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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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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的请示
1994年3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16号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组织期货市场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对钢材、食糖、煤炭等3个期货品种的交易问题认真研究后认为,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很不成熟,一些交易所的会员结构也不合理,已经出现的过分投机、少数大户操纵市场和人为哄抬价格等情况,导致合同越来越失去约束力,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越来越多,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全国已有15个交易所推出相同的钢材期货品种,7个交易所进行相同品种的食糖期货合约交易,还有的交易所正在设计煤炭标准化期货合约,并准备推出上市,这不但造成重复上市、资源浪费,妨碍了期货市场发现权威性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经济功能,还对市场物价波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稳定钢材、食糖、煤炭的价格,保持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止钢材、食糖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已经经营钢材和食糖期货的交易所,停止推出10月份以后的期货合约。对于目前正在交易的期货合约,可继续交易到其交割日。

二、允许继续以非标准化远期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但是严禁非法倒卖合同,转手抬价。

三、建议由煤炭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煤炭交易所和煤炭批发市场停止煤炭品种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设计和上市。

四、各交易所今后一律不得自行决定上市新的期货品种。新品种上市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出具期货交易保函证明。禁止任何期货交易所接受银行保函作期货交易保证金。

六、当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要求交易所提高保证金比率。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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