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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Intermediate Court of Macau Appeal Case No. 902 of 2015.pdf/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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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均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具體而言,就兩名嫌犯對原審事實審結果提出的各種質疑,本院經分析原審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和未證事實後,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原審庭已在判決書內詳細解釋其心證的形成過程,且相關解釋合符常理,兩名嫌犯實不得以其對事實的主觀看法,去試圖推翻原審的事實審結果。

這樣,上訴狀第6點結語所提到的有關以免費餐飲作為聯盟支持者投票行為的回報之用意在案中並未得到證實的論調,純屬兩名嫌犯 自己對案情的主觀看法,兩人對上訴狀第13至第43點結語所提及的各種案中證據內容的解讀更是他們自己對證據的主觀分析。上訴狀內第66至第67點結語所提及的上訴理由也是兩名嫌犯對原審庭事實審結果的無理質疑。的確,即使有一名身份不明的人士通知RRR酒樓取消包場且願意支付包場之費用,但根據人們日常一般生活經驗法則,酒樓負責人在未正式收到因取消包場而應得的一切賠償費用之前,為保險計,仍會採取食物即時收費措施,以把實際損失減至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