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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年第三号.pdf/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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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3


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

二、修正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主席团和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有的代表提出,大会期间召开主席团会议和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是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的重要环节,建议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主席团“听取和审议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修改为“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二是增加规定主席团“听取主席团常务主席关于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人选名单的说明”,“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三是将主席团常务主席“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听取汇报,向主席团提出建议”修改为“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听取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有些代表提出,审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丰富立法形式的重要体现。多年来,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同法律草案一样,都是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的,建议将这一做法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

四、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对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根据预算法规定和实践做法,财政经济委员会除在大会期间对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等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外,在大会前还对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草案、

预算草案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内容。

五、有的代表提出,为更好发挥代表的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建议根据实践发展,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和渠道,明确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机构,完善办理代表建议的反馈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一是明确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增加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三是明确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充分听取意见,“介绍有关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代表还对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内容在宪法中作了规定,有的内容在立法法、监督法、预算法、代表法等法律中作了规定。考虑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次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是部分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代表们提出的有些意见建议,可以在以后修改其他相关法律时予以研究,或者在具体工作中予以考虑。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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