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代擬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 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代擬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1989年2月21日 發布機關: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決議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
根據基本法(草案)掃描本整理校對。 |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根據體現國家主權、平穩過渡的原則產生。
二、在一九九六年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決定產生第一屆政府的具體辦法。籌備委員會由內地和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香港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任。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
推選委員會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成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地區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諮詢機構任職並有實際經驗的人士和各階層、界別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選委員會由400人組成,比例如下:
工商、金融界 25%
專業界 25%
勞工、基層、宗教等 25%
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25%
四、推選委員會在當地以協商方式、或協商後提名選舉,推舉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與正常任期相同。
五、第一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負責籌組。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55人組成,其中:地區性代表人士15人,工商、金融界16人,專業界12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12人。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凡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條件者,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確認,即可成爲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如出現缺額,可由推選委員會進行補缺選舉。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爲兩年。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和第一屆立法會議員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宣誓就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同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