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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的议员 | 7人 |
二、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三、二〇〇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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