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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57年第1号.pd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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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於决定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条約全权代表的决議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五十三次会議通过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三次会議决定派國务院总理周恩來为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友好合作条約的全权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訪問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罗馬尼亞、保加利亞、阿尔巴尼亞、南斯拉夫的报告

一九五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五十四次会議擴大会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長 彭  真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同志: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接受了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罗馬尼亞、保加利亞、阿尔巴尼亞和南斯拉夫六个國家的邀請,進行了友好的訪問。从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出國到一九五七年二月一日回國,歷时七十九天,我們去的时候正是嚴寒的冬天,但是無論走到哪里,热烈欢迎和親切的款待使我們感覚到比春天还温暖。代表团所到的地方,那里千千万万兄弟姐妹穿着節日的盛裝,向我們夹道欢呼,把我們看成从远道而來的親戚和朋友,称我們为“親兄弟”。他們在北方冰天雪地里用鮮花來迎接我們,他們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