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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滬嘉高速-嘉閔高架聯絡線新建工程項目「12·22」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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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滬嘉高速-嘉閔高架聯絡線新建工程項目「12·22」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上海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
2025年4月14日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上海嘉定滬嘉高速—嘉閔高架聯絡線新建工程項目「12·22」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
滬府〔2025〕29號

市應急局:

滬應急〔2025〕16號文收悉。經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嘉定滬嘉高速—嘉閔高架聯絡線新建工程項目「12·22」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請督促有關單位嚴格執行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深刻吸取教訓,落實有關措施,確保問題整改到位。同時,會同有關方面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堅決防範和遏制類似事故發生。

特此批覆。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上海嘉定滬嘉高速-嘉閔高架聯絡線
新建工程項目「12·22」較大
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12月22日,在本市滬嘉高速-嘉閔高架聯絡線新建工程施工2標項目內,上海綠地建築鋼結構有限公司進行匝道小箱梁吊裝作業過程中,一台履帶起重機主臂倒伏侵入軌道交通11號線區間,導致運營的軌道交通11號線一列車車頭局部受損並緊急制停,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831萬元。

事故發生後,市領導立即赴現場指揮搶險工作,對應急處置、事故調查、舉一反三等作部署要求。依據有關規定,市應急局會同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嘉定區政府組成上海嘉定滬嘉高速-嘉閔高架聯絡線新建工程項目「12·22」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邀請市紀委監委、市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深入開展調查,通過調查詢問、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測鑑定、綜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以及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上海嘉定滬嘉高速-嘉閔高架聯絡線新建工程項目「12·22」較大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因違反施工方案及操作規程組織作業而發生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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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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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嘉高速-嘉閔高架聯絡線新建工程施工2標項目位於嘉定區南翔鎮,西起嘉閔高架,沿真南路新建高架,東至滬嘉高速公路,全長約1km。工程範圍包括新建聯絡線高架主線,新建滬嘉高速Y型全互通立交,新建四條陳翔路匝道上下滬嘉高速,同步實施拼寬地面道路,排水、駁岸、照明、監控、綠化、標誌標線等工程。事故發生在尚仁路新建滬嘉高速Y型全互通立交區域。

(二)單位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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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單位:上海公路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投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102306677804989,法定代表人為黃國斌,主要從事公路建設管理、項目投資、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經營範圍(除專控和許可證),為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城投集團)旗下三級子公司。

2.監理單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市政監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10230133702671M,法定代表人為劉鳳鳴,主要從事城市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的建設管理及監理等,持有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證書。

3.施工總包單位:上海建工四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四建集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10115132328227T,法定代表人為沈軍,主要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各類工程建設活動、施工專業作業等,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隸屬於上海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建工集團)。4.吊裝專業分包單位:上海綠地建築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地鋼構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101147858793092,法定代表人為張偉,主要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施工專業作業、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等,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等資質,為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地控股集團)旗下五級子公司。

5.履帶起重機出租及現場安裝單位:上海威悅建築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悅建築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101147495788408,法定代表人為嚴建軍,主要從事通用設備製造(不含特種設備製造)、租賃服務(不含許可類租賃服務)等,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二級等資質。

6.事故履帶起重機生產單位:浙江三一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三一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500677240794D,法定代表人為孫新良,主要從事建築工程用機械製造、建築工程用機械銷售等。

7.地鐵安全保護區內施工的監護單位:上海地鐵監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監護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10101425004437C,法定代表人為李家平,主要從事工程技術服務、規劃設計管理、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等。

(三)事故發生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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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上午7時30分左右,綠地鋼構公司組織NWK21-B1小箱梁吊裝作業,喬祥榮在地面指揮,李紀承和楊俊強分別操作260t、320t履帶起重機進行吊裝作業。7時55分14秒,260t履帶起重機向軌道交通11號線方向傾斜倒伏,起重臂中上部橫跨軌道上方。7時55分39秒,由南翔站下行駛來的1173號列車(速度91.2公里/小時)車頭上部與橫跨於軌道上方的260t履帶起重機起重臂發生撞擊,起重臂被撞回落現場。

(四)現場勘查及相關調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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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現場兩台履帶起重機,北側320t履帶起重機結構完好,南側260t履帶起重機的起重臂與主機脫離,大致呈南北向倒伏於場地西側邊坡上。雙機抬吊的小箱梁斜向墜落於場地西側,近260t履帶起重機端擱置於場地西側邊坡上,近320t履帶起重機端砸入地面(見下圖)。

事故現場總體情況圖(兩台履帶起重機及吊運的小箱梁)

1173號列車車頭局部受損,南翔站至陳翔公路站區間欄板牆破損、逃生平台損壞、一個觸網立柱基礎開裂,區間漏纜傳輸光纜、接觸網及電纜設備等有不同程度損傷。

2.軌道交通處置情況

事發時,列車通過彎道地段,司機突然發現前方接觸網上有異物,立即按規定拉手柄採取快速制動,1173號列車與起重臂發生撞擊(列車速度91.2公里/小時),自動觸發列車緊急制動,19秒後列車迫停於陳翔公路下行站外。事發後,調度員通過ATS(列車自動運行監控系統)發現事故列車處於EB(緊急制動)狀態,隨即聯繫司機了解情況,通過ATS設置扣車及軌道關閉;控制中心隨即要求陳翔公路站值班員確認站內/區間線路、失電等現場情況;軌道交通網絡運營調度指揮中心先後啟動五級、四級預警,同步啟動軌道交通藍色預警並採取後續應急處置措施。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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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831餘萬元。

二、應急處置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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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施工總包單位項目部與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申通集團)先後啟動應急預案,上報事故情況,開展救援疏散。相關單位在事故發生後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列車司機按規定採取快速制動,現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總體措施得當,符合相關應急預案和處置方案規定,避免了次生災害的發生。

三、事故原因及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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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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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箱梁吊裝作業起重機選型、機位與方案不一致,雙機抬吊作業過程中協同性差,260t 履帶起重機水平度超標、超載,在執行迴轉、行走等動作時未採取有效限制各種不均衡措施,產生超出設計標準和設備實際承載能力的側向力,造成260t履帶起重機迴轉平台立板斷裂、起重臂側向倒伏,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相關原因如下:

1.吊裝作業兩台起重機機位及260t履帶起重機選型與方案不一致[1]260t履帶起重機未按施工方案選用SCC2600A型而用SCC2600A-2型,造成選定工況下的額定載荷能力降低33.8噸。未按施工方案放置兩台起重機的位置,降低了雙機抬吊作業的可靠性。

2.兩台起重機抬吊作業時未嚴格做到協調同步[2]吊裝作業開始至事故發生25分鐘內,320t起重機基本無協調配合動作,260t起重機多次獨自迴轉與行走,抬吊作業未能做到協調同步,致使作業過程中產生了超標的側向力。

3.260t履帶起重機存在水平度超標[3]、超載情況。作業過程中大部分時間(包括事發時),260t履帶起重機水平度超過規定值,導致實際起重能力的下降;起重機實際載荷多次超過額定載荷,最大值嚴重超過了雙機抬吊作業單台起重機額定載荷規定。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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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t 履帶起重機性能因素。260t履帶起重機關鍵部件校核驗算合格,整機性能滿足標準規定,能夠保證在正常操作前提下的可靠運行。但是,該履帶起重機迴轉平台立板鋼板取樣材料屈服強度、衝擊韌性力學性能檢測結果存在波動,對起重機在事故工況下承受超出設計允許的載荷能力有一定削弱。

2.鋼絲繩因素。260t履帶起重機使用的鋼絲繩拉伸強度、鋁合金壓制接頭材質取樣檢測結果符合標準規定。

3.小箱梁吊點質量因素。小箱梁預設吊點鋼絞線拉伸強度檢測結果符合標準規定。

4.氣象及其他因素。根據嘉定區氣象台資料顯示[4],事故發生時段滿足履帶起重機吊裝作業要求[5]。事故當日無相關地震預報,臨近事故區域無其他作業,未發現事發時有地震載荷、其他外力擾動等影響因素。

(三)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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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業分包單位:未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6],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項目實際負責人履職能力不足[7],未履行技術交底職責[8],危大工程吊裝作業期間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未進行現場監督[9]。違反施工方案及操作規程組織作業,兩台起重機機位及260t履帶起重機選型與方案不一致,未按施工方案選用單根雙股鋼絲繩;作業人員違規操作,雙機抬吊作業未能做到協調和同步,260t履帶起重機存在水平度超標、超載作業情況。兩台履帶起重機轉換作業場所重新安裝後,未按規定驗收即投入使用[10];吊裝前未經現場檢查驗收、吊裝令長期未簽署即開始吊裝作業[11];索具鋼絲繩進場驗收、領用、保養管理混亂[12];未能督促吊裝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13],未能發現並制止管理人員到崗履職不力的問題。

2.履帶起重機出租及現場安裝單位:兩台履帶起重機轉換作業場所重新安裝後,未辦理驗收手續即投入使用[14]。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能督促吊裝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施工總包單位:對危大工程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失管,兩台履帶起重機轉換作業場所重新安裝後,未進行驗收即投入使用;作業交底流於形式,缺乏針對性,無吊機位置布置、吊裝作業流程、雙機抬吊作業須協調同步等內容;施工前未按規定書面告知軌道交通企業,也未督促專業分包單位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15]。未能督促專業分包單位吊裝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專業分包單位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履職情況聽之任之。

4.監理單位:對危大工程吊裝作業期間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未在崗履職、多次無吊裝令情況下開展吊裝作業、違反施工方案組織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失控失管等問題未盡監理職責。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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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責任追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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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紀承(威悅建築公司260t履帶起重機駕駛員)違規操作260t履帶起重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喬祥榮(威悅建築公司地面信號指揮工)未有效開展吊裝前現場檢查驗收、無吊裝令開展指揮作業並違章指揮,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3.嚴鑫輝(綠地鋼構公司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未按要求進行施工技術交底,未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明確作業技術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4.林正元(綠地鋼構公司項目部副經理)作為項目實際負責人未有效履行現場管理職責,吊裝作業期間未進行現場監督;未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導致小箱梁吊裝作業起重機選型、機位與方案不一致,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5.陳學方(威悅建築公司董事長、綠地鋼構公司總經理)未能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排無資質人員從事現場管理,對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司法機關對前述人員依法實施刑事責任追究。

(二)行政處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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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綠地鋼構公司:未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違反施工方案及操作規程組織作業,未能督促吊裝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有效開展風險辨識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威悅建築公司:未按規定組織施工作業,兩台履帶起重機轉換作業場所重新安裝後未辦理驗收手續即投入使用,未能督促吊裝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3.建工四建集團:未能有效督促分包單位按照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施工作業,未及時協同組織履帶起重機轉換作業場所重新安裝後的驗收,作業交底流於形式、缺乏針對性;施工前未按規定書面告知軌道交通企業,也未督促專業分包單位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4.張偉(綠地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裁、綠地鋼構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5.嚴建軍(威悅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有效督促單位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6.盛玉濤(建工四建集團總裁)未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7.陳杰(綠地鋼構公司項目部經理)作為項目負責人長期未在崗履職,吊裝作業期間未進行現場監督,對項目施工和現場管理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8.朱俊松(建工四建集團項目部經理)安全生產履職不力,對分包單位管理失控,對綠地鋼構公司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履職情況、聽之任之,未能有效檢查項目上的安全生產狀況並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現場管理人員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市應急局對綠地鋼構公司、威悅建築公司、建工四建集團[16],張偉、嚴建軍、盛玉濤[17]、陳杰、朱俊松[18]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問責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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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軍(綠地控股集團執行總裁)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建議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

2.張偉(綠地城市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裁、綠地鋼構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綠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給予記過處分。

3.陳杰(綠地鋼構公司項目部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所在企業給予處分。

4.鄭明浩(綠地鋼構公司項目部安全員)未按規定在吊裝作業現場監督,僅安排安全協管員於現場監護,未能發現並及時制止作業人員違規操作、260t 履帶起重機存在水平度超標、超載情況。建議由所在企業給予處分。

5.嚴建軍(威悅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所在企業給予處分。

6.黃兵(原綠地鋼構公司副總經理,2024年6月轉崗至威悅建築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在審核事故區域小箱梁吊裝作業方案時把關不嚴,對威悅公司吊索具檢查驗收、設備重新安裝後驗收等工作疏於督查。建議由所在企業給予處分。

7.陸峰(上海建工集團副總裁)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建議上海建工集團給予通報批評。

8.沈軍(建工四建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建議上海建工集團給予戒勉談話。

9.盛玉濤(建工四建集團總裁)未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建議上海建工集團給予警告處分。

10.房玉強(建工四建集團副總裁,分管安全)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情況失察。建議上海建工集團給予警告處分。

11.顧國平(建工四建集團副總裁,分管生產)對分管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履職不力,對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情況失察。建議上海建工集團給予警告處分。

12.周曉莉(建工四建集團技術部經理)對項目方案實施把關不嚴,對項目部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情況失察。建議建工四建集團給予警告處分。

13.肖記民(建工四建集團動力設備部經理)對項目設備安全管理不力,對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機械設備管理情況失察。建議建工四建集團給予記過處分。

14.朱俊松(建工四建集團項目部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建工四建集團給予撤職、記大過處分。

15.張劍宇(建工四建集團項目部副經理)對項目實施情況失管,組織的安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交底內容缺乏針對性。建議建工四建集團給予撤職、記大過處分。

16.毛衛華(建工四建集團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對技術交底流於形式,交底內容缺乏針對性;兩台履帶起重機轉換作業場所重新安裝後,未組織驗收即投入使用;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失管。建議建工四建集團給予記大過處分。

17.黃忠(上海市政監理公司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對危大工程吊裝作業期間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未在崗履職、多次無吊裝令情況下開展吊裝作業、違反施工方案組織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失控失管。建議由所在企業給予處分。

有關單位要及時落實前述人員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市應急局、市國資委。

五、事故整改和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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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新發展理念,充分認識到當前交通重大工程建設的環境複雜性和高風險性,堅守安全生產紅線。各相關部門要督促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健全完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落細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依規設置配齊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關鍵崗位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雙重防控機制,構建用「體系管安全」的長效機制,帶動風險管控能力整體提升。

(二)嚴格危大工程作業安全管理,精細落實安全管控措施。建工四建集團、綠地鋼構公司應綜合工程地理位置、周邊環境、技術特徵等內容,制定科學合理、安全可行的施工專項方案,嚴密組織方案編制、審核和專家論證,按規定開展風險辨識和評估,詳細做好方案交底、安全技術交底、施工條件驗收等工作,嚴格執行企業內部審批現場確認程序要求,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嚴格執行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及安裝後檢查驗收有關要求。綠地鋼構公司、威悅建築公司應建立完善起重機械及吊索具現場管理制度,嚴格落實起重機械專人管理、日常檢查,定期維護保養等制度要求;現場作業單位開展臨近通行道路或軌道交通線路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械吊臂應儘量避免垂直於線路軸線方向,吊物及起重臂投影面不得超過工地圍擋,有條件的應設置有效限位,靠近工地圍擋吊裝作業應設置安全警戒、警示標誌。浙江三一公司要對調查中發現的工藝拉筋殘留、鋼板材料力學性能存在波動的情況進行專題研究分析,對雙機抬吊作業工況研究載荷分配限制的技術措施,對設備非正常作業情況下可能存在的風險作出預先警示,並做好設備運行狀況的監測與提示服務。

(三)嚴格執行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規定,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監護。上海市政監理公司應對專項施工方案嚴格審查,加強施工過程中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制止未按方案施工的行為。上海公投公司應落實安全生產首要責任,加強對監理單位、總包單位合同履約管理,組織參建單位對危大工程加強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對重大事故隱患應制定專項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施工作業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區專項保護方案上報審查、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方可作業的規定,施工方案調整或變更後應重新辦理技術審查手續。上海申通集團要督促所屬的地鐵監護公司嚴格按照技術審查意見對有關作業的安全性進行日常監督,對作業項目相鄰的軌道交通設施加強監護監測。經同意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的作業出現危及軌道交通安全情況的,或者未經同意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地鐵監護公司在發現後應當通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上海申通集團要結合全自動運行系統被動障礙物探測裝置研究,探索增加「供電中斷」疊加「異物侵限」等異常複雜極端情況下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感知、識別異物及列車控制等功能。

(四)持續深入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項目建設施工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檢查,督促工程項目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的職責並確保落實。進一步督促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全面深入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點針對深基坑、大型構件起重吊裝、涉鐵涉路涉公共設施施工作業、盾構推進及特殊地質條件施工作業中的隱患開展持續排查。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制定專項治理方案,明確治理措施、目標及責任。在此基礎上,形成加強交通線性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指導意見,通過抓好「一件事」解決「一類事」。


  1. 《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規程》(JT/T 1495-2024)第7.4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施工方案。
  2.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GB/T 6067.1-2010)第17.3.2.5條 多台起重機械的起升過程中應使作用在起重機械上力的方向和大小變化保持到最小,應採取措施使各種不均衡降至最小。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JTG F90-2015)第5.6.15條 雙機抬吊宜選用同類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機,負載分配應合理,單機載荷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兩機應協調起吊和就位,起吊速度應平穩緩慢。
  3. 《履帶起重機》GB/T 14560-2022 4.1.4 履帶起重機工作地面應堅實、平整,地面傾斜度不應大於1%。
  4. 根據嘉定氣象台資料顯示,事故發生時(2024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7:55)天氣多雲到陰,溫度2.6℃,偏西風,風力 0.3m/s,降水量 0.00mm。
  5. 《建築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範》(JGJ276-2012)3.0.12 大雨、霧、大雪及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應停止吊裝作業。雨雪後進行吊裝作業時,應及時清理冰雪並應採取防滑和防漏電措施,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8.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分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按規定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吊裝作業的應當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並由有資格的人員實施作業。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施工時,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1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承租機械設備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1.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吊裝作業的,應當嚴格執行內部審批程序並予以現場確認。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範》(JTG F90-2015)第3.0.10條 公路工程施工前應全面檢查施工現場、機具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等施工條件,第 5.6.5 條 作業前應檢查起重設備安全裝置、鋼絲繩、滑輪、吊索、卡環、地錨等內容。
    《公路水運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規程》(JT/T 1495-2024)第7.1條 危大工程施工前監理單位應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並報建設單位備案,經核查符合條件後方可下達開工令。
  12.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機械、設施、機具以及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和配件等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並設立專人查驗、定期檢查和更新,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無查驗合格記錄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1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第三款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15. 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外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機械可能跨越或者觸及軌道交通地面車站、高架車站及其線路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並在施工前書面告知軌道交通企業。
    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施工單位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施工過程中出現可能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況的,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報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以上二百萬以下的罰款;……。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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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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