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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志/餉稅/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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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餉 臺灣通志
餉稅:雜稅
傳聞為蔣師轍薛紹元
職官

田房稅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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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買賣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兩輸銀三分有奇。此順治四年臺灣未入版圖以先,各省定例也。康熙四十三年,覆准田房稅契用司頒契尾,立簿頒發,令州縣登填,將徵收實數按季造冊,報部查覈。雍正四年,覆准凡典當田土,均用布政司契尾,該地方官印契過戶,一應贏餘稅銀,儘收儘解。六年,奉旨准河南總督田文鏡之請徵收田房稅契銀兩。飭令直隸各省布政司,將契紙契根印發各州縣,存契根於官,以契紙發各紙舖,聽民買用。俟民間立契過戶納稅之時,令買主照契填入契根,各用州縣之印,將契紙發給納戶收執,其契根於解稅時一併解司核對。至典業亦如賣契例,若地方官稽查有人能據實報出稅銀至千兩以上者,交部分別議敘。其田房稅給發契紙,徵收儘解。各州縣同。十三十二月初六日,奉上諭:民間買賣田房,例應買主輸稅交官,官用印鈐蓋契紙;所以杜姦民捏造文券之弊,原非為增國課而牟其利也。後經田文鏡創為稅契稅根之法,預用布政司印信發給州縣;行之既久,書吏夤緣為姦,需索之費數十倍於從前。徒飽吏役之壑,甚為閭閻之累,不可不嚴行禁止。嗣後民間買賣田房,著應照舊例自行立契,按則納稅;地方官不得額外多取絲毫。將契紙契根之法永行停止。至於活契典業者,乃民間一時借貸銀錢,原不在買賣納稅之例;嗣後聽其自便,不必投契用印收取稅銀。其地方官徵收稅課者,多亦停其議敘,仍著各該督撫嚴飭藩司,時加察訪,儻有書吏索詐侵蝕等弊,立即嚴行究處,毋得稍為寬縱。乾隆元年,定民間置買田地房產,投稅仍照舊例行使;稅尾由布政司編給各屬,黏連民契之後,鈐印給發。每奏銷時,將用過契尾數目,申報藩司考覈。十二年,奏准民間置買田房產業,令布政司多頒契尾,編列字號於騎縫處,鈐蓋印信,仍發各州縣。俟民間投稅之時,填註業戶姓名,契價契銀數目;一存州縣備案,一同季冊申送布政司使查覈。如有不請黏契尾,經人首報,即照漏稅之例辦理。

臺北府淡水縣,徵銀九千一百二十五兩二錢五分四釐。

新竹縣,徵銀二千九百七十六兩六錢七分五釐。

宜蘭縣,徵銀二千八百二十八兩七錢六分七釐。

基隆廳,徵銀二千二百二十六兩二錢一分九釐。

臺南府安平縣,徵銀五千六百五十一兩一錢三分七釐。

鳳山縣,徵銀四千五百兩。

嘉義縣,徵銀三千三百六十一兩五錢七分。

臺灣府臺灣縣,徵銀五千九百八十兩八錢四分二釐。

雲林縣,徵銀二千一百五十五兩七錢九分八釐。

彰化縣,徵銀八千一百九十九兩六錢六分。

苗栗縣,徵銀一千一百二十四兩四錢九分九釐(司冊光緒十七年)。

以上共徵銀四萬八千一百二十兩四錢二分一釐,儘徵儘解,無定解。

典舖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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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每典納稅銀五兩。此康熙三年,臺灣未入版圖以先各省定例也。

臺灣府新竹縣,收銀五兩。

臺南府安平縣,收銀七十五兩。

嘉義縣,收銀十兩。

臺灣府臺灣縣,收銀二十五兩。

苗栗縣,收銀十兩。

彰化縣,收銀一百二十五兩(「司冊」。光緒十七年奏銷)。

以上共徵銀二百七十兩,增歇不一,無定額。

鐵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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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每罏收稅銀五兩。

臺北府淡水縣,收銀五兩。

新竹縣,收銀五兩。

臺灣府,收銀五兩(「司冊」。光緒一十七年奏銷)。

以上共收銀十五兩。增歇不一,無定額。

茶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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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府茶釐總局,光緒十二年設。滬尾驗卡、雞籠驗卡、大溪口驗卡、新莊驗卡、竹塹驗卡、後壠驗卡、大安驗卡,皆光緒十二年設。茶釐,自光緒十二年,包商歲繳銀十六萬元。十六、十七等年,增至二十萬元。

(「淡水志」:淡北石碇、拳山二堡居民,多以植茶為業。道光年間,各商運茶往福州售賣。每茶一擔收入口稅銀二元,方准投行售賣。迨同治元年,滬尾開口通商,茶葉遂無庸運往省城。省中既無入口稅銀可徵,臺地亦無落地釐銀可抽,而茶葉出產遞年愈廣。同治十年,臺道黎兆棠札飭委員侯補府胡斌會同淡水同知試辦抽釐,每擔酌收釐銀一元。有奸棍章華封、金茂芳等聚眾希圖抗抽,適臺道黎兆棠卸事,酌量減收;臺灣徵收茶釐自此始。「臺陽見聞錄」云:滬尾海關稅冊同治七年出口茶三千九百六十一擔,八年五千九百六十九擔,九年一萬零五百四十擔,亦有內地商船運往福州、廈門、廣東者,不知其多寡。又云:臺灣業茶各商,皆承領洋行資本,入山採買,並無重資自設茶行。又云:近年洋船運茶約有一萬五千擔,商船三千擔。)

臺北府稅釐總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淡水分局、滬尾卡、基隆分局,皆光緒十二年六月設;三貂嶺卡、金包里卡;皆光緒十三年正月設;宜蘭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利澤簡卡,光緒十三年正月設;新竹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後壠卡、舊港卡,皆光緒十三年正月設;鹿港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笨港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番挖卡、梧棲卡皆光緒十三年正月設;安平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十二宮卡光緒十二年六月設。布袋嘴卡,港仔卡、撲仔腳卡皆光緒十三年正月設;旂后分局,光緒十二年六月設;東港卡,光緒十三年正月設。臺灣港汊紛岐,商販恆多繞越。所設局卡,因地制宜,隨時增損;不能一定所收釐金,亦無常額;光緒十七年,收銀六萬八千七百四十五兩九錢八分八釐。

釐金之名,肇於咸豐年,所以濟稅課之不足。名之曰釐者,極言其輕,亦國家不得已之政也(「淡水志」)。咸豐十一年,知臺灣府洪毓深奉檄試辦釐金,比照舊船稅梁頭法,但計擔石,不論精粗,行之積年,所收無幾,已而改用商人承社港遺意,招商承領,按年繳稅。其名目:一曰洋藥釐金;臺南自咸豐十一年始,至光緒元年,改歸商辦;臺北自光緒七年始,即歸商辦。十三年裁;併入海關。一曰樟腦釐金;樟腦有防費,前已著之釐金者,取諸防費外者也。先本商,同治九年,改官辦。光緒八年,與洋藥同歸商辦。光緒十三年,併入百貨釐金。一曰船貨釐金;始於同治二年,至光緒八年與洋藥、樟腦、概歸商辦。光緒十二年,奉准停止。今所行者,曰百貨釐金,自光緒十二年六月始徵出口,不徵入口(「局冊」)。

磺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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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府磺務總局,光緒十二年設。北投分局,金包里分局、皆光緒十二年設;油坑由金包里分局兼辦。歲出硫磺六、七十萬斤,收贏餘銀三、四千兩。

磺山出磺處。一在山西南,曰磺嘴;一在山北曰油洞(「基隆采訪冊」。語在「山川」)。磺穴一在大屯山下;一在七星墩山下。石穴湧泉,如湯之沸;煎之則成硫磺(「淡水采訪冊」)。

仁和、郁永河「采硫日記」:近硫穴,風至,硫氣甚惡;更進半里,草木不生,地熱如炙。左右兩山多巨石,為硫氣所觸,剝蝕如粉。白氣五十餘道,皆從地底騰激而出,沸珠噴濺,出地尺許;即穴旁視之,聞怒雷震蕩地底,而驚濤與沸鼎聲間之,地復岌岌欲動。蓋周廣百畝間,實一大沸鑊。人行鑊蓋上,所賴以不陷者,熱氣鼓之耳!右旁巨石間一穴獨大,府瞰穴中毒焰撲人;目不能視,觸腦欲裂。左旁一溪,聲如倒峽,即沸泉所出源也。又曰:凡布七疋,易土一匡,衡之可得二百七、八十斤。眾番男婦,相繼以莽葛載土至。土黃、黑不一色,質沉重,有光芒,以指撚之,颯颯有聲者佳。反是則劣。煉法:搥碎如粉,日曝極乾,鑊中先入油十餘斤,徐入乾土,以大竹為十字架,兩人各持一端攪之。土中流得油,自得油土相融;又頻頻加土加油,至於滿鑊,約入土八、九百斤。油則視土之優劣為多寡,工人時時以鐵鍬取汁瀝突旁察之。過則添土,不及則增油;油過不及皆能損硫。土既優,用油適當,一鑊可得淨硫四、五百斤,否或一、二百斤乃至數十斤,關鍵處雖在油,而工人視火候似亦有微權也。又曰:工人辟硫毒,頻飲糖水;並以浴體。

臺灣磺務,自光緒三年兩江總督沈葆楨奏請開禁,委廣東遇缺補用道葉文瀾來臺試辦。履勘臺北淡水所屬之北投、油坑、金包里等處山場,出磺取之試煎,驟成磺塊。爰招工開磺,購置鍋具。僱匠熬鍊,先派司弁在三處設廠監督,稽查偷漏。前收買民間所熬私磺於滬尾油車口地方,設一儲磺之廠,派員駐紮,專司收發。三處所繳硫斤,北投年可出磺五千餘石。金包里油坑二、三百石。油坑磺色質尤佳,故名天生硫磺;如遇旺年,三處可收磺六、七十萬斤。若非旺年,則三、四十萬、五、六十萬不等。由總督分咨各省,轉行製造需磺各營局,來臺購運。並寄磺樣較驗,比東洋所出尤高一、二成,甚為合用。惟時開禁伊始,專為官用,猶未許民商分售也。光緒十二年,巡撫劉銘傳奏請弛出口之禁,是年設磺務總局於臺北府城,各設分局北投、金包里、油坑,由金包里局員兼辦各分局,收解總局。總局轉飭滬尾磺廠委員收存,以備官用商運。自此而後,有經商包銷,有遠商自運,接踵而至,頗為疏旺(?)。計所收售於成本,局用經費外,歲餘銀三、四千兩,報銷入海防經費(「局冊」)。

「臺陽見聞錄」:臺北磺山綿亙數十里,現祗磺窟三處、油坑一處,係山內湧出磺油煎熬所得;北投等處,均就地挖取磺土,提煉而成。此物向例祗准官用,不准販運出口;現弛禁令,凡民間藥材花炮需用較廣,惟日本產磺極多,奸民私販獲利;即以廣東英德、清遠二縣,民間自開磺礦,亦准弛禁。故目下臺地積存磺石不少也。

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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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府腦務總局,光緒十三年設;十七年,改歸磺務委員兼辦。北路大嵙崁分局、三角湧分局、雙溪口分局皆光緒十二年設;中路彰化稽查,光緒十九年二月設;雲林分局、埔裏社分局,罩蘭分局,皆光緒十七年設。歲出樟腦六、七十萬斤,納防費銀五、六萬兩;支局用一成外,歲收贏餘銀四萬餘兩。

臺山惟樟木最大,即古稱豫章材。村人業樟腦者起山寮,作土灶。偵樟樹堅光微臭者,削令成片,先浸漬一宿,拾寘釜中;上覆以粗碙,其下以水火逼之,類人炊黍者。氣騰騰上蒸,令透一晝夜,取碙出視,四周凝結如霜,是為樟腦。初臺地取產樟腦,皆私販於夷人,價值最昂,每百斤值十金、十數金不等;後有綱市利者,開設匠館以抽其稅,因遂歸官云(「一肚皮集」)。

「淡水廳志」:淡、彰出產樟木,向歸艋舺料館收買,故內山各煎腦灶戶,亦歸料館約束。料館為道署軍工廠料,煎腦則傷料;數十年來樟腦買賣皆料館操縱,腦灶各無賴亦知斂跡。同治五年,臺道吳大廷委司料館者,有不售樟腦與洋人之說,遂為藉口。同治六年,委興、泉、永道曾憲德來臺,會同議辦,議准洋人自行入山採買樟腦,明定章程,料館遂名存實亡。

樟腦一宗,產自內山,民間煎作,業已有年。嗣因外山樟木砍伐殆盡,內山逼近生番,民不敢入;光緒八年以後,顆粒無出矣!撫墾設局,生番一律歸化;又復募勇防隘,居民方敢進山築灶。經幫辦臺灣撫墾林維源儘先前選用道林朝棟籌商收歸官辦,以取撫番經費。光緒十二年九月,巡撫劉銘傳奏准,委通商委員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候補知府丁達意會同設局收售。並於北路之大嵙崁、三角湧、雙溪口,及中路之後壠、梧溪各設轉運局,分飭委員司事人等,專駐秤收。而辦、未得法;光緒十七年正月改由商辦,按灶抽收防番經費。腦由腦戶自行投市;仍於臺北府城,設總局,歸磺務委員兼辦。於北路之大嵙崁設稽查委員,三角湧、雙溪、南莊分派司事。中路之雲林、埔社、罩蘭設彈壓稽查委員。十九年二月,復札中路彰化縣城,添設會辦腦務委員,就近稽察埔、雲、罩蘭三分局。中北兩路腦灶日興月盛,能熬腦六、七十萬斤,收納防番費銀五、六萬兩,支局用一成銀外;盈餘四萬餘兩。樟腦遂為臺產一大宗(「局冊」)。

「臺陽見聞錄」:三角湧樟腦每石計成本九元,加運費折耗合價十元。臺北每石十三元,無定價,視香港銷路與為上下。考「本草註」:樟腦出韶州、漳州;故一名韶腦。今漳、韶均無出,而彰化、淡水獨擅利。樟有二種:赤者腦多,白者腦少,傳聞美國有一地多虫,惟畏腦;其人殯殮,必需用之。中國年運至粵東轉售西商。

金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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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總局,光緒十八年二月設。瑞芳分局、暖暖分局、頂雙溪分局、四腳亭分局、六堵分局、七堵分局,皆光緒十八年二月設。歲出金沙若干兩,收釐金二萬兩。

「臺灣志略」:銀山有礦,產銀。

蛤仔難、內山港,水深而且冷;生番沉入,信手撈之。亟起,口噤不能言;爇火良久,乃定。金如碎米粒。「番境補遺」:哆囉滿(亦生番社名)產金,淘沙出之,與瓜子金相似。

「海上事略」:臺灣山後出金,其地土番,皆傀儡未入聲教。其出金之水流從山後之東海,至返流之處,聚有金沙。番善泅者,從水底取之,如小豆粒。鄭成功時,上淡水通事李滄愿,取金自效;偽監紀陳福率宣毅鎮兵偕行,土番欲決戰,福不敢進而還。

「臺陽見聞錄」:光緒十六年,基隆、三貂堡、龍潭渚一帶,顯露金沙,即有土人淘洗;利聲四達,遠近踵至。職員許棟材等稟請於八堵隔岸煖煖庄、三貂莊一帶,就近試辦。護巡撫沈批准行司,飭基隆廳勘驗;由廳詳復,請一律封禁。光緒十八年二月,巡撫邵友濂片奏:『基隆廳轄龍潭堵一帶溪河,上年秋冬間,忽有金沙顯露;經禁止私採,顧利之所在,窮民不免爭趨。該處地段遼曲,山徑處處可通,漸有難於查禁之勢。疊據地方紳民稟請開採;當查產金各處,土淺沙浮,歷加考求,迄未得其根脈。若遽由官採取,一時殊無把握,此當經費支絀,成本亦未易籌。惟地利既已顯呈,自無棄而不取之理。現准本地殷實業戶,僱工淘洗,由臣派員會同地方官,設局試辦抽釐;並撥募營勇,逐段稽查彈壓,以裨國計而裕民生』。奏入,奉硃批:『戶部知道,欽此。』旋准戶部咨查:此項金砂抽釐,究於何年月日開辦?並如何設局?薪水、局用如何開支!暨仿照何項章程抽釐?每月每日可抽釐若干?併由何營撥勇若干?糧餉是否仍由原營支給?云云。光緒十九年六月,復奏:『據臺灣善後局司道詳稱,查基隆、龍潭堵一帶金砂顯露,於光緒十八年二月初一日在基隆設立總局,又在瑞芳、暖暖、頂雙溪、四腳亭、六堵、七堵等處各設分局,委派員司試辦抽釐,就地招募勇丁一哨,酌撥原駐該處之銘字左營勇丁一哨,稽查彈壓。淘洗工人每名每日領牌一面,酌抽釐金七二番銀一角,仿照百貨釐金章程開支局用一半;嗣因產金漸少,洗工日稀,正擬另籌辦法間;適有商人金寶泉稟請承辦,每年認繳釐金銀二萬兩,其一切局用及新募勇丁口糧,均由該商人給發;並聲明如果將來金苗枯竭,淘洗無人,准其退辦等情,稟蒙批准。自十九年正月初一起,歸商人金寶泉承辦,將原設各局一律裁撤。其自光緒十八年二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官辦期內,計共收釐金番銀三萬七千六百五十六元八角。按七二折合庫平銀二萬七千七百十二兩八錢九分六釐。內除開支局用一半銀二千七百十一兩二錢八分九釐六毫,又支給新募勇一哨,勇丁薪糧銀五千九百五十六兩九錢;又支給勇丁領用帳房、衣器等項折價銀七百八十二兩五錢九釐外;實剩銀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二兩一錢九分七釐四毫。容俟彙入光緒十八年分海防報銷索內別收造報。至銘字營勇丁口糧,係由原營支給』,奏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