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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縣市選舉監察委員會報告書/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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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臺灣省縣市選舉監察委員會報告書
甲、槪述
乙、第三屆鄕鎭區縣轄市長選舉監察情形 

甲、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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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之組織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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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成立於四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由省政府聘任委員十五人,互推鄭品聰爲主任委員。四十五年七月又由省政府增聘委員二人,現共有委員十七人,包括本省選出之立監委員,省議員,司法界人士,內政部及省政府代表,中國國民黨,中國靑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婦女界及地方公正人士,其名錄見附錄一。

依照本會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本會所屬各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監察小組,經配合各該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選舉日期先後成立,其槪況如左表。各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監察小組委員由本會聘任,其名額除臺北市設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205-001九人外,其餘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各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205-001七人,均包括當地有關機關首長,三黨人士,及婦女界與地方公正人士。全省廿一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監察小組共有委員一四九人,其名錄見附錄二。

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7市監察小組組織概況
單位 委員
人數
職員
人數
成立日 辦公地 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0220-011
臺北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五、一、二八 板橋鎭東安一〇號
宜蘭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五、五、三〇 宜蘭地方法院
桃園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五、五、 桃園鎭中華路八號
新竹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四、一一、二二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
苗栗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五、二、 苗栗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政府民政局轉
臺中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五、二、一七 臺中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議會轉
彰化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四、一一、二二 彰化市民生路九五號
南投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五、五、三〇 南投鎭康壽里玉井巷三一號
雲林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四、一一、一八 斗六鎭中山路三七號
嘉義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四、一一、二八 嘉義市中山路五八號
臺南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五、五、三〇 新營鎭中山路一一七號
高雄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四、一二、二〇 鳳山鎭三民路二九〇號
屛東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四、一一、二四 屛東地方法院檢察處
臺東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五、二、 臺東地方法院
花蓮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五、二、 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處
澎湖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 四五、二、 澎湖地方法院檢察處
臺北市 四五、九、一五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
基隆市 四四、一二、一四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處
臺中市 四五、二、一〇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
臺南市 四五、二、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處
高雄市 四五、一、一三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

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監察小組於各種選舉應聘任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執行監察任務,其人選係就各該選舉區內民意機關代表及地方公正人士遴聘,詳俟各編分述之。

二、本會之任務與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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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本會之職權如左:
(一) 關於各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選務機關(包括鄕鎭)違反有關選舉法規規定之監察事項。
(二) 關於各候選人違反臺灣省妨害選舉取締辦法各項規定之查核糾舉事項。
(三) 其他違反有關地方自治選舉法規之監察事項。

此外,依據行政院頒發之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本省臨時省議會議員選舉監察業務,由本會執行之。又各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罷免案件之監察,亦經臺灣省政府四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府民二字第八三八八一號代電指定本會辦理。其中關於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長罷免案件之由本會執行監察,並經省政府呈奉行政院四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臺四十七內一三九四號令准予照辦。

關於本會及各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監察小組各級監察人員執行職務之方法及權限,請參閱左列規章規程:
(一) 臺灣省妨害選舉取締辦法(見附錄三)。
(二) 本會組織規程(見附錄四)。
(三) 本會工作方案(見附錄五)。
(四) 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監察小組辦事細則(見附錄七)。
(五) 臺灣省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各種選舉監察人員遴聘曁工作簡則(見附錄八)。
(六) 本會監察各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罷免案件注意事項(見附錄九)。
(七) 臺灣省各種選舉罷免法規。

三、本會任務執行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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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成立以來執行監察之選舉罷免事項如左:

選舉或罷免事 投票日 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0220-011
第三屆鄕鎭區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轄市長選舉 四四、一二、一八
—四六、一一、二四
第五屆鄕鎭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轄市民代表選舉 新竹、彰化、嘉義、屛東四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轄市全部改選,餘爲零星補選,日期不一。
第五屆村里長選舉 高雄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臺北市、基隆市全部改選,餘爲零星補選,日期不一。
第二屆臺中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長出缺補選 四五、四、
第三屆新竹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議會議員出缺(尖石鄕一名)補選 四五、八、一二
第三屆南投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議會議員出缺(信義鄕一名)補選 四五、一〇、
第三屆臨時省議會議員選舉 四六、四、二一
第三屆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長選舉 四六、四、二一
第四屆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議會議員選舉 四七、一、一九 重行選舉及補選日期詳丁編
第六屆鄕鎭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轄市民代表選舉 四七、四、二〇
—四七、五、一八
新竹、彰化、嘉義、屛東等四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轄市及高雄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大社、永安、茄萣三鄕因任期未滿,尙未改選。
第六屆村里長選舉 四七、四、二〇
—四七、七、二七
高雄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臺北市、基隆市、臺南市、高雄市前鎭區因任期未滿,尙未改選。
臺北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永和鎭第一屆鎭民代表曁里長選舉 四七、五、一八
臺北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三峽鎭秀川里鎭民代表陳炳其罷免案 四五、七、 本罷免案經投票否決。
宜蘭縣宜蘭市慈安里里長葉銀票罷免案 四六、四、二一
附註:罷免案未經宣告成立舉行投票者,不列入本表。

以上各種選舉之監察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1370-001形,於各編分述之。其餘選舉及罷免案,均經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監察小組依法執行監察,其監察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1370-001形槪予從略免叙。

關於各種選舉違反法規案件之處理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1370-001形,於各編作較詳細之報告,此處僅依其處理辦法作一分類統計報告,以資比較。

處理辦 處理案件
三屆鄕鎭區縣轄
市長選舉
三屆省議員選舉 三屆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長選舉 四屆原字未收錄於Unicode,異體字字典編碼:A03164-025市議員選舉 六屆鄕鎭民代表
及村里長選舉
提起選舉訴
覆核選舉 一五
移送法院偵 一一 一〇
移送其他機關處 一〇 一三 一〇
警吿糾 一八
通知檢舉人逕向法院起訴 一一
存查保 五一 二一 二七 七九 六〇
七四 三五 五二 一三二 一〇八

又本會依據監察選舉所得經驗,對於本省地方自治法規應如何改進,迭經會議硏討,除本省妨害選舉取締辦法爲監察選舉所依據之主要法規,會由本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修改意見,轉請本省修改地方自治法規委員會硏究外,第十七次會議及第二十二次會議復先後通過修改地方自治法規意見共十二點,亦經分別轉送該會硏辦,其內容見附錄十各該次會議紀錄,不另贅述。