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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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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通知(摘要)
國發〔1995〕13號
1995年5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房地產業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產業,它的興起對於加快城市建設改造、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房地產業尚處於起步階段,房地產開發建設宏觀管理還很薄弱,政策法規不夠健全,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房地產建設規模仍然偏大。二是房地產投資結構不合理,有些地區和城市,高級寫字樓、花園別墅、度假村、高級公寓等項目已超過市場實際需求量,占壓了資金;而用於居民住宅建設的資金不足,滿足不了市場需要。一部分城市還由於拆遷量過大,安置不力,造成社會問題。

根據1994年11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當前要進一步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合理調整投資結構,促進房地產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對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要進行嚴格控制。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嚴格控制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批。對下列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1995年不再批准立項和開工,以後也要嚴格控制審批:(1)別墅性質的高檔住宅及度假村;(2)單位面積建築設計造價高於當地一般民用住宅、辦公樓一倍以上的公寓、寫字樓項目;(3)建築標準四星級(或相當於四星級)及以上的賓館、飯店。

嚴格禁止新上高爾夫球場、仿古城、遊樂宮等項目。

二、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規定的批准權限審批。對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及以上或總投資在2億元及以上的高檔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以及所有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和開工,由國家計委審批。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或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高檔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的立項及開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審批,並報國家計委備案。以上建設規模限額均指單片開發的建設規模,不得採取化整為零、分期分塊等手段越權審批。

對於未按規定審批立項及開工的項目,銀行不得安排貸款。對批准開工的項目,自籌資金要與銀行貸款同步到位;自籌資金不落實的,銀行不發放貸款,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建設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許可證。

三、嚴格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金管理。國家預算內投資不得用於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銀行現有的房地產貸款均應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管理,並全部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不得在計劃外發放貸款。嚴禁用流動資金貸款、抵押貸款的形式和拆入資金發放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

四、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加強房地產項目建設用地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徵用劃撥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規定的申報程序和批准權限報批,不得化整為零,越權審批;城市建設要嚴格控制規模,節約用地;不准利用菜田、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成片開發高檔房地產項目;對出讓的土地,受讓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開發建設,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未開發的要依法無償收回;要加強出讓地價管理,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一律採取招標或拍賣的方式提供。

五、規範土地出讓收入的徵收和使用管理。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計劃管理、專款專用。沿海地區大中城市土地出讓收入的50%,其他地區土地出讓收入的30%,都必須納入地方財政,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集中使用,首先用於農業和重點建設項目,其餘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在財政經常性支出項下使用。

六、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管理。積極引導外商投資舊城改造和普通居民住宅項目。對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中方不得為外商出資或為其境外貸款提供擔保。

外商投資高檔房地產項目,凡總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計委審批(其他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權限不變),旅遊賓館項目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1億美元以上的高檔房地產項目由國家計委報請國務院審批。

七、各類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所需進口物資,一律按照《國務院關於房地產建設進口物資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發〔1995〕10號)的規定,照章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八、計劃、城建、規劃、土地管理、審計等有關部門和人民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都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對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各級審計機關要從資金來源、審批程序和建設條件等方面加強對高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計監督,堅持開工前審計。

九、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已發布的關於房地產開發建設方面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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