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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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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基字〔1998〕9號
1998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20號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各證券經營機構,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基金託管部:

為積極穩妥地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試點工作,確保證券投資基金髮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應妥善組織基金賬戶的開設工作

(一)證券交易所應認真制定基金賬戶有關規則,向有資格代理開戶的各地證券登記公司和聯網開戶代理點(以下簡稱開戶機構)下發通知,對開設基金賬戶和申購基金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和解釋,妥善組織好基金賬戶的開設工作。

證券交易所的登記公司要做好基金賬戶開設的指導、監督工作,隨時掌握各開戶機構的開戶情況,並每天向中國證監會交易部報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二)證券交易所應要求各開戶機構嚴格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則及通知要求,積極做好開設基金賬戶等各項準備工作,並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每個身份證只允許開設一個基金賬戶,已開設股票賬戶(證券賬戶)的投資者,不能再開設基金賬戶。

2、投資者必須持本人身份證親自到戶口所在地開戶機構辦理開設基金賬戶的手續,不得由他人代辦,也不得在異地開設基金賬戶。

3、投資者的一個資金賬戶只能對應一個基金賬戶或股票賬戶(證券賬戶);一個基金賬戶或股票賬戶(證券賬戶)只能對應一個資金賬戶。

4、基金賬戶不得用於買賣股票,股票賬戶(證券賬戶)既可以買賣證券投資基金,也可以買賣股票。

5、基金賬戶開設費用為每戶5元人民幣,各開戶機構不得加價。

6、各開戶機構不得內部開戶、虛假開戶和批量開戶。

7、各地開戶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並在人員、場地、通訊設施、電源、安全等方面做好準備工作,配備足夠的業務人員,簡便開戶手續;要在顯著位置張貼有關開設基金賬戶的規定和程序,方便投資者辦理開戶;不得拒絕投資者開戶申請,必要時可以延長營業時間;要安排好保安、諮詢工作。各開戶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開戶工作,維護好開戶秩序。

二、證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人應做好基金髮行、上市和基金買賣證券的技術準備工作

(一)證券交易所應做好證券投資基金的上網發行和上市的準備工作,完成有關基金髮行代碼、交易代碼、基金髮行募集資金的到帳安排、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信息傳遞等技術準備工作,並應採取措施,在不改變現有基金名稱的前提下,使證券投資基金在行情顯示上區別於現有基金。

(二)基金管理公司應與選定的證券商簽訂協議,取得一個或多個交易席位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席位。

證券交易所應協助基金管理公司採取措施,確保專用交易席位的一切交易委託和成交回報數據等信息直接發給基金的專用交易席位,並不對外披露。

(三)基金託管人應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義開設證券賬戶和資金清算賬戶,並作為證券交易所的清算對手方為基金買賣證券進行清算交收。

三、各證券經營機構應做好證券投資基金髮行的具體工作

各證券經營機構的負責人應高度重視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工作,並要求證券營業部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證券營業部應為已開設基金賬戶的投資者辦理好資金賬戶,不得抬高開設資金帳戶時所交的保證金數額,不得無理拒絕投資者開設資金賬戶的申請;

2、證券營業部應在顯著位置張貼發行公告、招募說明書等有關發行資料,保證交易委託渠道的暢通,為投資者申購和買賣基金創造便利條件;

3、在基金髮行過程中,證券營業部不得無理扣押投資者的申購委託單,不得透支申購,不得挪用客戶保證金,不得有舞弊行為;

4、證券營業部同時作為證券交易所登記公司聯網開戶代理點的,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開戶規定,為投資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今後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的基金託管人在涉及基金髮行工作等有關問題時,比照本通知規定執行。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公司、證券經營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暫不參加試點基金的申購。

對於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中國證監會將按有關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暫停或取消有關業務資格或從業資格等處罰。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其他管轄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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