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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UN Treaty Series - vol 10.pdf/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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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管轄。此項管轄權並包括中國領土內之人民對蘇聯軍隊犯罪過之案件。此項案件如發生於軍事行動地帶內時,則屬例外,應歸蘇聯軍總司令管轄。遇有爭執之案件,由蘇聯軍總司令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協議解決之。

  七、關於蘇聯軍隊進入中國東三省後之財政事項,應另定協定。

  八、本協定於本日所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時,立即發生效力。

  本協定用中俄文各繕成二份,中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 世 -{杰}-(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莫洛-{托}-夫(簽名)

  斯大林統帥與宋院長子文在一九四五年七月十一日第五次會談時曾討論蘇聯參加對日本作戰後其軍隊由中國領土撤退之問題。

  斯大林統帥不願在蘇聯軍隊進入東三省之協定內加入在日本戰敗後三個月內將蘇聯軍隊撤退一節,但斯大林統帥聲明在日本投降以後蘇聯軍隊當於三星期內開始撤退。

  宋院長詢及撤退完畢需要若干時間。斯大林統帥謂彼意撤軍可於不超過兩個月之期間內完竣。

  宋院長繼詢是否確在三個月以內撤完。斯大林統帥最多三個月足爲完成撤退之期。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王 世 -{杰}-(簽名)

莫洛-{托}-夫(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