資試點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1993〕29號)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的統一政策、制度和方法進行,不得政出多門,各搞一套。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各級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和檢查,防止走過場。

五、全國清產核資各項具體工作,按財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下發的《1995年清產核資工作方案》和《1995年清產核資辦法》等文件規定執行。

清產核資是摸清國有資產家底、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推動經濟結構調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理順產權關係、促進企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計劃,加強領導,確保按期完成。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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