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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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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的意見
1994年1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5年/第7號

國務院:

近幾年來,特別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八五」期間解決城市中小學教職工住房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2〕52號)下發以後,各地人民政府普遍關心、重視解決城鎮學校教職工(以下簡稱教職工)住房問題,許多地方、部門和單位因地制宜,採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快了教職工住房建設,使教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但由於種種原因,目前教職工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教師住房困難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已嚴重影響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教育質量的提高,成為我國教育發展面臨的重大實際問題之一,應認真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通知》(中發〔1993]3號)、《國務院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國發〔1994〕39號)、《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的精神,現就加快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增強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解決好教職工特別是教師的住房問題,是穩定教師隊伍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關係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大問題,也是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具體體現。各地區、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繼續高度重視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採取有效措施,集中人力、財力、物力,認真解決。各地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負責,領導好本地區教職工住房建設工作,要實行目標管理,建立明確的責任制。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教職工住房建設工作應加強督促指導,及時總結交流經驗,切實幫助解決有關實際問題。各部門、各單位都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解決教師住房問題提供支持和方便,使有關優先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二、確定目標,明確政策,加快教職工住房建設步伐

加快解決教職工住房的目標是:1997年底以前,要基本解決教職工中現有的無房戶和人均居住面積4平方米以下困難戶的住房問題,並使教師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和住房成套率達到或超過當地居民住房的平均水平;到2000年,教師住房要達到或超過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居住面積8平方米和成套率70%的水平,使教職工居住條件有明顯的改善。經濟發達地區應提前實現以上目標,貧困地區可適當推遲。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教職工住房情況的實際,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根據上述目標,認真研究修訂到2000年的教職工住房建設規劃和分年度建設計劃。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將教職工住房建設納入城鎮住宅建設總體規劃,按照尊重歷史和現狀、有利於教學、交通比較方便、遠近期相結合的原則,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二)教職工住房建設所需土地,應充分利用學校現有的非教學用地,不得占用學校教學(包括體育運動)用地。確需新增用地,可依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符合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三)教師住房的建設,可比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5〕6號)的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減免市政基礎建設配套等費用。

(四)在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學校的同時,要配套建設相應的教師住房,以住房成本價(租金)出售(出租)給有關學校教師中的住房困難戶。

(五)國家安居工程住房,在同等條件下,可以成本價優先出售給教師和離退休教職工中的住房困難戶。

各單位出售或出租住房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出售或出租給配偶是教師的職工。

教職工從城鎮直管公有住房遷出後的空房,仍交教育部門安排給教職工中的住房困難戶。

中小學校園內的住房不得出售。

(六)對教職工住房要有嚴格的管理制度。離開教育崗位的教職工,不得繼續居住教職工住房,不再繼續享受教師住房優惠待遇。

(七)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原則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優先優惠政策。

三、深化改革,拓寬渠道,逐步增加教職工住房建設的投入

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多渠道籌措教職工住房建設所需資金,逐步建立起國家、學校、教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住房建設資金的機制。

(一)根據當地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城鎮學校及其教職工,要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交納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城鎮學校按規定建立的單位住房基金,必須專項用於教職工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校辦產業收入,可部分用於教職工住房建設。

(二)中央補助教職工住房基本建設專款,重點用於補助大中城市教師住房建設;高等院校基建投資的安排繼續向教師住房建設傾斜。

(三)各地人民政府要設立或增加教職工住房建設專款;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支出時,對教職工住房建設要優先安排;在安排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時,應向教師住房建設傾斜。

(四)鼓勵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教師住房,住房以成本價向教師出售的,可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五)提倡企業和社會捐資,支持教師住房建設。可按有關規定通過自建公助、公建民助、集資合作、有償分配等方式籌集教職工住房建設資金。不得亂攤派、亂集資,不得向學生及其家長變相集資或攤派。

(六)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原則和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籌集辦法。

各地區、各部門要繼續認真貫徹國辦發〔1992〕52號文件精神,並根據以上意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認真研究制定加快解決教職工住房問題的切實可行措施,抓緊組織實施。

建議請各級監察、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有關方面執行以上意見情況的監督、審計和檢查,避免和制止不正之風。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轉發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國家教育委員會
建設部
國家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土地管理局
全國教育工會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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