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電視直銷廣告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電視直銷廣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廣字〔1998]第203號 1998年9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來,伴隨電視直銷業在我國的興起和發展,電視直銷廣告的數量日益增多。電視直銷廣告,對電視直銷的有效運營和方便人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有的廣告對商品性能、用途等進行不合實際的誇大宣傳,誤導消費者;有的廣告直接或間接地貶低其他同類商品;有的廣告出現一些低級、淫穢等有悖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的內容;有的電視台非廣告經營部門從事電視直銷廣告的經營活動等。這些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廣告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電視直銷廣告的特點,根據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電視直銷廣告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電視直銷活動中,由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以電視媒介為載體,通過演示或展示說明等形式對電視直銷商品或服務進行的宣傳,屬於商業廣告。
二、電視台承辦電視直銷廣告,應當統一歸口由電視台內部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廣告業務部門經營。電視台的非廣告經營部門一律不得從事電視直銷廣告經營活動。
三、電視直銷廣告內容應當符合《廣告法》的要求,真實、合法,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畫面和語言應當健康,不得出現低級、淫穢等有悖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的形象和用語。
四、電視直銷廣告涉及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宣傳的,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方可發布。廣告審查批准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發布食品、化妝品等電視直銷廣告,應當符合該類商品廣告管理規定。
五、發布電視直銷廣告,應當依法查驗廣告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凡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發布。
六、電視直銷廣告應當有明顯的廣告標記,並不得在播放過程中中斷,以使消費者能辨明其為廣告,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電視直銷廣告以消費者現身說法的形式進行宣傳的,應當是消費者的親身體驗,保證證明的真實性。
七、違反上述規定的電視直銷廣告,依據廣告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各級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對電視媒介發布電視直銷廣告的情況認真進行一次檢查清理。對違反規定的電視直銷廣告,應責令其停止發布。今後,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實加強對電視直銷廣告的監督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